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庭审理念
2004-12-02 10:15: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宝林
所谓庭审理念,是指法官对庭审活动的感性认识而形成的一种理性思维,是法官对庭审规律的认识和总结。司法是保障人们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重要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人类法制建设中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其中,具体的司法活动的实施主体,如法院中掌握审判权的法官对司法公正与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庭审作为整个审判活动最核心的环节,法官庭审理念的科学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审判行为的公正性;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后,许多传统的庭审观念逐步被抨弃,新的庭审理念正在逐步形成过程中,法官确立科学的符合审判客观规律的庭审理念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一、庭审结构类型与法官庭审理念的匹配
由于历史传统、社会政治文化及法制背景的差异,各国选择了适合本国的庭审结构类型。以两大法系的刑事庭审活动而言,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当事人主义庭审结构,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职权主义庭审结构。所谓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庭审结构,又称对抗式结构,是指控辩双方作为平等对抗的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庭审结构。所谓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结构,又称审问式结构,是指以法官为庭审中心,具有主导地位,强调法官在审判中积极查明案件事实而形成的庭审结构。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庭审结构在庭审活动中主要有两方面的不同表现:一是庭审的形式。职权主义庭审中,法官是庭审的核心,指挥庭审并对庭审进行起着主导作用,法官成了审判过程中“最忙的人”;而当事人主义庭审中,法官消极居中裁判,一般不干预控辩双方的活动。二是庭审内容。职权主义庭审中,法官决定案件审理的范围方式、主动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以及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调查收集证据等;而当事人主义庭审中,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并就诉讼主张和证据展开诉讼攻防活动,法官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只是审查和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辩论,然后作出判决。由于上述两种庭审结构的不同特点,有人将之形象描述为:职权主义是“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而当事人主义是“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
显然,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官除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优秀的道德操守和良好的心理素质等共性外,其对庭审活动作用和本质等内容应该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从而形成不同的庭审理念。正如上文所述两大法系不同的刑事庭审活动,从庭审的形式、庭审的内容到法官在庭审中所起的作用都不同,法官也必然会对庭审活动形成不同的理解。因此,为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功能,法官应努力培养与形成与庭审结构相匹配的庭审理念。
二、我国法官应确立的科学庭审理念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相对不高,且我国法制建设正不断发展,新的司法理念不断形成。笔者以为,我国法官应确立的庭审理念最关键是要符合审判客观规律,其基本理念应包括以下三方面:
1、庭审公正理念
审判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裁判的生命,也是审判活动的基本价值目标。法官对庭审活动应确立最大限度追求庭审公正的理念,法官应把追求司法公正作为自己最高的行为准则。庭审作为审判过程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环节,应最大限度追求公正。这里的公正应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片面的追求一个方面都是不正确的。实体公正是保障实体真实,如公正地惩罚犯罪,其内容包括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罪名、依法适当量刑等。而程序公正是指庭审各环节要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要求诉讼程序本身符合公正的标准,如裁判者保持中立、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正当的法律程序也是对各诉讼参与人基本人权的保障。由于程序公正更具有可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且重实体轻程序是我们固有的传统诉讼理念,因此在坚持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强调程序公正更具有现实意义,
2、庭审效率理念
追求庭审效率是我国现实社会条件的需要,但追求庭审效率是以确保庭审公正为前提的。目前,我国司法资源有限,而案件数量不断增加,难度不断增大,因此有必要提高庭审效率,避免诉讼资源的低效率使用。具体而言,法官要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不能有超审限的案件。因为超审限办案,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丧失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质疑,“迟来的正义等于不正义”。当然,追求庭审效率应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没有公正,效率就没有存在的依据。各国的司法实践证明,庭审活动必须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举,任何偏颇于实体公正或程序公正的做法都是不当的。
3、庭审消极理念
