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切实推进人民法院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切实推进人民法院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011-05-09 14:46: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王记文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一指导法院工作的重要战略思想,集中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实践特色和民族特色,体现了当代中国的发展方向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是人民法院解放思想、把握规律、科学发展、与时俱进,开创工作新局面的思想和行动指南。
“三个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化和发展,是科学发展观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践行“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庄严责任。只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才能保证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才能把一心为民落到实处;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司法。“三个至上”中没有艰涩难懂的文字,但朴实无华中蕴含着极其丰富的历史经验和现实意义,是从世情、国情、党情出发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践行“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就必须从实际出发,深入理解字里行间所蕴含的科学道理,并将之落实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切实做到整体坚持、系统围绕、充分体现,在态度上做到“说话和气”,工作中坚持“认真办事”,追求上体现“公平正义”,结果上实现“人民满意”。以人民的满意赢得社会的公信,以社会的公信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促进人民法院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当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活动正在全党蓬勃开展。法院系统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把“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落到实处刻不容缓。本文仅联系法院实际,就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推动工作发展,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以和气文明的话语传达党和人民的声音
人民法院每天要审理大量案件,而每一起案件都因人的参与而形成,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完结。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法官的言行对化解矛盾纠纷起着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法官的一言一行常常给当事人留下深刻而长久的印象。许多时候,当事人对法院或法官有这样那样的意见和反映,并非案件的程序或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是对法官的态度不满意。在法庭上,法官的语言行为甚至一个眼神,都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合理怀疑,由此引起的告状上访并不鲜见,由此造成应该按时审结的案件超审限结案,本可以调解处理的只能判决解决。为此我们在历次的各种主题教育中,无不将“四难”(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话难听)顽症作为重点加以整治,但既是顽症,就难以轻易根除。往往主题教育中有所改变,教育过后又会反弹。这一问题的存在,凉了到法院办事的人民群众的心,拉大了法院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动摇了党执政兴国的群众基础。因而,践行“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加强队伍建设,整顿机关作风,必须从“说话和气”开始。
“和”字一说起源于上古时期的一种能吹奏的乐器,因其吹奏出来的声音非常和美,所以将其叫做“和”。后人又从中衍生出了“和气”“和平”“和谐”等等含义。《中庸》开篇就说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责任,人民法官不单纯是法律知识的承载者,还是个人良知和法律信念的代表者,是社会期望值的集大成者,他(她)所判的案子已经超越了案子本身而成为社会精神和价值取向的一部分。所以法官的“喜怒哀乐”,必须发而“皆中节”,必须“致中和”。法官是人民的公仆。法官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裁判时的话语,传达的是党和人民的声音,体现的是司法文明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人民法官在拥有智慧,怀有良知的同时,要让当事人通过法官的语言确立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的信仰,就必须解决在法庭上“说什么”与“怎么说”的问题。而在“说什么”与“怎么说”这两者中,在法官学历和知识水平普遍得到较大提高的今天,“说什么”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怎么说”还需要下大力气予以探索解决。
俗话说,言为心声。做到说话和气,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语言在法院整体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打牢司法为民的思想基础。群众不满意的,坚决改正;群众期盼的,绝对不能轻视;群众认可的,发扬光大。要把对各族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渗透到立案、接访、开庭、执行等每一个环节,将司法过程转化为亲民、爱民、护民的具体实践。将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调解、审理案件的过程和接待涉诉信访当事人的过程,当作与各族群众进行思想交流的过程,发挥党的政治工作的优势,引导教育各族群众合法理性处理纠纷。一案当前,先进行换位思考。常常扪心自问,假如我是一个当事人,希望法官怎样对待自己;假如受害的是自己的亲人,我会有什么样的心理感受。在审理、调解案件和接待涉诉上访当事人的时候,耐心细致、热情周到,既摆清事实,说明道理,又阐释法律,循循善诱,消除当事人之间因纠纷产生的隔阂和对立,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化解矛盾,平息纠纷。
语言是心灵的窗口,也是知识和修养的窗口。要进一步加强法官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素质,规范司法行为,讲求谈话艺术,正确处理好和气与严谨的关系。辨法析理需要细致严谨,但严谨并不等于严厉。和气的语言最朴实,不夸张、不做作,但朴实并不等于直木无文,恰恰是于朴实中闪耀着思辨的光芒,于从容中尽显明察秋毫的流畅,展示出法官包容的胸怀、超拔的气度、淡定的境界和求真务实的作风。要不断从失误中总结和汲取经验教训,以友善、真诚的态度对待当事人,用平和、朴实、易懂、自然、贴切的语言与之交流。要克服急躁生硬和教条化倾向,不能咄咄逼人,更不能以势压人,坚决杜绝简单、粗暴。让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温暖和亲和力,感受到人民法官的人格力量,从而赢得社会各界和各族群众的信赖与拥护。
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履行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责任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洪流激荡的变革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各种价值观念相互碰撞,各种矛盾纠纷此消彼涨。在这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型过渡之中,肩负预防与惩治犯罪、调节社会关系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任的人民法院,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正是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胡锦涛总书记在接见大法官和大检察官时提出了“三个至上”这一重大历史命题。它不是一般的号召与要求,而是字字千钧的叮咛与嘱托。完成这一重大历史使命,既要有奋发开拓的勇气与信心,更要有严肃认真的态度与作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期待需要我们满腔热情地去满足,改革发展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千方百计地去解决,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需要我们攻坚克难去实现,如果没有严肃认真的态度,一切都无从谈起。
