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新司法理念
2005-06-06 13:14: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肖凤鸣
  司法理念作为对司法工作的本质和审判规律的把握,直接影响着审判工作发展的趋势。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对现代司法理念的认识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是没有把它放到科学发展观这个大的范畴内去认识和理解。科学发展观强调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其本质和灵魂是以人为本,充分保障人权。而现代司法理念,同样要求我们以中立、独立、公正的态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职责,更好地保护公民自由与人权。二者的理论基础和终极目标是相同的,因此说,现代司法理念是科学发展观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惟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把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全面、和谐发展的思想应用到法院工作中,才能做好各项审判工作,更好地实践科学发展观。

  一要树立司法公正理念。党的十六大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证。现代司法理念中最核心的理念是司法公正,其他理念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每一名法官都要牢记司法必须公正这一宗旨,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无论任何压力,任何干扰,都要以不偏不倚的主观态度处理各种纠纷,不能以任何理由偏袒诉讼一方,做到对所有当事人都一视同仁,要保持司法廉洁。在办案过程中要彻底摒弃钱情义观念,不得介入任何个人利益,更不得故意运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好处。还要树立起司法效率观念。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一切审判活动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努力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投入,千方百计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和纠正案件久拖不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要树立中立裁判理念。裁判的中立性是司法职能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没有裁判的中立,司法公正将得不到保障。每一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都要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出现,保持审判活动中立,给予每一个诉讼主体以公平公正的关注,谨言慎行,避免因言行不当而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并依据法律规定和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以及审判活动本身应遵守的程序规则进行裁判。同时,还要摒弃职权主义做法,将应当由其他诉讼参与者所做的工作交还出去,真正回到“坐堂办案”上来,避免对诉讼事务大包大揽。

  三要树立程序公正理念。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而言,其本身具有独立价值,失去了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便无从谈起。要彻底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观念,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为基础,规范审判活动,严格遵守三大诉讼法及民事、行政证据规则的规定,绝不能越雷池半步。还必须注意,程序公正也意味着作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只能是通过证据规则推定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这是证据规则实施之后的一个重大理念变革,民事、行政审判人员尤其要注意这一点。在确保实体裁判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做到形象公正,在全部司法活动中,法官双方当事人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平等保护,文明司法,严格遵守司法礼仪,规范言行举止,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严明司法纪律,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直观地感知法官在公正地审判案件,在心里上产生公正感和信任感,让他们感到公正就在身边。

  四要树立公开透明理念。审判公开透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要不断提升审判透明度和公信度,将全部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实现审判全部活动公开。做到立案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做到庭审过程公开,依法实行公开开庭,尽可能实现审判过程的动态透明;做到裁判文书公开,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通过公开透明的裁判活动,使胜诉者赢得清清楚楚,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无论输赢心服口服;要逐步向社会公布裁判文书,允许公民查询裁判结果;还要做到执行全过程公开,推行执行听证制度,及对拒执和干扰执行行为的公开曝光制度。

  五要树立人权保障理念。人权入宪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确立,充分说明我国对人权保护已到了前所未有的阶段。我们必须确立尊重和保护人权理念,凡是法律规定当事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一项也不能省略。要充分尊重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障他们依法参与诉讼,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刑事审判人员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审判权,更要牢固树立这一理念,彻底克服掉 “宁重勿轻”等传统司法观念,确保罚当其罪,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避免超期羁押,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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