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几法话执行
2011-03-01 10:47: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进伟
民事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人依法实现权益的最后途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开展的如何,能体现出一个法院、一名执行法官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工作理念的贯彻执行情况。由于各种原因使一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没有能够执行到位,从而出现了“法律白条”不正常的司法现象,影响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如何克服“法律白条”的现象不再出现,破解“执行难”,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很多关于执行工作的政策、法规、司法解释,各省、市高级法院又陆续在各地法院开展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所有这些对解决案件执行难问题,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执行工作是一个“变现”的工作,并非使用好法律、法规就能将所有的执行问题都解决掉。在执行工作中笔者认为,如何创新执行方法,用策略去化解每起执行案件,是每位执行法官应考虑的问题,一名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就是在创新执行方法的过程,执行方法运用的好,执行案件矛盾就不会激化,“死案”就可能“医活”,因为每期执行案件都有它的突破点,找准突破点,就是找到了执行方法,故创新执行方法在破解“执行难”工作中将起到很大的作用,这里笔者略作介绍以期能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用“放水养鱼法”妥善解决企业的各类纠纷。执行中应注意分清矛盾界限,对一些有效益的,通过管理可以正常运转的企业,注意多给扶持,帮助企业理顺关系,促进企业尽快正常生产,用其企业盈利偿还债务。不能因为企业拖欠了一些货款或欠款,就武断的将企业的机器设备、生产原材料、营运车辆等查封、扣押,然后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价格评估后进行拍卖,拍卖不了的就折抵给申请执行人,虽然这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但是,这样的执行社会效果往往不好,有的按照这样执行根本就不能清抵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而将一个企业整垮了。类似这样的案件如此执行,容易使矛盾激化且易出现上访案件,特别是一些个人企业,通过借款或其他方式成立了企业后,因为一个案件,法院如此执行后,企业就跨了,企业的老板不去恼恨对方,而将积怨迁怒于执行法院、执行法官,到处上访告状称执行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更有甚者会伤害执行法官。如 用“放水养鱼法”执行此类案件既不会出现矛盾激化,又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用“快速反应法”果断执行有清偿能力可能逃避债务的案件。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有了线索立即出击,可以称为是“快速反应法”。适用此法既能有效快速的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能彰显法律的权威,例如笔者所在的法院在2010年6月19日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反映该集团帐户上有一笔款项出现,执行人员立即就连夜乘火车赶往杭州,次日一早,前往有关银行进行查询,一次性为当事人划回执行款项105万元,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用“疏导明理法”妥善处理“执行不能”的案件防止矛盾激化。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执行难是有财产而不能执行,或者人为地不去执行,而执行不能则是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履行能力,无论法院采取何种执行措施,都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针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对申请执行人做好释法明理的工作,避免申请执行人认为裁判结果就是法院、法官向社会、向当事人作出的承诺,必须兑现,否则就是法院的不是,就是执行法官的不是和无能,“执行难”这个沉重的负担应由全社会来承担,不应只由法院和法官去面对,当事人也应该去面对,消除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就是“诉讼无风险”的避风巷的不良看法。 用“疏导明理法”加强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做好说服解释、判后答疑的工作,能防止当事人缠诉的现象的发生,可以节省审判资源。
用“执行和解法”为当事人减轻诉累。在执行涉及民生案件时,坚持执行和解优先的原则,涉及民生的案件主要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人身损害赔偿案、劳动争议案、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等几类案件。在执行该类案件时应力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此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释法明理的工作,并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在平衡法、情、理、利的基础上,争取在合理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做到案结事了。