1957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莫斯科大学接见中国留学生时,对这些即将回国参加革命和建设的有志青年说:“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这既是对中国共产党创立30多年不屈不挠团结奋斗的总结,也是坚定革命信仰的铮铮誓言。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之所以能带领人民群众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个又一个艰难险阻,夺取一个又一个辉煌胜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对待每一件事情,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完成每一个使命。中国共产党靠着“认真”二字,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建成了一个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多年来,人民法院认真履行职能,公平公正司法,竭诚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付出了辛勤努力。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人民法院工作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与期待还有不小的差距。司法不公、执行难、涉诉信访案件多等问题,不仅长期被社会各界诟病,也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发展的种种难题。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工作不认真、作风不踏实、行动不求真、思想不务实无疑是其重要因素。一些同志既不认真学习法律新知,又不深入研究社会发展形势,习惯于浅尝辄止,满足于一知半解,思想上固步自封、工作上得过且过;一些同志心浮气躁,轻率马虎,工作上粗枝大叶,习惯于应付塞责;一些同志只“绘图”不“施工”,工作能推就推,能拖就拖,消极敷衍,不讲效率;一些同志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诺不践,上面三令五申,依然我行我素等等。总而言之,干工作严格不起来,有制度落实不下去。这些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自由主义和好人主义的东西,毒化了我们的风气,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这一切不仅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格格不入,也与科学发展观南辕北辙。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我们一些本来可以做好的工作没有做好,一些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这些不良风气如不坚决刹住,势必严重影响法院队伍的战斗力,影响法院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必须本着对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和宪法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只争朝夕的干劲和坚韧不拔的毅力,认认真真地解决问题,踏踏实实地做好工作。
认真必须求实。认真与求实,二者一脉相承,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以贯之的科学精神,是我们党思想路线的集中概括和核心内容,也是党的优良传统和共产党人应该具备的政治品格,是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必须坚持的优良作风。真从实来,实从真出,求真与务实是辩证的统一。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事业的发展必须求真。要怀着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真心,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苟且。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自觉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核心。事实表明,从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到党的十七大确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哪一程法治的进步,都离不开党的领导与推动。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必须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切实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宪法法律在心中,公平正义在心中。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法院工作的首要任务,将打击“东突”、“东伊运”暴力恐怖势力,维护国家安全作为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头等大事,清醒认识人民法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职能定位,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这个事关国家主权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分裂、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敌人,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
邓小平同志说,世界上的事情都是干出来的,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只有把科学的理论、正确的认识付诸实践,下真功夫,才能形成奋发向上的喜人局面,带给法院徐徐如春的清风正气,展现给世人神圣庄严的动人画面,才能使美好的理想成为现实,才能让人民群众心服口服。只有忠诚敬业,吃苦耐劳,知难而进,追求卓越,才能把事情做好。讲认真并不是纠缠于细枝末节,而是出于对伟大事业的坚定信仰,以国家兴亡、社会安宁为己任,咬定青山不放松,扑下身子干事业,认认真真办事,兢兢业业为民,聚精会神地做好各项审判工作。力求立案一件,办结一件,不拖拉、不推诿,在认真中体现公正、提高效率;力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草率、不轻忽,在认真中保证质量,完成使命。力争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把每一起民事、行政案件都办成精品案、和谐案。
认真是一种态度,一种作风,也是一种思想境界。讲认真需要勇气。勇气来自正气,正气来源于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无私情怀,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真理,在人情、关系面前坚持原则。要能够看得开,挺得住,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利益所诱,保持凛然正气,做到铁面无私,有审必严。认真办事还要有底气。要发扬“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抓紧学习、用心学习、刻苦学习。在学习和工作中弄懂弄通法律,掌握法律精髓,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以思想作风过硬、法学功底扎实、审判技艺娴熟的真本事,公正司法,一心人民。
法院过去的发展得益于讲认真,今后要实现发展的大突破还要靠讲认真。经验告诉我们,无论什么样的难事,一认真就好办;无论多么大的问题,一认真就容易解决;无论立了什么样的规矩,只有认真才能真的管用。我们只有认认真真开好每一次庭,认认真真接待好每一个当事人,认认真真主持好每一场调解,认认真真写好每一份判决书,才能积跬步以至千里,积细流而成江河,才能真正担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重任。
发扬认真求实精神,关键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班子有底气,干事才能硬气。领导要当好认真办事的风向标,用认真求实的精神砥砺意志、陶冶情操、凝聚人心、战胜困难。工作中摸真情,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要敢于问责,说了算,定了办,不敷衍,不扯皮,把制度变成高压线,把责任变成磨刀石。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上下同心,步调一致,认真谋划,认真负责,困难面前不低头,矛盾面前不回避,完成任务不含糊,把法院的各项事情办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以公平正义的结果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公平正义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汉代的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法”进行了三重解释,一与“刑”通用;二表“平直如水”;三是“明断曲直”。《说文解字》对“法”的注解,既是对汉代以前中国法治文明的总结,又一直影响着后世的法治文明建设。其“平直如水”、“明断曲直”与今天我们追求的公平正义一脉相承。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没有留下关于公平正义理论的系统论述,在研究这一问题时,他们更多地使用了经济学上的“平等”这一词汇,从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上入手分析,对社会“不平等”现象进行鞭挞与批判。可以说,他们的一切批判,无不是对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的批判;他们的一切追求,无不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可以说,马克思主义者的全部思想和论述,构成了一部大写的“正义论”。
