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司法理念 保障民生权益
——以劳动争议为视角谈农民工权益司法保护
2011-06-01 11:03: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中伟
统筹城乡发展加速了城市化进程,进城务工农民为城市建设和方便市民吃、穿、住、行等作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并未相应享受改革成果而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司法保护亟待加强。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重庆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现象,2008、2009、2010受理案件分别达到4436件、5850件、6527件,其中七成以上涉及农民工权益问题。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重庆五中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908件,案件类型以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为主。据不完全统计,审结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率近95%,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或赔偿劳动者金钱义务超过1000万元,有效遏制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规范了劳动用工关系,切实维护了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法院保护农民工权益涉及到立案、审理和执行等多个环节,现以劳动争议为视角谈谈农民工权益司法保护问题。
一、坚持以人为本,更新司法理念
当前劳动争议收案数量的增多,从传统的确认劳动关系等身份争议扩展到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计算工作年限、双倍工资等权利性纠纷,以及竞业禁止、商业秘密、返还档案等新类型案件,稍有不慎便矛盾激化,形成不稳定因素。
保护人权关注民生。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属基本人权之一。重庆五中院注重从基本的人权保护、民生观念角度思考案件,解决纠纷,尽可能保护农民工从事劳动、获得报酬、获得劳动保护等基本权利。如黄乾发与被永川区永荣新兴煤矿劳动争议案件中,黄乾发在煤矿工作多年,离职后才发现患有尘肺病。一审黄乾发因证据不足等原因败诉。一审宣判后,劳动者情绪激动,多次扬言做出要做出极端行动。二审中,承办法官坚持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多次走访社保局、医院等部门,积极指导劳动者举证,最终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数量众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给农民工造成损失、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案件中,重庆五中院注重在举证责任划分、实体处理等方面,尽可能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利。
服务群众司法为民。群众路线是党的基本路线之一,也是重庆五中院审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思路。重庆五中院在审理农民工案件时,时刻注意避免高高在上、坐堂问案的漂浮作风。针对农民工普遍法律意识不强的特点,注重诉讼引导,对漏列当事人等情况及时向农民工释明,对可能发生财产转移的提示农民工进行财产保全。重庆五中院法官还经常深入基层第一线办案,组织法官深入荣昌矿区,与煤矿工人面对面交流,获得煤矿工人好评。2011年1月到5月,重庆五中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54件,劳动争议纠纷中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占近七成,主要表现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争议、加班工资争议、工资发放不到位争议和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等。
注重创新着力调解。重庆五中院敢于突破传统的司法理念,创新保护农民工权益保护模式。如上诉人胡庆伟与被上诉人重庆宏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中,宏坤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包工头,胡庆伟受聘于包工头在工地工作时受伤。一审法院按传统处理方式认为胡庆伟与宏坤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重庆五中院没有囿于劳动关系的外部特征,从合法用工主体、最终劳动成果归属等方面出发,最终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办理农民工案件中,把调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尽量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又保持用工合同关系和谐稳定。重庆五中院总结了“六步调解法”、工伤赔偿案件“理、释、导”调解思路,取得较好效果。
二、完善保护机制,维护民生权益
针对劳动争议诉讼主体多元化,案件类型复杂化等特点,重庆五中院从强化专业审判、加强内部交流和畅通外部交流入手,切实完善维权机制保障民生权益。
成立劳动争议审判专门合议庭。《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该法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为立法宗旨,体现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意图。重庆五中院认真总结劳动争议审判实践经验,深入研究劳动争议理论与实务,在民事审判第四庭专设两个劳动争议合议庭,并对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缓交或免除诉讼费用,确保劳动者打得起官司、有理有证据能够打得赢官司,切实在司法领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期,重庆五中院对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设置劳动争议专门审判机构进行了调研,以进一步理顺审判机制。
实行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和指导交流机制。作为最高法院确立的司法改革联系点,重庆五中院成立了审判研究会,设立了审判长联席会议,对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内的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讨,统一裁判结果;创办《指导与交流》业务性内部刊物,规范、指导辖区两级法院的相关审判。
实行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交流制度。重庆五中院在处理涉及农民工案件时,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式及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经常交流业务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纠纷尽早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如罗万忠与永川区大槽沟煤业有限公司,为查清罗万忠假肢费用报销渠道问题,承办法官与市、区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多次走访、联系,最终确保受伤农民工的假肢费用得到补偿。
