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适用成本问题
2011-09-23 11:18: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丹枫
  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是法院针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推出的一项反规避执行威慑机制,旨在通过限制其出入境的强制措施,督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该项措施在四个方面适用成本高,影响执行员适用该措施的积极性,导致其功能作用发挥不尽如人意。

  一、适用成本高的原因

  由于受到自身及程序设置等四方面原因的限制,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适用成本较高。

  一是可适用的对象少、措施实施成本高。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绝大多数被执行人仅限于在国内活动,需要出入境的人员不多;而且,被执行人在边境被控制后,因出入境管理局在外地,路程较远,且控制时间有限,需要执行员在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同时,因可能存在被执行人在被控制后仍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承办人需做好将被执行人带回法院的准备,故一般需多人来回坐飞机,花费成本较高。鉴于上述情况,执行员一般不愿采取,客观上致使该措施的“虚设”。

  二是被执行人护照信息获取困难,耗时长、人力物力耗费高。在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的措施过程中,限制出入境的前提是需要知道被执行人的护照信息,而该信息只有被执行人有过出入境记录才能查询得到。由于本区或市高院的查询系统目前没有与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局进行联网,所以不能通过网络化手段直接查询被执行人的出入境信息记录,承办人往往要驱车到出入境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出入境记录,从而获得被执行人的护照信息。经常会出现承办人花费大量时间往来于法院与出入境管理局,结果却查无收获的局面。

  三是审批手续较为传统,耗费物力人力。依照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承办人需制作审批表、拘留决定书等纸质材料,并将纸质材料送交高院审核,审批通过后再由承办人交送出入境管理局。这种纸质化办公方式,使得远郊区县适用限制出境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大大增加,同时也降低了执行工作的效率。

  四是解除限制措施的手续繁杂,增加工作量。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出入境管理局要求必须再由高院出具函件,才能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无形中又增加了承办人的工作量,影响采取该措施积极性。

  二、成本低化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三方面予以应对:

  一是在结合申请人意愿,明确措施适用的“门槛”。统一措施适用与否的参考标准,如案件标的、性质及被执行人的身份等,由此综合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出境的需求及可能性,进而决定是否采取该项限制措施。同时,可以征求申请人意见并充分发挥申请人的主观能动性,发动其积极提供被执行人是否可能出境的相关线索。

  二是延伸执行联动部门,加强部门间沟通、交流,提高信息共享力度。建议上级单位与出入境管理局协调沟通,一定程度上实现信息共享,以执行信息查询中心为平台,统一查询被执行人的护照信息,以此减少奔波,降低措施适用成本。

  三是减少办理流程,适当简化解除限制出境手续,提高执行效率。通过完善机制,开发电子化审批系统等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特别是解除限制出入境措施,由于被执行人已履行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此时解除手续并不需要高院等部门层层审批,出入境管理局可以适当简化解除手续,直接根据承办法院出具解除限制的材料进行办理,避免耗费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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