公平正义既是历史的大难题,也是时代的大课题,是中国共产党人总结过去、立足当代、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法治宣言。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推进,努力与我国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院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载体,人民法官是弘扬法治精神的主力军,人民法院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每一次调解、每一个庭审、每一份判决,轻则影响当事人切身利益,重则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事关党和国家在人民心中的威望。我们必须认真践行“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公平公正司法,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宪法和法律尊严来自于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来自于公正司法的支持与提升。如果司法不公,权威就无从保证。多年来,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不断进行研究探索改革,取得了扎实成效。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审判中效率不高、质量不佳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民群众要求公正司法的呼声一直不断,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究其原因,除了极个别当事人无理缠诉、闹访之外,主要还是我们的工作错位、缺位和不到位等引起的。这些错位、缺位和不到位,导致部分案件质量差,效率低,裁判不公,当事人不服气。一些案件虽未达到差案、错案的程度,只有一点细微瑕疵,但这点小小的瑕疵,就足以导致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使当事人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怀疑,进而进行旷日持久的上访。少数法官作风不过硬,服务意识不强,遇到难案时不是迎难而上,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而是推诿延宕,久审不决,无法及时定纷止争,导致当事人到处奔走呼吁。一些法官水平不高、能力不强,遇到复杂案件时束手无策。为了结案,或拖泥带水草草下判,或不辨是非强行调解,致使案件裁判不公,调解失衡,留下办案后遗症。更有极个别法官道德沦丧,品格低下,将庸俗、可耻的人情、关系带进庄严神圣的法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引发“案子办了,矛盾激化了;判决下了,涉诉信访开始了”等等“案结事不了”的问题。某些情况下,自由裁量权变成了个别法官谋取个人私利的特权,法律的弹性变成了个别人随意司法、怠惰不勤的遁词。这一切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望,也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我们一定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切实增强公正司法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确保司法公平公正。
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司法不公不仅制造冤假错案,损害司法权威,同时也瓦解着社会的道德根基。法律与道德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两个车轮,是社会公共治理中的两个重要元素。“公道”能否深入人心,既取决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自觉遵从,也取决于法官的道德自省程度和驾驭法律的能力与水平。我们要大力弘扬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通过司法活动,倡导诚实守信、明理忍让、奉公守法、大局为重的传统美德,使人们在“利”与“义”的平衡选择中,崇尚、追求正当合法利益,形成义利并重的良好社会风气,为社会法治文明建设提供持久的精神动力。法官被喻为动态的法律,无知的法官无法做出公正的裁判,无德的法官作出的裁判也难以引领社会道德风尚。我们要在进一步加大法官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发挥道德规范的约束感召功能,通过坚持不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公正司法内化为广大法官心悦诚服的自觉习惯,矢志不移,终身坚持。做到头顶国徽,维护宪法法律尊严;手握法槌,严格执行宪法法律规定;心里装着公正,公平捍卫社会正义。
公正司法基于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同时也离不开严格、精细的审判管理。审判的质量高低,效率快慢,公正与否,效果好坏,既不能凭印象判断,也不能拍脑袋想象,而要通过实实在在的指标来考量。既要看一审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率,执行案件的中止终结率;也要看法定期限内的结案率,法院人均结案数、结案率、结案的均衡度,还要看服判息诉率、上诉率、申诉率、调解率、撤诉率、重复投诉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等指标。通过对各项指标的分析比对,找准影响公正司法的主要问题,分析主客观原因,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解决部分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符合审判规律的目标激励机制,既量化审判任务,又细化目标要求。人人任务明确,个个责任具体,上下协作,环环相扣,层次明晰,运转灵活,使每一个审判环节都依法运行,使每一名法官的审判行为都受到制度约束。要以庭审公开为中心,建立立案公开、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办案质量评价标准公开、执行过程公开的“多位一体”审判、执行公开制度。让司法公正成为看得见的公正,让司法高效成为能感受的高效,让司法权威成为被认同的权威。要以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的施行为契机,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通过立案巡查、案中督导和案后评查工作,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追责任,围绕责任抓查处。将发现的“小瑕疵”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案件审结之前,努力做到无枉法裁判案件,无超审限案件,无重大上访案件,无矛盾激化案件,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增强审判工作活力,突出法官主体地位,使广大法官扬长展优,自觉做到庭前准备充分,庭审有条不紊,调解合情合理,判决说理透彻,公平公正司法。实现人民法院抓班子、带队伍、促审判、保公正的良性循环,形成收案率上升,信访率下降;结案率上升,发改率下降;执结率上升,中止率下降;案件公平审理,社会正义声张的良好局面。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既要看到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社会发展还不平衡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实现公平正义还要付出更加艰巨的努力,也要看到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推动,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社会财富有了一定的积累,实现更高层次社会公平正义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的有利时机,严格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公平正义。要认真探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活动的运行规律,立足于现阶段的社会条件,忠贞不渝信仰法律,刚正不阿执行法律。以仪表端庄、举止得体、说话和气、办事认真、不激不随、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展示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精神风貌,展现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人格魅力。政治上高度自觉,办案子深明大义,把握法律精髓,洞悉国情民情。以实体正义为根本,以程序正义为保障,审慎明查,统筹兼顾,公正判决,公道调解,既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又平息矛盾,化解纠纷,使案件处理结果既与法律规定吻合,又与社情民意呼应,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将人民满意作为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惟一指归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根本目的是维护、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我们必须自觉践行“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将人民满意作为法院工作的最高标准,保证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始终为人民谋利益。必须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确保法院的大门向人民敞开,法院的天平向人民倾斜,法院的裁决让人民满意!
