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执行调解经验谈
2012-12-07 14:44: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淑霞
  执行和解是一种结果,而执行调解是一种手段、一个过程。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有助于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现就谈谈我在执行工作中的一些经验与体会。

  一是以“不变”应万“变”。“不变”是指法官要严格执行生效文书,这是我们的职责,执行法官无权对生效文书作出扩大或限缩解释。例如,王甲、王乙申请执行王丙腾退房屋纠纷案,按照判决,王丙应将涉拆迁的七间房屋腾退给姐姐王甲、王乙。但是,由于涉及巨额拆迁利益,姐弟之间矛盾激化,弟弟扬言如法院强制执行,将放火烧房。为避免发生恶性事件,法院决定组织调解。有意见认为,解决本案的关键是合理分配姐弟间的拆迁利益,只要弟弟满意,就会主动腾房,但这种努力并没有奏效。后来,我正式接手案件后作出判断,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腾房案件,调解工作的方向应该是回到裁判文书主文上来,督促弟弟腾房而不是划分姐弟间的拆迁利益,拆迁利益分割不是执行部门的职责。调整工作方向后的第三天,弟弟自动腾房,案件顺利执毕。

  “变”是指变通执行,就是指在执行调解过程中对裁判主文中确定的标的金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进行改变,比如分期履行、以物抵债等,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执行法官绝对不能抛开生效文书随意变更。

  二是“软”“硬”兼施。“硬”是指法官使用强制执行手段解决问题,强制执行手段是办案利器,是保障,是后盾。执行中,有的当事人心存侥幸,想尽办法规避债务,此时就需要法官抓住要害,“当硬则硬”。“软”是指法官运用“攻心战术”,劝说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攻心为上,而胜,“当软则软”。

  三是“分”“合”并用。“分”是指法官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让当事人“背对背”,以摸清当事人各自的思想动态,找出双方的分歧点,找准双方的接近点,为此后的调解工作奠定基础。“合”是指法官同时接触双方当事人,让当事人“面对面”,以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与误解,达成和解。

  四是“冷”“热”相济。“冷”是指法官有意“冷处理”从而使权利人“冷静”下来的方法。“热”指法官根据案件进展,及时捕捉权利人的期望值与义务人的承受能力的最佳结合点,趁热打铁,一锤定音,促成和解的方法。处理好“冷”与“热”的关系,就要揣摩、分析当事人的心理。

  五是“点”“面”结合。“点”,是指重点、要点,执行法官的工作重点是要尽最大努力实现裁判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人的利益。“面”,是指整体、全局,执行法官要具有生道执行、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在实现权利人权利时,要兼顾义务人的利益,考虑社会稳定,做到点面结合,利益平衡,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总体而言,执行法官还是应该严格执行生效文书。但是为了达到“案结事了”,也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执行调解能力。当然,执行调解要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