法官在庭审活动中只做消极中立的裁判者。由于传统的庭审习惯,法官在庭审中大包大揽,对诉讼双方过分干预,往往卷入当事人的利益纷争中,难以保证其公正中立的形象,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而现代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要求法官在庭审活动中应保持消极的心态,法官只在庭审中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负责听证、认证、质证并作出公正判决,法官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处理意见,只要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就应当予以认可,而不应主动干预。在现在庭审方式的改革过程中,法官树立庭审消极的理念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作者单位: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庭审结构类型与法官庭审理念的匹配
由于历史传统、社会政治文化及法制背景的差异,各国选择了适合本国的庭审结构类型。以两大法系的刑事庭审活动而言,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当事人主义庭审结构,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职权主义庭审结构。所谓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庭审结构,又称对抗式结构,是指控辩双方作为平等对抗的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庭审结构。所谓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结构,又称审问式结构,是指以法官为庭审中心,具有主导地位,强调法官在审判中积极查明案件事实而形成的庭审结构。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庭审结构在庭审活动中主要有两方面的不同表现:一是庭审的形式。职权主义庭审中,法官是庭审的核心,指挥庭审并对庭审进行起着主导作用,法官成了审判过程中“最忙的人”;而当事人主义庭审中,法官消极居中裁判,一般不干预控辩双方的活动。二是庭审内容。职权主义庭审中,法官决定案件审理的范围方式、主动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以及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调查收集证据等;而当事人主义庭审中,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并就诉讼主张和证据展开诉讼攻防活动,法官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只是审查和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辩论,然后作出判决。由于上述两种庭审结构的不同特点,有人将之形象描述为:职权主义是“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而当事人主义是“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
显然,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官除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优秀的道德操守和良好的心理素质等共性外,其对庭审活动作用和本质等内容应该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从而形成不同的庭审理念。正如上文所述两大法系不同的刑事庭审活动,从庭审的形式、庭审的内容到法官在庭审中所起的作用都不同,法官也必然会对庭审活动形成不同的理解。因此,为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功能,法官应努力培养与形成与庭审结构相匹配的庭审理念。
二、我国法官应确立的科学庭审理念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相对不高,且我国法制建设正不断发展,新的司法理念不断形成。笔者以为,我国法官应确立的庭审理念最关键是要符合审判客观规律,其基本理念应包括以下三方面:
1、庭审公正理念
审判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裁判的生命,也是审判活动的基本价值目标。法官对庭审活动应确立最大限度追求庭审公正的理念,法官应把追求司法公正作为自己最高的行为准则。庭审作为审判过程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环节,应最大限度追求公正。这里的公正应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片面的追求一个方面都是不正确的。实体公正是保障实体真实,如公正地惩罚犯罪,其内容包括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罪名、依法适当量刑等。而程序公正是指庭审各环节要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要求诉讼程序本身符合公正的标准,如裁判者保持中立、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正当的法律程序也是对各诉讼参与人基本人权的保障。由于程序公正更具有可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且重实体轻程序是我们固有的传统诉讼理念,因此在坚持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强调程序公正更具有现实意义,
2、庭审效率理念
追求庭审效率是我国现实社会条件的需要,但追求庭审效率是以确保庭审公正为前提的。目前,我国司法资源有限,而案件数量不断增加,难度不断增大,因此有必要提高庭审效率,避免诉讼资源的低效率使用。具体而言,法官要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不能有超审限的案件。因为超审限办案,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丧失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质疑,“迟来的正义等于不正义”。当然,追求庭审效率应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没有公正,效率就没有存在的依据。各国的司法实践证明,庭审活动必须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举,任何偏颇于实体公正或程序公正的做法都是不当的。
3、庭审消极理念
法官在庭审活动中只做消极中立的裁判者。由于传统的庭审习惯,法官在庭审中大包大揽,对诉讼双方过分干预,往往卷入当事人的利益纷争中,难以保证其公正中立的形象,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而现代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要求法官在庭审活动中应保持消极的心态,法官只在庭审中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负责听证、认证、质证并作出公正判决,法官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处理意见,只要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就应当予以认可,而不应主动干预。在现在庭审方式的改革过程中,法官树立庭审消极的理念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作者单位: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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