以民为本的思想源远流长。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国家形成的肇始,它的内涵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丰富和衍变。从“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的古老传统,到“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意识,以至于“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政治思考,无一不是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理念,既是对传统民本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也是新时代民本思想的光大与弘扬。
人民法院以人为本,就必须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第一目标,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法为民所司。对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在时间上排前,在重点上突出,从难点上下手,在程序上简化,在结案上下功夫。要正确运用法律知识,公正审理各类案件,掌握群众工作本领,把握群众心理期待,高度关注民生,实现群众利益,扩大司法民主,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廉洁。让人民群众以听得懂、看得见、信得过、靠得住的方式,得到人民司法的实惠。
法院工作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做群众工作向来是法院的“拿手好戏”,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诞生于延安时期的“马锡伍审判方式”,至今仍为人们津津乐道。但是这些年的实践表明,我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重视把握不够,忽视了法院追求的法律公正与群众企盼的社会公正的一致性。一些法官除了水平较低、能力较弱之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不强,缺乏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处理案件主观片面,适用法律生搬硬套等,导致法院的一些工作群众不理解,法院的一些做法群众不接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大打折扣。回顾我们的工作,“司法为民”之策、之举不胜枚举,但社会各界对法院的议论与指责并无止息,“民怨”与“民愿”交互并存。仔细分析便不难发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评价的反差,其实就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热切企盼。我们只有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体察民情,倾听民意,关注民生,实现民利,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民怨”,满足“民愿”。我们要勇于面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理解群众看待问题的不同方法和角度,直面人民法院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把解民忧、顺民意、得民心、谋民利作为谋事发展的原点和归宿,以赤子之心和公仆之责,在思想上与人民利益合拍,行动上与人民利益同步,用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造福,让人民群众满意。
顺应民意是赢得人民满意的基础。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执行法律就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是为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服务。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过程,就是正确实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方针,自觉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满足人民愿望的过程。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群众,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也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将意愿诉诸法院,将矛盾呈现在法官面前,如果法院不能公平公正司法,人民群众就找不到说理的地方,人民法院为人民就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就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只有严格依法履行各项审判职能,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真正体现民意,满足民愿,赢得民心。
解除民忧是满足人民愿望的关键。民生问题是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以深切的爱民之心和为民之情,以促进生产发展,满足人民需要,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为审判执行工作目标,通过审判执行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司法为民的实际行动,实现人民的利益。要全面落实和不断完善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强化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确有冤情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要进一步推行简易程序的适用,从起诉、传唤方式,审判程序,认证渠道,审理期限等方面,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及时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矛盾纠纷大多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不能一判了之。要根据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呈现出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找准法理和情理的契合点,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优势,调判结合,优先调解,实现“案结”的内在效率和“事了”的外在效果。面对群众的纠葛难题,决不能一推了之。要不断探索行政案件和解结案的有效途径,实现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的相互衔接,依靠多元主体,借助多元途径,运用多元手段,为不同的矛盾纠纷寻求最适宜的解决办法,构建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负担,最大可能地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和谐环境。
赢得民心必须在保障人民监督权上下功夫。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赋予人民权力,同时又通过法律来落实、保障和捍卫人民的权利。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代表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要求。我们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坚持在接受监督中加强和改进工作,取得发展进步。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办法,全方位、多渠道加强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沟通与联络。要勤走访,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法院重大工作部署和难点热点问题,使人大代表从不同层面了解法院工作情况,争取人大对法院工作的充分理解与大力支持。要多邀请,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等活动,依法监督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要认真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广泛听取、收集、梳理、反馈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之作为法院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重要方面抓紧抓好,确保法院工作永远置于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和监督之下,方向不偏,路线不移,努力不懈,效果不减,从根本上实现人民满意。
