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执行审查程序成为被执行人迟延规避责任的“挡箭牌”
2012-03-31 11:17: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志鹏 高明
近年,法院系统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反规避执行活动,对“老赖”们惯用的“人间蒸发”、“皮包公司”、“假离婚”、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行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打击。但北京二中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方式又出现了新方式。该院发现执行审查程序在一些程度上出现了被当事人滥用的倾向。
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审查程序规避执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情形: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B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以相同理由分别在法院查封、评估、拍卖程序中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经审查B公司的异议理由毫无法律依据,其本意就是通过重复提出异议拖延执行程序。
案例二,甲与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法院查封了乙名下的房产,乙的亲属丙,持有另外一家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提出案外人异议,声称法院所查封房产属其所有。经审查,法院认为丙所持民事调解书有虚假诉讼嫌疑。
案例三,A公司与B公司仲裁纠纷一案,B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错误等瑕疵,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被驳回。执行过程中,B公司又以相似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审查,B公司所提不予执行申请理由于法无据,但执行程序在事实审查期间限入停顿。
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审查程序规避执行严重影响了执行程序的顺利开展。第一,使执行案件久拖不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迟迟得不到应有的维护;第二,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审查程序的主要意图不仅是拖延执行程序,有些还据以要挟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减轻责任,这使生效执行依据的效力大打折扣;第三,浪费了司法资源。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旦提起异议申请,即便是形式上没有正当法律依据的案件,人民法院都要审查,有的需要组织听证,其中有些还需要经过上级法院的执行复议程序,造成了人民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的不必要浪费。
造成被执行人可以恶意利用执行审查程序规避执行的原因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执行审查程序门槛较低。大部分执行审查案件对当事人异议申请时需要提出的证据没有实质性的要求,而且现阶段执行审查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其次,恶意利用审查程序的违法成本较低。恶意提出执行审查申请的最坏结果就是经审查驳回请求,被执行人的规避成本不高,反而能够给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带来很大不便。
对此类“老赖”规避执行的新“花样”,北京二中院着力采取以下反制措施:一是加大处罚力度。在执行审查过程中,一旦法院确信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以拖延时间、转移财产,意图逃避义务的,坚决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工作规定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进行惩处,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是加强司法监督。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持有生效法律文书对抗执行程序的,执行法院可以建议作出判决、调解书的其他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有关文书,依职权撤销有关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三是明确利息起算。如果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的理由经审查成立,执行中止期间不计入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时间。否则,执行中止期间将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四是坚持执行担保。例如不予执行申请提出前,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防止不予执行申请人借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二中院法官同时建议申请执行人:为了避免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审查程序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要求执行审查期间继续执行。
相关链接:
执行审查程序是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新增内容,主要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督促等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程序救济,目的是防止公权力的恣意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审查程序规避执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情形: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B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以相同理由分别在法院查封、评估、拍卖程序中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经审查B公司的异议理由毫无法律依据,其本意就是通过重复提出异议拖延执行程序。
案例二,甲与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法院查封了乙名下的房产,乙的亲属丙,持有另外一家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提出案外人异议,声称法院所查封房产属其所有。经审查,法院认为丙所持民事调解书有虚假诉讼嫌疑。
案例三,A公司与B公司仲裁纠纷一案,B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错误等瑕疵,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被驳回。执行过程中,B公司又以相似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审查,B公司所提不予执行申请理由于法无据,但执行程序在事实审查期间限入停顿。
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审查程序规避执行严重影响了执行程序的顺利开展。第一,使执行案件久拖不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迟迟得不到应有的维护;第二,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审查程序的主要意图不仅是拖延执行程序,有些还据以要挟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减轻责任,这使生效执行依据的效力大打折扣;第三,浪费了司法资源。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旦提起异议申请,即便是形式上没有正当法律依据的案件,人民法院都要审查,有的需要组织听证,其中有些还需要经过上级法院的执行复议程序,造成了人民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的不必要浪费。
造成被执行人可以恶意利用执行审查程序规避执行的原因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执行审查程序门槛较低。大部分执行审查案件对当事人异议申请时需要提出的证据没有实质性的要求,而且现阶段执行审查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其次,恶意利用审查程序的违法成本较低。恶意提出执行审查申请的最坏结果就是经审查驳回请求,被执行人的规避成本不高,反而能够给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带来很大不便。
对此类“老赖”规避执行的新“花样”,北京二中院着力采取以下反制措施:一是加大处罚力度。在执行审查过程中,一旦法院确信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以拖延时间、转移财产,意图逃避义务的,坚决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工作规定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进行惩处,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是加强司法监督。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持有生效法律文书对抗执行程序的,执行法院可以建议作出判决、调解书的其他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有关文书,依职权撤销有关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三是明确利息起算。如果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的理由经审查成立,执行中止期间不计入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时间。否则,执行中止期间将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四是坚持执行担保。例如不予执行申请提出前,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防止不予执行申请人借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二中院法官同时建议申请执行人:为了避免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审查程序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要求执行审查期间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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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审查程序是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新增内容,主要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督促等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程序救济,目的是防止公权力的恣意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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