三、强化工作措施,提升服务水平
针对目前资方处于绝对优势,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存在不平等现象,人民法院必须落实特殊保护的司法政策,做到观念上为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
程序便民优先审执。涉及农民工的案件采取快立、快审、快执的“三快”原则,构筑农民工涉诉案件的“绿色通道”,以最快的速度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劳动仲裁裁决书制作不规范、劳动手续不健全、争议案件中证据提供不充分、农民工的素质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加强对农民工的诉讼指导,合理分担举证责任,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近三年来,涉及农民工的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控制在三个月审限内,尽可能提前结案。农民工当事人申请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条件的,一般都予以批准,以减少农民工诉讼成本。重庆五中院对于集体性的系列执行案件,优先考虑执行农民工的工资案,尤其在同一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被执行人没有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对有限财产的分配,重庆五中院参照适用《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优先保证工人工资的发放,余款才用于清偿其他债权。
巡回审理扩大宣传。针对建立劳动关系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因加班工资引发劳动争议、工资发放不到位、因缴纳社会保险引发劳动争议等损害劳动者利益现象,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活动。针对农民工讨薪等有宣传意义的案件,进入工厂、矿区、工地等现场公开开庭,巡回审判,扩大案件影响力。大张旗鼓进行宣传,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针对农民工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的特点,重庆五中院注重审判与宣传并重,以实际案例引导农民工维权。近三年来,重庆五中院共在各级报刊、杂志发表宣传信息30余条,2011年市五中院公布劳动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被法制日报刊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判后答疑案结事了。每年春节前,组织辖区法院开展执行农民工工资专项执行活动,优先采取强制措施、优先处置标的物、优先支付案款等措施,全面提高该类案件的执结率和兑现率,千方百计确保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债权及时得以实现,让农民工流汗不流泪。2010年辖区法院受理农民工申请执行案件210件金额1008.8万元,执行到位253件金额740.32万元(含旧存),其中重庆五中院直接受理129件金额300万元,已经执结126件金额230万元。注重与行政机关、劳动仲裁机会的联系,建议行政机关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对于用人单位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在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含糊其辞的,加大惩处力度,同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使企业因违法成本过高而不敢违法。重庆五中院注意避免就案办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尽量给双方、尤其是农民工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判后当事人如有疑问,及时进行判后答疑,避免信访等事件发生。如在杨香云与永川黄桷树煤矿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农民工杨香云因对仲裁时调解金额不满诉至法院。杨香云及其妻子、代理人均为残疾人,对司法抱有不信任感,准备到多个部门进行信访。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审慎公正地处理案件,最终农民工杨香云不仅放弃信访,还给承办法官送来感谢信和锦旗。
一、坚持以人为本,更新司法理念
当前劳动争议收案数量的增多,从传统的确认劳动关系等身份争议扩展到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计算工作年限、双倍工资等权利性纠纷,以及竞业禁止、商业秘密、返还档案等新类型案件,稍有不慎便矛盾激化,形成不稳定因素。
保护人权关注民生。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属基本人权之一。重庆五中院注重从基本的人权保护、民生观念角度思考案件,解决纠纷,尽可能保护农民工从事劳动、获得报酬、获得劳动保护等基本权利。如黄乾发与被永川区永荣新兴煤矿劳动争议案件中,黄乾发在煤矿工作多年,离职后才发现患有尘肺病。一审黄乾发因证据不足等原因败诉。一审宣判后,劳动者情绪激动,多次扬言做出要做出极端行动。二审中,承办法官坚持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多次走访社保局、医院等部门,积极指导劳动者举证,最终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数量众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给农民工造成损失、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案件中,重庆五中院注重在举证责任划分、实体处理等方面,尽可能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利。
服务群众司法为民。群众路线是党的基本路线之一,也是重庆五中院审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思路。重庆五中院在审理农民工案件时,时刻注意避免高高在上、坐堂问案的漂浮作风。针对农民工普遍法律意识不强的特点,注重诉讼引导,对漏列当事人等情况及时向农民工释明,对可能发生财产转移的提示农民工进行财产保全。重庆五中院法官还经常深入基层第一线办案,组织法官深入荣昌矿区,与煤矿工人面对面交流,获得煤矿工人好评。2011年1月到5月,重庆五中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54件,劳动争议纠纷中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占近七成,主要表现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争议、加班工资争议、工资发放不到位争议和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等。
注重创新着力调解。重庆五中院敢于突破传统的司法理念,创新保护农民工权益保护模式。如上诉人胡庆伟与被上诉人重庆宏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中,宏坤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包工头,胡庆伟受聘于包工头在工地工作时受伤。一审法院按传统处理方式认为胡庆伟与宏坤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重庆五中院没有囿于劳动关系的外部特征,从合法用工主体、最终劳动成果归属等方面出发,最终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办理农民工案件中,把调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尽量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又保持用工合同关系和谐稳定。重庆五中院总结了“六步调解法”、工伤赔偿案件“理、释、导”调解思路,取得较好效果。