人民满意是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惟一指归。我们审案子、做调解、搞执行,都是行使权力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实现人民利益的方式。司法为民是具体实在的,审案子要公公正正,做调解要苦口婆心,搞执行要破解难题,解民忧要尽心尽力,谋民利要殚精竭虑。但具体实在并不等于支持当事人的所有诉求。我们追求审判结果的胜败皆服,但胜败皆服所服的应该是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司法为民活动中,既要防止脱离党的根本宗旨讲司法,也不能脱离法治轨道讲“满意”;既不能脱离具体当事人空讲司法为民,也不能将司法为民变成为具体当事人服务。必须正确处理好多数人满意和少数人满意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法官的形象系于公正,法律的权威存乎民心,人民的满意基于人民的信任。司法公信力不是法院要来的,是靠法官公正、廉洁的审判工作凝聚起来的。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廉政问题是事关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党的事业的发展,关系人心向背。人民法官处在社会矛盾和纷争难题的风口浪尖上,人情关系的干扰无处不在,金钱物欲的诱惑日渐增多。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官革命意志衰退,道德意识滑坡,解除了反腐倡廉的思想武装,滑向了腐败堕落的泥潭,毁了自己,害了家人,给人民法院抹了黑,给党的事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和极其恶劣的影响。我们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的要求,以极大的忧患意识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反腐倡廉工作当作法院民心工程来打造,长鸣反腐警钟,坚持不懈地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加强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的反腐倡廉工作,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探索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改革措施,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要自觉抵御不良思想的侵蚀,时时警惕腐朽意识的渗透,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保证在任何时候都不“踏线”,不“触雷”,对工作始终保持一颗进取心,对名利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对权力始终保持一颗敬畏心。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司法。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确保司法廉洁,确保人民群众打一个公正、明白、舒心、放心的官司。
我们的事业崇高而伟大,我们的使命光荣而艰巨。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以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为遵循,以团结和谐的人气,奋发有为的士气,争先恐后的风气和昂扬向上的锐气,全力以赴做好新疆法院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实现“法院干警受教育,审判工作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公正”的科学发展目标,为促进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个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化和发展,是科学发展观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践行“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庄严责任。只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才能保证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才能把一心为民落到实处;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司法。“三个至上”中没有艰涩难懂的文字,但朴实无华中蕴含着极其丰富的历史经验和现实意义,是从世情、国情、党情出发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践行“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就必须从实际出发,深入理解字里行间所蕴含的科学道理,并将之落实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切实做到整体坚持、系统围绕、充分体现,在态度上做到“说话和气”,工作中坚持“认真办事”,追求上体现“公平正义”,结果上实现“人民满意”。以人民的满意赢得社会的公信,以社会的公信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促进人民法院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当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活动正在全党蓬勃开展。法院系统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把“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落到实处刻不容缓。本文仅联系法院实际,就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推动工作发展,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以和气文明的话语传达党和人民的声音
人民法院每天要审理大量案件,而每一起案件都因人的参与而形成,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完结。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法官的言行对化解矛盾纠纷起着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法官的一言一行常常给当事人留下深刻而长久的印象。许多时候,当事人对法院或法官有这样那样的意见和反映,并非案件的程序或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是对法官的态度不满意。在法庭上,法官的语言行为甚至一个眼神,都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合理怀疑,由此引起的告状上访并不鲜见,由此造成应该按时审结的案件超审限结案,本可以调解处理的只能判决解决。为此我们在历次的各种主题教育中,无不将“四难”(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话难听)顽症作为重点加以整治,但既是顽症,就难以轻易根除。往往主题教育中有所改变,教育过后又会反弹。这一问题的存在,凉了到法院办事的人民群众的心,拉大了法院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动摇了党执政兴国的群众基础。因而,践行“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加强队伍建设,整顿机关作风,必须从“说话和气”开始。
“和”字一说起源于上古时期的一种能吹奏的乐器,因其吹奏出来的声音非常和美,所以将其叫做“和”。后人又从中衍生出了“和气”“和平”“和谐”等等含义。《中庸》开篇就说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责任,人民法官不单纯是法律知识的承载者,还是个人良知和法律信念的代表者,是社会期望值的集大成者,他(她)所判的案子已经超越了案子本身而成为社会精神和价值取向的一部分。所以法官的“喜怒哀乐”,必须发而“皆中节”,必须“致中和”。法官是人民的公仆。法官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裁判时的话语,传达的是党和人民的声音,体现的是司法文明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人民法官在拥有智慧,怀有良知的同时,要让当事人通过法官的语言确立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的信仰,就必须解决在法庭上“说什么”与“怎么说”的问题。而在“说什么”与“怎么说”这两者中,在法官学历和知识水平普遍得到较大提高的今天,“说什么”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怎么说”还需要下大力气予以探索解决。
俗话说,言为心声。做到说话和气,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语言在法院整体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打牢司法为民的思想基础。群众不满意的,坚决改正;群众期盼的,绝对不能轻视;群众认可的,发扬光大。要把对各族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渗透到立案、接访、开庭、执行等每一个环节,将司法过程转化为亲民、爱民、护民的具体实践。将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调解、审理案件的过程和接待涉诉信访当事人的过程,当作与各族群众进行思想交流的过程,发挥党的政治工作的优势,引导教育各族群众合法理性处理纠纷。一案当前,先进行换位思考。常常扪心自问,假如我是一个当事人,希望法官怎样对待自己;假如受害的是自己的亲人,我会有什么样的心理感受。在审理、调解案件和接待涉诉上访当事人的时候,耐心细致、热情周到,既摆清事实,说明道理,又阐释法律,循循善诱,消除当事人之间因纠纷产生的隔阂和对立,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化解矛盾,平息纠纷。
语言是心灵的窗口,也是知识和修养的窗口。要进一步加强法官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素质,规范司法行为,讲求谈话艺术,正确处理好和气与严谨的关系。辨法析理需要细致严谨,但严谨并不等于严厉。和气的语言最朴实,不夸张、不做作,但朴实并不等于直木无文,恰恰是于朴实中闪耀着思辨的光芒,于从容中尽显明察秋毫的流畅,展示出法官包容的胸怀、超拔的气度、淡定的境界和求真务实的作风。要不断从失误中总结和汲取经验教训,以友善、真诚的态度对待当事人,用平和、朴实、易懂、自然、贴切的语言与之交流。要克服急躁生硬和教条化倾向,不能咄咄逼人,更不能以势压人,坚决杜绝简单、粗暴。让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温暖和亲和力,感受到人民法官的人格力量,从而赢得社会各界和各族群众的信赖与拥护。