用“手机短信法”敦促躲避被执行的当事人履行义务(这里的“手机短信法”泛指手机、电话、电脑等能相互交流的通讯工具)。现在社会电子通讯高速发展,人与人不需见面就能交流,亦能解决很多问题,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针对躲避的当事人巧用手机短信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就能敦促躲避被执行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例如胡建伟申请执行虞城县某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是通过手机、电话与乡政府领导交流沟通后,督促其自动履行的。无独有而偶,据中国法院网报道: 今年5月30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唱凯法庭没有采取一项强制措施,仅通过十几个电话的说理与教育,就成功执行了一起劳务纠纷案。6月23日,被执行人徐宗给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张燕发来短信表示:“我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完全是被你们办案人员280多条短信所感动。” 6月30日下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从立案到执结从未与被执行人谋过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此案的执结而是用50余手机条短信感化被执行人的 ,执行法官在执行不与谋面的案件当事人时,不放弃与被执行人做其思想工作,而是以发短信的方式讲道理、析法律,并告知拒不履行的后果,最终被执行人被执行法官的短信信息的诚意所感动,将案款10000元如数汇到了法院账户。说明用“手机短信法”执行案件全国其他法院也正在实行,此执行方法对执行躲避的被执行的当事人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用“联动执行机制法”巧使“死案”变活,有效清理化解了积案。虞城县法院通过对“赖账”的被执行人采取网上追逃、银行诚信登记等联动制约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使一起长达14年的跨省积案执行和解。 1993年12月份至1995年1月份,浙江省慈溪市庵东某多种经营公司与虞城县工业某经销公司经协商,口头达成煤炭供销协议,约定凭火车站发货大票结算。虞城县工业某经销公司先后供给浙江省慈溪市庵东某多种经营公司烟煤、洗精煤、白煤等共计9333吨,计款2771655元,已付2258680元,尚欠512975元未付。经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1996年2月9日,经虞城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浙江省慈溪市庵东某多种经营公司偿付虞城县工业某经销公司货款512975元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浙江省慈溪市庵东某多种经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也未履行。1996年7月2日,虞城县工业某经销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先后多次到浙江省慈溪市执行此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一直跺而不见、逃避执行。后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且将财产转移。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王某予以逮捕。同时,启动执行联动机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王某进行网上追逃,在银行的诚信系统内也注入不良登记的记录,实施多部门联动制裁。2010年4月11日,迫于执行压力浙江省慈溪市庵东某多种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的代理人,主动与法院联系要求履行应尽义务。通过执行法官多次与其委托代理人沟通、协商,终于4月2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原浙江省慈溪市庵东某多种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010年4月30日前偿付给虞城县工业某经销公司货款及利息85万元。
当然,在执行工作中会有很多的执行方法去破解“执行难”,像审计执行法、公告执行法、限制高消费法、限制融资法、等等,都能有效地化解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但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去创新,讲究执行艺术,破解“执行难”,化解社会矛盾纷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如何克服“法律白条”的现象不再出现,破解“执行难”,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很多关于执行工作的政策、法规、司法解释,各省、市高级法院又陆续在各地法院开展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所有这些对解决案件执行难问题,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执行工作是一个“变现”的工作,并非使用好法律、法规就能将所有的执行问题都解决掉。在执行工作中笔者认为,如何创新执行方法,用策略去化解每起执行案件,是每位执行法官应考虑的问题,一名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就是在创新执行方法的过程,执行方法运用的好,执行案件矛盾就不会激化,“死案”就可能“医活”,因为每期执行案件都有它的突破点,找准突破点,就是找到了执行方法,故创新执行方法在破解“执行难”工作中将起到很大的作用,这里笔者略作介绍以期能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用“放水养鱼法”妥善解决企业的各类纠纷。执行中应注意分清矛盾界限,对一些有效益的,通过管理可以正常运转的企业,注意多给扶持,帮助企业理顺关系,促进企业尽快正常生产,用其企业盈利偿还债务。不能因为企业拖欠了一些货款或欠款,就武断的将企业的机器设备、生产原材料、营运车辆等查封、扣押,然后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价格评估后进行拍卖,拍卖不了的就折抵给申请执行人,虽然这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但是,这样的执行社会效果往往不好,有的按照这样执行根本就不能清抵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而将一个企业整垮了。类似这样的案件如此执行,容易使矛盾激化且易出现上访案件,特别是一些个人企业,通过借款或其他方式成立了企业后,因为一个案件,法院如此执行后,企业就跨了,企业的老板不去恼恨对方,而将积怨迁怒于执行法院、执行法官,到处上访告状称执行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更有甚者会伤害执行法官。如 用“放水养鱼法”执行此类案件既不会出现矛盾激化,又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用“快速反应法”果断执行有清偿能力可能逃避债务的案件。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有了线索立即出击,可以称为是“快速反应法”。适用此法既能有效快速的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能彰显法律的权威,例如笔者所在的法院在2010年6月19日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反映该集团帐户上有一笔款项出现,执行人员立即就连夜乘火车赶往杭州,次日一早,前往有关银行进行查询,一次性为当事人划回执行款项105万元,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用“疏导明理法”妥善处理“执行不能”的案件防止矛盾激化。