牢记“三个至上” 恪守“五个严禁”
2009-02-26 15:23: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院长 周小云
“三个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讲话精神的精髓,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概括,充分体现了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五个严禁”既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高压线”,也是保护人民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护身符”。只有牢记“三个至上”,人民法院才能在党的领导下,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广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促进社会科学、和谐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只有恪守“五个严禁”,才能确保人民法官廉洁司法。
一、牢记“三个至上”,是人民法院做好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
“三个至上”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即党的绝对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人民法院在工作中牢记“三个至上”,是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人民法院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在各项工作中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始终做到司法服务人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既是“三个至上”内容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价值追求。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各类案件,达到为社会保稳定、为经济促发展、为人民群众保民生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只有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为中国共产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后盾,才能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树立司法为民观念,努力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心系人民,用感情贴近人民,力改传统司法冷、横、硬、推的衙门作风,拉近人民群众同司法的距离,减轻他们的畏惧感,增强他们对司法的亲近感和信赖感,才能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也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主动性。培根曾经说过:“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
因此,人民法院一是要培养和选拔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毛泽东同志曾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是决定因素。面对当前严峻的社会发展形势,迫切需要我们造就一支能够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法官队伍。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深入开展好“践行科学发展观”学教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大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增强法官践行科学发展的意识和能力,树立司法服务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宗旨意识,真正使广大法官做到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制定并落实服务措施,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要不断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落实便民服务举措,从小事做起,解决当事人到法院诉讼可能遇到的种种不便。三是要真心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弱势群体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他们最需司法的公平呵护。人民法院对这一群体应当格外关心,重点保护,竭尽全力为他们排忧解难做好事、办实事。要坚定不移地执行法律关于司法救助的各项规定,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必须依法减、免、缓诉讼费用,要让社会弱势群体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打得起和打得赢官司,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特别是对赡养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赔偿案件、务工人员拖欠工资案件要格外关怀,使困难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关怀。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途径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面临的工作主题,更是铸造“铁案工程”的司法保障。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才能确保“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的实现。也只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才能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其实质就是要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各个审判环节统一到宪法法律的规定上来,这既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效率的必然保证。我们不能为了效率而违反宪法法律,更不能为了公正而不顾效率。应当明确司法效率是现代诉讼法律价值目标体系的构成要素,它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一起案件,即使裁判结果公正,但如果久拖不决,效率不高,必然严重浪费诉讼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最终导致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增强司法效率观念,依法简化诉讼程序,强化流程管理,保障当事人用最短的时间和最少的诉讼成本,实现自己的权利,是司法服务人民的应有之义。
四、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恪守“五个严禁”,确保法官廉洁司法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法院必须始终把握的政治方向。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五个严禁”,是确保法官廉洁司法的有效保证。当前,人民法院必须以开展“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学教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和自励。凡是符合“三个至上”的事,要全力以赴做好。以权谋私、枉法裁判、有违“五个严禁”规定的事,坚决不做。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切实强化当事人观念。公正高效地审理和执行好每一起案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悉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绝不能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更不能搞特权、耍威风、刁难当事人;要充分尊重和发挥好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和良好环境。要通过审判和执行工作,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要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法官廉政制度体系,确保司法权的廉洁性。
一、牢记“三个至上”,是人民法院做好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
“三个至上”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即党的绝对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人民法院在工作中牢记“三个至上”,是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人民法院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在各项工作中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始终做到司法服务人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既是“三个至上”内容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价值追求。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各类案件,达到为社会保稳定、为经济促发展、为人民群众保民生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只有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为中国共产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后盾,才能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树立司法为民观念,努力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心系人民,用感情贴近人民,力改传统司法冷、横、硬、推的衙门作风,拉近人民群众同司法的距离,减轻他们的畏惧感,增强他们对司法的亲近感和信赖感,才能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也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主动性。培根曾经说过:“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
因此,人民法院一是要培养和选拔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毛泽东同志曾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是决定因素。面对当前严峻的社会发展形势,迫切需要我们造就一支能够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法官队伍。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深入开展好“践行科学发展观”学教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大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增强法官践行科学发展的意识和能力,树立司法服务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宗旨意识,真正使广大法官做到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制定并落实服务措施,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要不断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落实便民服务举措,从小事做起,解决当事人到法院诉讼可能遇到的种种不便。三是要真心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弱势群体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他们最需司法的公平呵护。人民法院对这一群体应当格外关心,重点保护,竭尽全力为他们排忧解难做好事、办实事。要坚定不移地执行法律关于司法救助的各项规定,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必须依法减、免、缓诉讼费用,要让社会弱势群体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打得起和打得赢官司,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特别是对赡养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赔偿案件、务工人员拖欠工资案件要格外关怀,使困难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关怀。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途径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面临的工作主题,更是铸造“铁案工程”的司法保障。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才能确保“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的实现。也只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才能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其实质就是要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各个审判环节统一到宪法法律的规定上来,这既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效率的必然保证。我们不能为了效率而违反宪法法律,更不能为了公正而不顾效率。应当明确司法效率是现代诉讼法律价值目标体系的构成要素,它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一起案件,即使裁判结果公正,但如果久拖不决,效率不高,必然严重浪费诉讼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最终导致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增强司法效率观念,依法简化诉讼程序,强化流程管理,保障当事人用最短的时间和最少的诉讼成本,实现自己的权利,是司法服务人民的应有之义。
四、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恪守“五个严禁”,确保法官廉洁司法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法院必须始终把握的政治方向。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五个严禁”,是确保法官廉洁司法的有效保证。当前,人民法院必须以开展“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学教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和自励。凡是符合“三个至上”的事,要全力以赴做好。以权谋私、枉法裁判、有违“五个严禁”规定的事,坚决不做。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切实强化当事人观念。公正高效地审理和执行好每一起案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悉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绝不能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更不能搞特权、耍威风、刁难当事人;要充分尊重和发挥好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和良好环境。要通过审判和执行工作,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要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法官廉政制度体系,确保司法权的廉洁性。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