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执行案件案由的几点想法
2011-10-19 14:33: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海洋
  关于执行案件案由确定,许多同行已从不同角度谈到了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这里,结合自己的认识谈一点实践中较为常见民事执行案件案由与民事案件案由的衔接与适用。

  一、执行案件案由确定的原则及标准,应当体现什么要素,应当以何种要素为基础进行编排,及如何分级

  执行案由的确定,实际上就是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由,是当事人在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按期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由此看出执行的案由与生效法律文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根据包括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及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案由的确定,就应以生效文书裁决的内容相一致为妥,这样可以明确执行根据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关联性。而且可以区分开审判与执行的案由。在广泛实践基础上界定或规范的,能够满足实践的需要,而且随着权利义务的范围不断拓宽,新案由也不断出现,案由划分也越来越细致,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简洁。但是执行案件的案由,在诸多执行案件中,还是有很多延用民事审判庭所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由。那执行案件案由的体现要素,就是应能直观反映执行案件的性质为基础来对执行案件案由进行编排。因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延续,那么分级也就应该依据审判工作所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对案件进行区分。

  二、研究探讨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变更管辖权、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非执行实施类案件的案由如何确定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因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等案件的由来,就是每一个实际的执行案件中。案由应是所办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直接体现,执行程序是保障实现申请人确定的权利,而异议程序,是案件特定程序,二者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如果所执行案件权利义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变更管辖以、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权利义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一致,就应案由相同。但如果不一致,执行案由就不能等同审理案件的案由。

  三、研究探讨与民事审判案件案由衔接和具体方法,提出建议

  案件的审判结果与执行案件执行,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在我们执行工作的实践中,因为最院法院尚未对执行案件规定统一的案由,造成了法院对执行案由时没有统一规定可适用。所以我们在执行案由的确定上做法是仍以原审诉讼案由确定执行案由。但是也不应完全遵循这一原则,如民事审判程序中判决书中确定被告应履行的权利、义务,与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权利、义务相一致时,确定的案由就应民事案由与执行案由一致。也就是,实际执行标的与判决书确定的案由一致时,按判决书案由确定执行案由。反之,际执行标的与判决书确定的案由不一致时,应当把判决主文确定的内容与实际执行标的相结合确定执行案由。

  四、如何规范和统一执行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和方案

  执行是法院工作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审判工作的延续。为保持整体工作的一致性,要求在审判与执行工作中个案的案由做到最大化的统一,即执行案由尽可能沿用审判案由,使整个诉讼达到系统化。但事实上,执行程序并不等同于审判程序,其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立存在的价值,审判工作也不可能全面取代执行工作。因此,在审判和执行阶段由于所解决问题的重点不同,往往会导致同一案件审判案由与执行案由的不一致性。如离婚案件,在审判阶段,解决重点在于离婚问题,鉴于该类案件的特点,子女抚养及抚育费的负担问题必须同时附带解决,根据主要矛盾,审判案由应确定为离婚。但如果离婚后,因不履行支付抚育费义务而立案执行,执行案件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则转化为抚育费纠纷,执行案由如再沿用离婚则明显不当,倘若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则更合理。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确定执行案由时,应力争做到与审判案由的统一,但特殊情况应特殊对待,无论审判还是执行,确定案由应以体现实际案情为标准。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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