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亭法院“和谐执行法”破解行政非诉执行难题
2012-03-16 16:34: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帅
近年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在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司法实践中,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情法并重、宽严相济、公正文明的和谐执行路线。不断摸索、总结、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走出了一条破解行政非诉执行难题的新路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行政庭和谐执行行政非诉案件的措施如下:
一、一般方法:
1、教育疏导法。即区别不同案情,以攻心为上,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教育疏导,以换位思考、后果警示等方法,敦促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人文执行法。即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方式和执行财产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在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不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人格受损及物质上的极度贫困。
3、风险告知法。该项措施针对申请人设立。指在申请执行时,行政庭把法院职责和申请人应负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申请人。
4、透明执行法。该项措施亦针对申请人设立。指法院邀请申请人旁观整个执行过程,以增进申请人对法院的了解、理解。
二、特别方法:执行和解法
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山亭法院行政庭及时把握时机和方法,强化引导和化解工作:一是多做牵针引线和沟通协调工作,及时把双方的意愿进行沟通,化解双方的怨气。二是积极为当事人执行和解创造必要的时机和空间,告知双方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全面平衡和把握。
在行政非诉执行和解过程中,该院行政庭着重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以增强和解效果:
1、有限性原则。某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处分性,不宜和解解决,不能适用执行和解法。
2、合法性原则。即执行和解时,和解的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对行政权力的处分范围之内;在进行执行和解时行政庭不能放弃司法审查权。
3、有利于被执行人原则。 行政相对人在掌握的资源,及所拥有的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劣势。故在行政非诉执行和解过程中,行政庭需要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必要的倾斜、保护。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和谐执行法,增进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沟通和理解,消解了官民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简便、快捷、经济,节约了司法资源;迅速执结案件,有效破解了执行难题,提高了司法权威,获得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交口称赞。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该院行政庭和谐执行行政非诉案件的措施如下:
一、一般方法:
1、教育疏导法。即区别不同案情,以攻心为上,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教育疏导,以换位思考、后果警示等方法,敦促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人文执行法。即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方式和执行财产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在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不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人格受损及物质上的极度贫困。
3、风险告知法。该项措施针对申请人设立。指在申请执行时,行政庭把法院职责和申请人应负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申请人。
4、透明执行法。该项措施亦针对申请人设立。指法院邀请申请人旁观整个执行过程,以增进申请人对法院的了解、理解。
二、特别方法:执行和解法
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山亭法院行政庭及时把握时机和方法,强化引导和化解工作:一是多做牵针引线和沟通协调工作,及时把双方的意愿进行沟通,化解双方的怨气。二是积极为当事人执行和解创造必要的时机和空间,告知双方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全面平衡和把握。
在行政非诉执行和解过程中,该院行政庭着重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以增强和解效果:
1、有限性原则。某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处分性,不宜和解解决,不能适用执行和解法。
2、合法性原则。即执行和解时,和解的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对行政权力的处分范围之内;在进行执行和解时行政庭不能放弃司法审查权。
3、有利于被执行人原则。 行政相对人在掌握的资源,及所拥有的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劣势。故在行政非诉执行和解过程中,行政庭需要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必要的倾斜、保护。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和谐执行法,增进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沟通和理解,消解了官民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简便、快捷、经济,节约了司法资源;迅速执结案件,有效破解了执行难题,提高了司法权威,获得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交口称赞。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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