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和解的思考及建议
2011-06-21 09:37: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兴才
  根据和谐社会对司法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和谐司法”的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大力推行和谐的诉讼模式,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司法环境。要实现这一要求,就应把“和谐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加强法院调解,将调解从民事案件向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延伸,大力推行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赔偿、执行和解等和谐的办案方式,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从而不仅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

  执行和解以其执行成本小、效率高、结案快、程序简便的优势,在当前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未根本扭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日渐受到社会的关注、人民的青睐、执行人员的重视。对人民法院来说,执行和解不仅提高了执行效率,减缓了执行压力,节约了人力物力,把有限的执行资源进行合理地再配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当事人之间因诉讼而强制执行的紧张关系,快速实现息诉止争。

  笔者在利川法院从事执行工作多年,工作中,也深刻认识到执行和解工作的重要性,下面从几组数据上来加以分析和说明。2009年,执行局民事执行收案:495件,结案491件,其中执行和解386件,执行和解率为78.6%;行政非诉执行收案21件,执结21件,全部为和解执结;各基层法庭执行收案445件,执行结案444件,其中和解执结438件,和解率为98.65%。2010年,执行局民事执行收案:485件,结案485件,其中执行和解396件,执行和解率为81.65%;行政非诉执行收案为零;各基层法庭执行收案706件,执行结案706件,其中和解执结704件,和解率为99.7%。2011年元至6月,执行局民事执行收案:350件,结案215件,其中执行和解188件,执行和解率为87.44%;行政非诉执行收案1件,和解执结1件;各基层法庭执行收案333件,执行结案305件,其中和解执结305件,和解率为100%。从执行局的执行和解率来看,2009年为78.6%,2010年为81.65%,2011年元至6月为87.44%,每年都提高了几个百分点。从法庭的执行和解率来看也是每年都在提高。从涉执信访来看,2009年13件,2010年9件,2011年元至6月只有3件,逐年下降,这充分说明了调解工作在执行工作中起到了不可替代重要的作用。尽管如此,我们的执行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不足。

  1、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从目前的执行状况来看,一方面不自觉履行、拒不履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有的故意规避执行,长期外出躲债;有的变卖、转移、隐匿财产。另一方面社会诚信体系和公开市场体系未充分建立,债务人资产状况不透明,执行调查难,拒不履行债务行为未受到社会不利评价,更未受到社会约束,仅靠法院孤军奋战。

  2、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干扰着法院的执行。一些涉及地方、部门或组织利益的案件难执行,涉及乡镇政府、村委会的案件尤为突出;一些应当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从本位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出发,对法院需协助执行的事项,采取推诿、干预的方法,拒不协助执行,导致执行工作孤立无援、困难重重;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也大多因受托法院所在地政府的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难见执行效果。

  3、法院执行工作的内部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没有建立跟踪登记制度,在同一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中,无先后顺序登记,不同申请人无从了解被执行款物的分配状况,出现了有的后申请执行的人先得以执行,而先申请执行的人后得到执行甚至得不到执行的现象,以致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度产生怀疑;和解执行的案件,协议到期后无人跟踪执行,有的案件虽然执结,但迟迟不告知当事人。二是法院内部考核机制不够科学,在考核执行和解率的同时,又要考核实际执行率,当事人自愿放弃的部分不计入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中,结果是调解率提高了,而实际执行率就低了,执行人员顾此失彼,以致出现令人费解的现象。三是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不尽完善,如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监督不到位,导致相关人员财产受损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4、执行人员业务素质有待高。有的执行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在查找上有一定困难的,没有穷尽执行方法努力执行,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的执行人员遇到比较棘手的案件,就产生畏难情绪,致使案件久拖不结;有的案件不能在执行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执行方式简单粗暴,不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5、审判人员审执配合意识不强。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因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咨询相关问题时,给予不负责任的答复,导致本应很快得到履行的案件迟迟无法执行,引起当事人情绪过激。

  6、经费上不能充分显示一份劳力一份代价,间接影响了执行工作的积极性。例如执行局今年1至5月31日共收各类执行案件330件,执结200件,结案率61%。结案方式为:和解执结113件(新收结案25件,恢复结案88件),和解63件,强制执行9件(天上坪铁路执行),终结3件,终本5件,委托7件。按照今年院里的经费管理制度规定可得办案补助:400x25+200x88+50x10=28100元,与2010年相比,350x113+50x10=40000元,减少了11900元。从人数上看2010年执行局只有12人(含司机2名,且1人被借调到中院,1人被安排到调解中心上班),而今年执行局有干警15名(含司机2名),落到人头上的办案经费就更加少了。从横向看,工作难度执行局、民一庭、民二庭三个单位的工作难度基本相当,而从下乡办案经费的开支上看,执行局的开支应该是他们的两三倍以上。到年终,别人都还有点结余,而执行局却所剩无几。2011年,全院的办案经费都普遍提高了,然而执行局却大幅减少了。

  为了进一步发挥执行和解功能,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执行和解制度:

   一是强化执行和解协议的地位和效力,加大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和解协议达成后,要建立执行和解案件的登记台帐,督促被执行人自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到期后未执行到位的,按民诉法207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

  二是进一步规范执行人员在执行和解中的作用。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来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以此来达到服判息诉、稳定社会的目的,但不得引诱和强迫当事人和解。

  三是适当增加办案经费,提高执行人员工作积极性。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笔者认为执行人员必须做到:

  耐心细致促和解。执行案件中的有些被执行人执行能力确实有限,但申请执行人拒不让步,极易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针对这种情况,执行人员要善于发挥思想工作在执行中的作用,耐心细致地引导当事人走出认识误区,为执行和解打好基础。

  刚柔相济促和解。对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案件,要积极探索执行和解和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刚柔相济追求最佳的执行效果。此类案件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员要首先依法、适时、果敢地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司法拘留等各种强制措施,形成一种兵临城下的强制态势,为以“和”促执行创造条件,“不战而屈人之兵”,然后,趁热打铁,向被执行人发起强大思想攻势,以案说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被执行人在法律的威慑力与和风细雨的感召力的合力作用下,能够自动履行或达成和解。

  换位思考促和解。对于离婚、抚养、相邻权纠纷等人身属性较强、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或不便于适用的案件,执行人员应注重感情交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突出人性化执行。要认真总结执行经验,巧妙地运用“亲友效应”、“代理人效应”、行业团体或主管部门施压等外力作用,通过对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工作,使执行案件迎刃而解。

  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和谐社会,需要法院大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执行和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地位,加强法院执行和解这种简便易行、通融灵活、成本低廉、对抗性弱的纠纷解决方式,全面强化执行和解工作,创造性地争取和协调各种和谐力量,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有利于和谐的因素,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推进器和防火墙。

(作者单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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