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履行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责任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洪流激荡的变革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各种价值观念相互碰撞,各种矛盾纠纷此消彼涨。在这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型过渡之中,肩负预防与惩治犯罪、调节社会关系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任的人民法院,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正是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胡锦涛总书记在接见大法官和大检察官时提出了“三个至上”这一重大历史命题。它不是一般的号召与要求,而是字字千钧的叮咛与嘱托。完成这一重大历史使命,既要有奋发开拓的勇气与信心,更要有严肃认真的态度与作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期待需要我们满腔热情地去满足,改革发展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千方百计地去解决,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需要我们攻坚克难去实现,如果没有严肃认真的态度,一切都无从谈起。
1957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莫斯科大学接见中国留学生时,对这些即将回国参加革命和建设的有志青年说:“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这既是对中国共产党创立30多年不屈不挠团结奋斗的总结,也是坚定革命信仰的铮铮誓言。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之所以能带领人民群众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个又一个艰难险阻,夺取一个又一个辉煌胜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对待每一件事情,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完成每一个使命。中国共产党靠着“认真”二字,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建成了一个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多年来,人民法院认真履行职能,公平公正司法,竭诚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付出了辛勤努力。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人民法院工作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与期待还有不小的差距。司法不公、执行难、涉诉信访案件多等问题,不仅长期被社会各界诟病,也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发展的种种难题。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工作不认真、作风不踏实、行动不求真、思想不务实无疑是其重要因素。一些同志既不认真学习法律新知,又不深入研究社会发展形势,习惯于浅尝辄止,满足于一知半解,思想上固步自封、工作上得过且过;一些同志心浮气躁,轻率马虎,工作上粗枝大叶,习惯于应付塞责;一些同志只“绘图”不“施工”,工作能推就推,能拖就拖,消极敷衍,不讲效率;一些同志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诺不践,上面三令五申,依然我行我素等等。总而言之,干工作严格不起来,有制度落实不下去。这些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自由主义和好人主义的东西,毒化了我们的风气,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这一切不仅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格格不入,也与科学发展观南辕北辙。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我们一些本来可以做好的工作没有做好,一些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这些不良风气如不坚决刹住,势必严重影响法院队伍的战斗力,影响法院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必须本着对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和宪法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只争朝夕的干劲和坚韧不拔的毅力,认认真真地解决问题,踏踏实实地做好工作。
认真必须求实。认真与求实,二者一脉相承,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以贯之的科学精神,是我们党思想路线的集中概括和核心内容,也是党的优良传统和共产党人应该具备的政治品格,是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必须坚持的优良作风。真从实来,实从真出,求真与务实是辩证的统一。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事业的发展必须求真。要怀着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真心,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苟且。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自觉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核心。事实表明,从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到党的十七大确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哪一程法治的进步,都离不开党的领导与推动。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必须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切实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宪法法律在心中,公平正义在心中。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法院工作的首要任务,将打击“东突”、“东伊运”暴力恐怖势力,维护国家安全作为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头等大事,清醒认识人民法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职能定位,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这个事关国家主权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分裂、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敌人,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
邓小平同志说,世界上的事情都是干出来的,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只有把科学的理论、正确的认识付诸实践,下真功夫,才能形成奋发向上的喜人局面,带给法院徐徐如春的清风正气,展现给世人神圣庄严的动人画面,才能使美好的理想成为现实,才能让人民群众心服口服。只有忠诚敬业,吃苦耐劳,知难而进,追求卓越,才能把事情做好。讲认真并不是纠缠于细枝末节,而是出于对伟大事业的坚定信仰,以国家兴亡、社会安宁为己任,咬定青山不放松,扑下身子干事业,认认真真办事,兢兢业业为民,聚精会神地做好各项审判工作。力求立案一件,办结一件,不拖拉、不推诿,在认真中体现公正、提高效率;力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草率、不轻忽,在认真中保证质量,完成使命。力争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把每一起民事、行政案件都办成精品案、和谐案。
认真是一种态度,一种作风,也是一种思想境界。讲认真需要勇气。勇气来自正气,正气来源于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无私情怀,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真理,在人情、关系面前坚持原则。要能够看得开,挺得住,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利益所诱,保持凛然正气,做到铁面无私,有审必严。认真办事还要有底气。要发扬“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抓紧学习、用心学习、刻苦学习。在学习和工作中弄懂弄通法律,掌握法律精髓,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以思想作风过硬、法学功底扎实、审判技艺娴熟的真本事,公正司法,一心人民。
法院过去的发展得益于讲认真,今后要实现发展的大突破还要靠讲认真。经验告诉我们,无论什么样的难事,一认真就好办;无论多么大的问题,一认真就容易解决;无论立了什么样的规矩,只有认真才能真的管用。我们只有认认真真开好每一次庭,认认真真接待好每一个当事人,认认真真主持好每一场调解,认认真真写好每一份判决书,才能积跬步以至千里,积细流而成江河,才能真正担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重任。
发扬认真求实精神,关键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班子有底气,干事才能硬气。领导要当好认真办事的风向标,用认真求实的精神砥砺意志、陶冶情操、凝聚人心、战胜困难。工作中摸真情,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要敢于问责,说了算,定了办,不敷衍,不扯皮,把制度变成高压线,把责任变成磨刀石。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上下同心,步调一致,认真谋划,认真负责,困难面前不低头,矛盾面前不回避,完成任务不含糊,把法院的各项事情办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以公平正义的结果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公平正义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汉代的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法”进行了三重解释,一与“刑”通用;二表“平直如水”;三是“明断曲直”。《说文解字》对“法”的注解,既是对汉代以前中国法治文明的总结,又一直影响着后世的法治文明建设。其“平直如水”、“明断曲直”与今天我们追求的公平正义一脉相承。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没有留下关于公平正义理论的系统论述,在研究这一问题时,他们更多地使用了经济学上的“平等”这一词汇,从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上入手分析,对社会“不平等”现象进行鞭挞与批判。可以说,他们的一切批判,无不是对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的批判;他们的一切追求,无不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可以说,马克思主义者的全部思想和论述,构成了一部大写的“正义论”。
