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执行联络员的权利、职责及选任条件
2011-05-20 10:59: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荣梅
  为了创建无执行案件先进法院目标,彝良法院上下齐动员,切实保障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但是,长久以来执行难问题都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因此,探索执行新方法,成了执行工作的头等大事。目前的执行环境下,被执行人躲避执行、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线索而中止执行。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执行联络员制度势在必行,这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会起到显著的作用。

  一、执行联络员的权利

  (一)履行执行联络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获得工资报酬;(三)执行联络员在协助执行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五)参加培训;(六)辞职。

  二、执行联络员的职责

  (一)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之后,特别是在农村,大多数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外出务工,每年只在春节回来一次,有的甚至为了逃避执行长期不回家。联络员身处基层,能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动向,及时地将信息反馈给执行法官,抓住时机地采取各种强制措施。

  (二)协助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在被执行人或有法定协助义务人不在的情况下,执行联络员可以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做好代为送达或留置送达的作证工作。

  (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有的被执行人为躲避执行,在收到应诉通知时就已转移、变卖了财产,造成人民法院的执行不能。建立联络员制度,便于法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保障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实现。

  (四)促成执行和解

  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很多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类案件执行标的并不大,被执行人不是没有财产执行,而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而躲避执行。这种执行案件法院不能简单地适应强制措施,而是要通知基层组织和联络员的参与,了解诉讼起因,对症下药,化解矛盾,促成和解。

  (五)避免执行冲突

  强制执行的案件,容易引起不明真相群众的围观、辱骂、冲击等妨害执行现象,联络员可以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劝阻等工作,保护好执行现场,维护执行秩序,确保强制措施的顺利实施。

  (六)配合法院做好其他必要的协助执行工作。

  此外,执行联络员负有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时,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执行工作秘密。

  三、执行联络员的选任条件

  在每个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立一名联络员。选任执行联络员应当具备热心公益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调处纠纷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等五项条件。对不称职或不适宜继续担任执行联络员的人员,由人民法院及时撤换。

(作者单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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