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执行难是有财产而不能执行,或者人为地不去执行,而执行不能则是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履行能力,无论法院采取何种执行措施,都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针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对申请执行人做好释法明理的工作,避免申请执行人认为裁判结果就是法院、法官向社会、向当事人作出的承诺,必须兑现,否则就是法院的不是,就是执行法官的不是和无能,“执行难”这个沉重的负担应由全社会来承担,不应只由法院和法官去面对,当事人也应该去面对,消除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就是“诉讼无风险”的避风巷的不良看法。 用“疏导明理法”加强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做好说服解释、判后答疑的工作,能防止当事人缠诉的现象的发生,可以节省审判资源。
用“执行和解法”为当事人减轻诉累。在执行涉及民生案件时,坚持执行和解优先的原则,涉及民生的案件主要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人身损害赔偿案、劳动争议案、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等几类案件。在执行该类案件时应力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此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释法明理的工作,并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在平衡法、情、理、利的基础上,争取在合理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做到案结事了。
用“手机短信法”敦促躲避被执行的当事人履行义务(这里的“手机短信法”泛指手机、电话、电脑等能相互交流的通讯工具)。现在社会电子通讯高速发展,人与人不需见面就能交流,亦能解决很多问题,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针对躲避的当事人巧用手机短信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就能敦促躲避被执行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例如胡建伟申请执行虞城县某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是通过手机、电话与乡政府领导交流沟通后,督促其自动履行的。无独有而偶,据中国法院网报道: 今年5月30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唱凯法庭没有采取一项强制措施,仅通过十几个电话的说理与教育,就成功执行了一起劳务纠纷案。6月23日,被执行人徐宗给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张燕发来短信表示:“我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完全是被你们办案人员280多条短信所感动。” 6月30日下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从立案到执结从未与被执行人谋过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此案的执结而是用50余手机条短信感化被执行人的 ,执行法官在执行不与谋面的案件当事人时,不放弃与被执行人做其思想工作,而是以发短信的方式讲道理、析法律,并告知拒不履行的后果,最终被执行人被执行法官的短信信息的诚意所感动,将案款10000元如数汇到了法院账户。说明用“手机短信法”执行案件全国其他法院也正在实行,此执行方法对执行躲避的被执行的当事人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用“联动执行机制法”巧使“死案”变活,有效清理化解了积案。虞城县法院通过对“赖账”的被执行人采取网上追逃、银行诚信登记等联动制约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使一起长达14年的跨省积案执行和解。 1993年12月份至1995年1月份,浙江省慈溪市庵东某多种经营公司与虞城县工业某经销公司经协商,口头达成煤炭供销协议,约定凭火车站发货大票结算。虞城县工业某经销公司先后供给浙江省慈溪市庵东某多种经营公司烟煤、洗精煤、白煤等共计9333吨,计款2771655元,已付2258680元,尚欠512975元未付。经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1996年2月9日,经虞城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浙江省慈溪市庵东某多种经营公司偿付虞城县工业某经销公司货款512975元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浙江省慈溪市庵东某多种经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也未履行。1996年7月2日,虞城县工业某经销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先后多次到浙江省慈溪市执行此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一直跺而不见、逃避执行。后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且将财产转移。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王某予以逮捕。同时,启动执行联动机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王某进行网上追逃,在银行的诚信系统内也注入不良登记的记录,实施多部门联动制裁。2010年4月11日,迫于执行压力浙江省慈溪市庵东某多种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的代理人,主动与法院联系要求履行应尽义务。通过执行法官多次与其委托代理人沟通、协商,终于4月2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原浙江省慈溪市庵东某多种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010年4月30日前偿付给虞城县工业某经销公司货款及利息85万元。
当然,在执行工作中会有很多的执行方法去破解“执行难”,像审计执行法、公告执行法、限制高消费法、限制融资法、等等,都能有效地化解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但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去创新,讲究执行艺术,破解“执行难”,化解社会矛盾纷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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