公平正义既是历史的大难题,也是时代的大课题,是中国共产党人总结过去、立足当代、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法治宣言。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推进,努力与我国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院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载体,人民法官是弘扬法治精神的主力军,人民法院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每一次调解、每一个庭审、每一份判决,轻则影响当事人切身利益,重则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事关党和国家在人民心中的威望。我们必须认真践行“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公平公正司法,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宪法和法律尊严来自于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来自于公正司法的支持与提升。如果司法不公,权威就无从保证。多年来,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不断进行研究探索改革,取得了扎实成效。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审判中效率不高、质量不佳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民群众要求公正司法的呼声一直不断,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究其原因,除了极个别当事人无理缠诉、闹访之外,主要还是我们的工作错位、缺位和不到位等引起的。这些错位、缺位和不到位,导致部分案件质量差,效率低,裁判不公,当事人不服气。一些案件虽未达到差案、错案的程度,只有一点细微瑕疵,但这点小小的瑕疵,就足以导致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使当事人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怀疑,进而进行旷日持久的上访。少数法官作风不过硬,服务意识不强,遇到难案时不是迎难而上,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而是推诿延宕,久审不决,无法及时定纷止争,导致当事人到处奔走呼吁。一些法官水平不高、能力不强,遇到复杂案件时束手无策。为了结案,或拖泥带水草草下判,或不辨是非强行调解,致使案件裁判不公,调解失衡,留下办案后遗症。更有极个别法官道德沦丧,品格低下,将庸俗、可耻的人情、关系带进庄严神圣的法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引发“案子办了,矛盾激化了;判决下了,涉诉信访开始了”等等“案结事不了”的问题。某些情况下,自由裁量权变成了个别法官谋取个人私利的特权,法律的弹性变成了个别人随意司法、怠惰不勤的遁词。这一切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望,也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我们一定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切实增强公正司法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确保司法公平公正。
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司法不公不仅制造冤假错案,损害司法权威,同时也瓦解着社会的道德根基。法律与道德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两个车轮,是社会公共治理中的两个重要元素。“公道”能否深入人心,既取决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自觉遵从,也取决于法官的道德自省程度和驾驭法律的能力与水平。我们要大力弘扬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通过司法活动,倡导诚实守信、明理忍让、奉公守法、大局为重的传统美德,使人们在“利”与“义”的平衡选择中,崇尚、追求正当合法利益,形成义利并重的良好社会风气,为社会法治文明建设提供持久的精神动力。法官被喻为动态的法律,无知的法官无法做出公正的裁判,无德的法官作出的裁判也难以引领社会道德风尚。我们要在进一步加大法官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发挥道德规范的约束感召功能,通过坚持不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公正司法内化为广大法官心悦诚服的自觉习惯,矢志不移,终身坚持。做到头顶国徽,维护宪法法律尊严;手握法槌,严格执行宪法法律规定;心里装着公正,公平捍卫社会正义。
公正司法基于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同时也离不开严格、精细的审判管理。审判的质量高低,效率快慢,公正与否,效果好坏,既不能凭印象判断,也不能拍脑袋想象,而要通过实实在在的指标来考量。既要看一审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率,执行案件的中止终结率;也要看法定期限内的结案率,法院人均结案数、结案率、结案的均衡度,还要看服判息诉率、上诉率、申诉率、调解率、撤诉率、重复投诉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等指标。通过对各项指标的分析比对,找准影响公正司法的主要问题,分析主客观原因,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解决部分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符合审判规律的目标激励机制,既量化审判任务,又细化目标要求。人人任务明确,个个责任具体,上下协作,环环相扣,层次明晰,运转灵活,使每一个审判环节都依法运行,使每一名法官的审判行为都受到制度约束。要以庭审公开为中心,建立立案公开、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办案质量评价标准公开、执行过程公开的“多位一体”审判、执行公开制度。让司法公正成为看得见的公正,让司法高效成为能感受的高效,让司法权威成为被认同的权威。要以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的施行为契机,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通过立案巡查、案中督导和案后评查工作,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追责任,围绕责任抓查处。将发现的“小瑕疵”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案件审结之前,努力做到无枉法裁判案件,无超审限案件,无重大上访案件,无矛盾激化案件,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增强审判工作活力,突出法官主体地位,使广大法官扬长展优,自觉做到庭前准备充分,庭审有条不紊,调解合情合理,判决说理透彻,公平公正司法。实现人民法院抓班子、带队伍、促审判、保公正的良性循环,形成收案率上升,信访率下降;结案率上升,发改率下降;执结率上升,中止率下降;案件公平审理,社会正义声张的良好局面。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既要看到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社会发展还不平衡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实现公平正义还要付出更加艰巨的努力,也要看到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推动,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社会财富有了一定的积累,实现更高层次社会公平正义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的有利时机,严格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公平正义。要认真探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活动的运行规律,立足于现阶段的社会条件,忠贞不渝信仰法律,刚正不阿执行法律。以仪表端庄、举止得体、说话和气、办事认真、不激不随、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展示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精神风貌,展现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人格魅力。政治上高度自觉,办案子深明大义,把握法律精髓,洞悉国情民情。以实体正义为根本,以程序正义为保障,审慎明查,统筹兼顾,公正判决,公道调解,既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又平息矛盾,化解纠纷,使案件处理结果既与法律规定吻合,又与社情民意呼应,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将人民满意作为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惟一指归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根本目的是维护、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我们必须自觉践行“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将人民满意作为法院工作的最高标准,保证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始终为人民谋利益。必须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确保法院的大门向人民敞开,法院的天平向人民倾斜,法院的裁决让人民满意!