二、完善保护机制,维护民生权益
针对劳动争议诉讼主体多元化,案件类型复杂化等特点,重庆五中院从强化专业审判、加强内部交流和畅通外部交流入手,切实完善维权机制保障民生权益。
成立劳动争议审判专门合议庭。《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该法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为立法宗旨,体现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意图。重庆五中院认真总结劳动争议审判实践经验,深入研究劳动争议理论与实务,在民事审判第四庭专设两个劳动争议合议庭,并对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缓交或免除诉讼费用,确保劳动者打得起官司、有理有证据能够打得赢官司,切实在司法领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期,重庆五中院对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设置劳动争议专门审判机构进行了调研,以进一步理顺审判机制。
实行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和指导交流机制。作为最高法院确立的司法改革联系点,重庆五中院成立了审判研究会,设立了审判长联席会议,对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内的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讨,统一裁判结果;创办《指导与交流》业务性内部刊物,规范、指导辖区两级法院的相关审判。
实行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交流制度。重庆五中院在处理涉及农民工案件时,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式及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经常交流业务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纠纷尽早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如罗万忠与永川区大槽沟煤业有限公司,为查清罗万忠假肢费用报销渠道问题,承办法官与市、区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多次走访、联系,最终确保受伤农民工的假肢费用得到补偿。
三、强化工作措施,提升服务水平
针对目前资方处于绝对优势,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存在不平等现象,人民法院必须落实特殊保护的司法政策,做到观念上为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
程序便民优先审执。涉及农民工的案件采取快立、快审、快执的“三快”原则,构筑农民工涉诉案件的“绿色通道”,以最快的速度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劳动仲裁裁决书制作不规范、劳动手续不健全、争议案件中证据提供不充分、农民工的素质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加强对农民工的诉讼指导,合理分担举证责任,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近三年来,涉及农民工的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控制在三个月审限内,尽可能提前结案。农民工当事人申请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条件的,一般都予以批准,以减少农民工诉讼成本。重庆五中院对于集体性的系列执行案件,优先考虑执行农民工的工资案,尤其在同一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被执行人没有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对有限财产的分配,重庆五中院参照适用《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优先保证工人工资的发放,余款才用于清偿其他债权。
巡回审理扩大宣传。针对建立劳动关系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因加班工资引发劳动争议、工资发放不到位、因缴纳社会保险引发劳动争议等损害劳动者利益现象,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活动。针对农民工讨薪等有宣传意义的案件,进入工厂、矿区、工地等现场公开开庭,巡回审判,扩大案件影响力。大张旗鼓进行宣传,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针对农民工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的特点,重庆五中院注重审判与宣传并重,以实际案例引导农民工维权。近三年来,重庆五中院共在各级报刊、杂志发表宣传信息30余条,2011年市五中院公布劳动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被法制日报刊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判后答疑案结事了。每年春节前,组织辖区法院开展执行农民工工资专项执行活动,优先采取强制措施、优先处置标的物、优先支付案款等措施,全面提高该类案件的执结率和兑现率,千方百计确保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债权及时得以实现,让农民工流汗不流泪。2010年辖区法院受理农民工申请执行案件210件金额1008.8万元,执行到位253件金额740.32万元(含旧存),其中重庆五中院直接受理129件金额300万元,已经执结126件金额230万元。注重与行政机关、劳动仲裁机会的联系,建议行政机关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对于用人单位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在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含糊其辞的,加大惩处力度,同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使企业因违法成本过高而不敢违法。重庆五中院注意避免就案办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尽量给双方、尤其是农民工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判后当事人如有疑问,及时进行判后答疑,避免信访等事件发生。如在杨香云与永川黄桷树煤矿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农民工杨香云因对仲裁时调解金额不满诉至法院。杨香云及其妻子、代理人均为残疾人,对司法抱有不信任感,准备到多个部门进行信访。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审慎公正地处理案件,最终农民工杨香云不仅放弃信访,还给承办法官送来感谢信和锦旗。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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