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初探
2011-10-11 11:04: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许翠华
近年来,仪征法院在执行探望权案件时,发现该类案件由于兼具人身性、情感性、反复性等特点,导致该类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
一、主要原因
1、执行依据内容模糊。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对探望权的行使只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缺乏可操作,而离异双方往往不能对探望权的行使理性、友好地加以协商解决。
2、执行标的的特殊性。由于探望权的行使对象是未成年子女,而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不可强制执行。
3、积怨深导致不配合。由于离异双方积怨深、矛盾大,存在报复心理,直接抚养方将子女视为自己的私产,或者担心他方会将孩子带走不送回,千方百计阻挠他方探望子女。
4、未成年子女不配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往往会对子女灌输一些有关离异他方的情绪化的非理性认识,导致子女对探望权行使方产生敌对和不满情绪,不配合探望。
5、互相推诿举证困难。申请执行一方提出对方不让见子女,而另一方往往予以否认,但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真实情况。
6、执行内容的反复性。探望权的行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院通过协调后虽在一段时间内能够保证探望权的正常行使,但当离异双方产生新的矛盾后又会导致一方不配合,他方会再要求法院执行,从而造成案结事不了的局面。
7、执行措施的有限性。法律对探望权的执行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措施,而对妨碍探望权行使一方采取拘留、罚款往往会加剧离异双方的对立,不利于双方矛盾的缓和。
二、对策建议
1、增强执行依据的可操作性。法官审理案件时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内容,增强执行依据的确定性。
2、利用第三方协助行使权利。可让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参与到探望权行使中来,帮助离异双方消解矛盾,增进互信,妥善解决探望权行使问题。
3、加强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法官要多做说服与和解工作,使阻止探望权行使一方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使离异双方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认识到子女是无辜和不应受到伤害的,应当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第一位。
4、要正确对待子女的意愿。对于年龄尚幼缺乏判断能力的子女,在其不愿配合探望时,要慎重对待其意愿,多做劝导工作。对于年龄较大有一定的判断是非能力的子女,在其不愿意接受探望时,要尊重其意愿,不得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一、主要原因
1、执行依据内容模糊。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对探望权的行使只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缺乏可操作,而离异双方往往不能对探望权的行使理性、友好地加以协商解决。
2、执行标的的特殊性。由于探望权的行使对象是未成年子女,而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不可强制执行。
3、积怨深导致不配合。由于离异双方积怨深、矛盾大,存在报复心理,直接抚养方将子女视为自己的私产,或者担心他方会将孩子带走不送回,千方百计阻挠他方探望子女。
4、未成年子女不配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往往会对子女灌输一些有关离异他方的情绪化的非理性认识,导致子女对探望权行使方产生敌对和不满情绪,不配合探望。
5、互相推诿举证困难。申请执行一方提出对方不让见子女,而另一方往往予以否认,但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真实情况。
6、执行内容的反复性。探望权的行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院通过协调后虽在一段时间内能够保证探望权的正常行使,但当离异双方产生新的矛盾后又会导致一方不配合,他方会再要求法院执行,从而造成案结事不了的局面。
7、执行措施的有限性。法律对探望权的执行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措施,而对妨碍探望权行使一方采取拘留、罚款往往会加剧离异双方的对立,不利于双方矛盾的缓和。
二、对策建议
1、增强执行依据的可操作性。法官审理案件时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内容,增强执行依据的确定性。
2、利用第三方协助行使权利。可让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参与到探望权行使中来,帮助离异双方消解矛盾,增进互信,妥善解决探望权行使问题。
3、加强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法官要多做说服与和解工作,使阻止探望权行使一方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使离异双方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认识到子女是无辜和不应受到伤害的,应当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第一位。
4、要正确对待子女的意愿。对于年龄尚幼缺乏判断能力的子女,在其不愿配合探望时,要慎重对待其意愿,多做劝导工作。对于年龄较大有一定的判断是非能力的子女,在其不愿意接受探望时,要尊重其意愿,不得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