以民为本的思想源远流长。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国家形成的肇始,它的内涵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丰富和衍变。从“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的古老传统,到“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意识,以至于“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政治思考,无一不是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理念,既是对传统民本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也是新时代民本思想的光大与弘扬。
人民法院以人为本,就必须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第一目标,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法为民所司。对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在时间上排前,在重点上突出,从难点上下手,在程序上简化,在结案上下功夫。要正确运用法律知识,公正审理各类案件,掌握群众工作本领,把握群众心理期待,高度关注民生,实现群众利益,扩大司法民主,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廉洁。让人民群众以听得懂、看得见、信得过、靠得住的方式,得到人民司法的实惠。
法院工作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做群众工作向来是法院的“拿手好戏”,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诞生于延安时期的“马锡伍审判方式”,至今仍为人们津津乐道。但是这些年的实践表明,我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重视把握不够,忽视了法院追求的法律公正与群众企盼的社会公正的一致性。一些法官除了水平较低、能力较弱之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不强,缺乏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处理案件主观片面,适用法律生搬硬套等,导致法院的一些工作群众不理解,法院的一些做法群众不接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大打折扣。回顾我们的工作,“司法为民”之策、之举不胜枚举,但社会各界对法院的议论与指责并无止息,“民怨”与“民愿”交互并存。仔细分析便不难发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评价的反差,其实就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热切企盼。我们只有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体察民情,倾听民意,关注民生,实现民利,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民怨”,满足“民愿”。我们要勇于面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理解群众看待问题的不同方法和角度,直面人民法院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把解民忧、顺民意、得民心、谋民利作为谋事发展的原点和归宿,以赤子之心和公仆之责,在思想上与人民利益合拍,行动上与人民利益同步,用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造福,让人民群众满意。
顺应民意是赢得人民满意的基础。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执行法律就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是为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服务。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过程,就是正确实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方针,自觉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满足人民愿望的过程。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群众,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也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将意愿诉诸法院,将矛盾呈现在法官面前,如果法院不能公平公正司法,人民群众就找不到说理的地方,人民法院为人民就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就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只有严格依法履行各项审判职能,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真正体现民意,满足民愿,赢得民心。
解除民忧是满足人民愿望的关键。民生问题是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以深切的爱民之心和为民之情,以促进生产发展,满足人民需要,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为审判执行工作目标,通过审判执行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司法为民的实际行动,实现人民的利益。要全面落实和不断完善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强化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确有冤情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要进一步推行简易程序的适用,从起诉、传唤方式,审判程序,认证渠道,审理期限等方面,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及时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矛盾纠纷大多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不能一判了之。要根据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呈现出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找准法理和情理的契合点,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优势,调判结合,优先调解,实现“案结”的内在效率和“事了”的外在效果。面对群众的纠葛难题,决不能一推了之。要不断探索行政案件和解结案的有效途径,实现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的相互衔接,依靠多元主体,借助多元途径,运用多元手段,为不同的矛盾纠纷寻求最适宜的解决办法,构建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负担,最大可能地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和谐环境。
赢得民心必须在保障人民监督权上下功夫。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赋予人民权力,同时又通过法律来落实、保障和捍卫人民的权利。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代表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要求。我们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坚持在接受监督中加强和改进工作,取得发展进步。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办法,全方位、多渠道加强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沟通与联络。要勤走访,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法院重大工作部署和难点热点问题,使人大代表从不同层面了解法院工作情况,争取人大对法院工作的充分理解与大力支持。要多邀请,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等活动,依法监督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要认真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广泛听取、收集、梳理、反馈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之作为法院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重要方面抓紧抓好,确保法院工作永远置于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和监督之下,方向不偏,路线不移,努力不懈,效果不减,从根本上实现人民满意。
人民满意是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惟一指归。我们审案子、做调解、搞执行,都是行使权力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实现人民利益的方式。司法为民是具体实在的,审案子要公公正正,做调解要苦口婆心,搞执行要破解难题,解民忧要尽心尽力,谋民利要殚精竭虑。但具体实在并不等于支持当事人的所有诉求。我们追求审判结果的胜败皆服,但胜败皆服所服的应该是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司法为民活动中,既要防止脱离党的根本宗旨讲司法,也不能脱离法治轨道讲“满意”;既不能脱离具体当事人空讲司法为民,也不能将司法为民变成为具体当事人服务。必须正确处理好多数人满意和少数人满意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法官的形象系于公正,法律的权威存乎民心,人民的满意基于人民的信任。司法公信力不是法院要来的,是靠法官公正、廉洁的审判工作凝聚起来的。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廉政问题是事关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党的事业的发展,关系人心向背。人民法官处在社会矛盾和纷争难题的风口浪尖上,人情关系的干扰无处不在,金钱物欲的诱惑日渐增多。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官革命意志衰退,道德意识滑坡,解除了反腐倡廉的思想武装,滑向了腐败堕落的泥潭,毁了自己,害了家人,给人民法院抹了黑,给党的事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和极其恶劣的影响。我们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的要求,以极大的忧患意识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反腐倡廉工作当作法院民心工程来打造,长鸣反腐警钟,坚持不懈地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加强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的反腐倡廉工作,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探索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改革措施,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要自觉抵御不良思想的侵蚀,时时警惕腐朽意识的渗透,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保证在任何时候都不“踏线”,不“触雷”,对工作始终保持一颗进取心,对名利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对权力始终保持一颗敬畏心。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司法。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确保司法廉洁,确保人民群众打一个公正、明白、舒心、放心的官司。
我们的事业崇高而伟大,我们的使命光荣而艰巨。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以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为遵循,以团结和谐的人气,奋发有为的士气,争先恐后的风气和昂扬向上的锐气,全力以赴做好新疆法院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实现“法院干警受教育,审判工作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公正”的科学发展目标,为促进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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