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要自觉接受监督
2010-11-30 15:10: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 时小云
  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告诉我们,加强对执行法官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可以使执行法官少犯错误;执行法官自觉养成接受监督的习惯,可以使自己不犯错误。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反腐倡廉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抓紧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

  一、执行法官一定要认识监督是对自己的爱护

  权力在本质上具有两重性,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对执行法官的权力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必然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同时,权力是通过人掌控的,而人性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存在,具有两面性。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执行法官通过世界观的改造和修养锤炼,在社会的监督下,能够做到司法为民,正确行使执行权。而个别执行法官,放弃世界观改造,拒绝组织和社会的监督。他们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正如恩格斯所说,“权力一旦被人性恶的一面所利用,造成的影响必然是负面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执行法官一定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养成在监督之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时刻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牢记肩负的使命和责任,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放在心中,将党的事业放在心中,将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中,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在物欲包围的社会中,始终保持一颗为党为民奉献之心、保持一颗正义之心、保持一颗清廉之心。

  二、 执行法官一定要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反腐倡廉的关键是强化监督,而监督应该是全方位的,也是全过程的,就是执行权力在哪里,监督就到哪里,执行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作为执行法官,应当非常乐意并自觉地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包括党委的、人大的、社会的。尤其是作为执行局主要负责人的执行局长,要自觉接受来自上级的监督,不能把上级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不信任,怀有抵触情绪;要自觉接受班子内部或同级对自己的监督,不能把同级的监督看成是为难自己,怀有戒备心理;要自觉接受下级对自己的监督,不能把下级的监督看成是不尊重自己,怀有反感情绪。特别是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还要自觉地接受来自其他方面的监督。

  三、执行法官一定要把外部监督和自我监督结合起来

  按照哲学的观点,外部监督是外因,只有自我监督才是内因,防止执行法官变坏,内因起着决定性作用。有些执行法官走上腐败的道路,正是从律己不严、自我放纵开始的。因此,执行法官要增强自我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说的那样,“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加强自我修养,切实做到慎权、慎欲、慎微、慎独、慎友。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有些事情群众能做的,执行法官不能做;有些爱好非执行法官可以有的,执行法官要适可而止。“五个严禁”和“两个规定”是对法官职业最基本的工作要求。权力必须为群众谋利益,绝不能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要立志做大事,把心思用在工作上,用在干事业上,用在为群众谋利益上。人民法官只有严于律己,公正严明,好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才能树起来,人民群众才能相信党。执行法官贯彻落实“五个严禁”,要正确识权,审慎用权,如履薄冰。要守得住清贫,经得住诱惑,熬得住艰苦,顶得住歪风,管得住小节,受得住委屈。只有严格要求自己,严格在外部监督和自我监督下工作和生活,才能抵御各种诱惑,拒腐蚀,永不沾,永远做好人民的卫士。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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