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执行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2011-07-01 14:24: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邓勇
  当前,由于我国商业信用低下、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不少企业和个人缺乏诚信,采取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逃债、赖债,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的现象较为普遍。为着力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研究反规避执行对策,健全反规避执行机制,笔者通过查阅相关统计数据,走访了部分案件当事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反规避执行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

  一、规避执行的主要特点

  2008年以来,枣庄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8293件,未结案件2119件,有规避执行行为的案件约占15%以上,呈现以下特点。

  (一)规避执行案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枣庄两级法院未结案件608件,有规避行为的约占11%; 2009年未结案件721件,有规避行为的约占13%;2010年未结案件790件,有规避行为的约占16%。

  (二)规避执行行为趋于多元化。从调研的结果看,逃避、规避执行由初期采用暴力方法、人情干预等方法逃避执行;到目前利用虚假诉讼、公司改制、利用企业虚假帐册、执行和解来规避执行;更有甚者,以职工下岗、群众上访等引发不稳定事件向执行法院施加压力;利用特殊身份(如人大代表的身份)背景抗拒执行等规避执行行为。

  (三)矛盾易激化,执行压力大。目前,全市法院有规避执行行为的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四类案件占较大的比重,而这四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愿望迫切,且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情绪易激动,上访和闹访现象时有发生,给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二、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

  (一)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直接采取外出躲避、避而不见或干脆举家搬迁到外务工,长期不归,造成法院无法执行。

  (二)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将财产转挂他人名下;更有甚者,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采取诉讼方式转移财产等等。

  (三)协助执行单位难求。一是银行配合不力。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众多、开户手续简单、当事人可在异地不同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网络及电话转汇款可瞬间完成,而法院对账户的查询、控制手段有限,以致实践中法院查找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存在诸多障碍。如当前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必须到省人民银行,这些障碍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二是协助义务人不愿协助。由于协助义务人与被执行人一般都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及业务往来,加之社会人情关系的影响,依法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怕得罪人而以各种借口躲避履行协助义务,甚至通风报信,明助暗拆台,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执行财产难动。一是行政干预规避执行。部分被执行单位因政策调整而成为重点保护企业,或者因地方决策失误导致被执行人有对抗执行的理由,地方政府为被执行人撑起保护伞,人民法院“执行难”以突破地方保护的屏障;另外,还存在部分被执行人在地方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仰仗其广泛的社会关系,漠视法院执行权威,有恃无恐。二是群众上访阻碍执行。现实中,有些被执行单位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职工、群众闹事上访,围攻执行人员或者政府机关,以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正当手段迫使法院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达到其规避执行的目的。

  三、规避执行的原因分析

  (一)立、审、执配合不力。实践中,因判决失当导致不能执行的案件不在少数,保全法官和审判法官只管裁判不考虑执行的现象依然存在,还有的被执行人甚至利用假诉讼来规避执行。

  (二)对规避执行的人处罚较轻。现有法律,逃避、抗拒执行的后果,多数是司法拘留十五日。而拘留之后,如果被执行人仍拒绝偿还债务,整个案件将被以终结本次程序结案。对于许多被执行人来说,十五日的司法拘留换来的是债务的长期不用偿还,故而,有些被执行人甚至“主动”要求被拘留。这种状况下,司法拘留非但没有起到惩戒作用,反而使被执行人从中获得了“利益”。

  (三)全国司法协查联网体系缺失。由于全国司法协查联网体系尚未建立,除非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信息,否则办案法院无法知道被执行人在异地是否有财产,被执行人能轻易的逃避执行。另外,全国执行信息系统尚未开通全国案件的查询。

  (四)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不高、人自身趋利本性的张扬,形成了帮助被执行人逃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顽固的氛围,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极大被动和危害。逃避、规避执行行为日趋社会化,而相反,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却很不健全。

  四、缓解反规避执行的建议

  (一)加强立、审、执部门间的配合,建立财产状况协作制度。立、审、执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坚决摒弃“独立”办案的思想观念。在立案阶段和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主动向申请方释明有关采取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效果,提示申请人及时申请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一些特殊的案件要依法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及时控制被执行财产,掌握执行的主动权,以保证裁判生效后的顺利执行。

  (二)加大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打击力度。一是利用网上追逃的方式,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追逃,一旦发现了被执行人的下落,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再通知执行法院处理。二是简化手续,只要有基本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公安机关就应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就应当批捕,并及时移送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三)建立虚假诉讼防范和查处机制。针对极少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建立虚假诉讼防范和查处机制,对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范围、处置原则、审理程序、责任追究进行全面规范,有效促进诉讼诚信。

  (四)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从现实来看,我国执行法律规定不明确,条文不健全,客观上造成了执行工作的随意性很强,执行人员无法可依。因此,需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来约束和规范当事人和执行机构、执行人员的行为与活动,从而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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