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涉执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探究
2012-11-19 16:15: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长 蔺怀民
[摘 要] 社会矛盾化解是当前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类社会矛盾中最突出最典型的代表,本文以化解涉执信访案件这一社会矛盾为切入点,旨在探索如何建立和完善涉法涉执信访案件的长效机制,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 涉执信访案件 长效机制 途径
随着当前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步伐加快,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和敏感性都在不断增强,涉法涉诉、土地征用、城市拆迁、非法集资融资等方面的信访问题尤其突出,面对这种情形,我们应清醒认识到:一些老的涉诉信访案件至今还没有解决,新的涉诉信访仍不断产生,信访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严峻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上决不能有丝毫松懈。特别是执行工作作为社会矛盾解决的最终归结点,是矛盾最易激化的阶段,涉执信访也就不可避免的大量存在,并占涉诉信访的很大一部分,而且呈增多的趋势。笔者现就根据本院工作实际,以分析涉执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出发,探析如何完善涉诉信访长效机制,谈如下看法:
一、涉执信访案件的现状分析
1、涉执行信访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执行不力”。 案件未如期执结是涉执信访的主要原因,相对于审判工作中反映的“不公”问题,执行则更多地体现为“不力”问题,比例远高于其他。从反映问题上看,涉执信访所反映的大部分是未执结到位的案件,这些案件涉及深层次疑难、棘手问题,解决难度大。
2、老案信访多于新案。老案由于时间长,虽经逐年清积,但仍有少部分案件未全部执结,致使当事人重复信访。
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信访居多。这类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刑期长、赔偿数额大等等,导致执行难度增加,往往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执结。而申请人由于经济上或精神上遭受了较大损失,迫切的想拿到执行款,因此不停地到法院催案或者进行多种方式的信访,这种情况占到法院涉执信访案件的多一半。另外,民间借贷、担保追偿和土地补偿涉执信访案件也占有较大比例。
4、弱势群体占有一定的比例。在涉执上访人员中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占一定的比例。这些人中,有的认为自己伤残得到的赔偿不能及时执行到位;有的认为自己或亲人的案件得不到公正执行。
5、被执行人信访案件增多。一般来说,申请人因为案件未能及时执行而信访,似乎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而近年来被执行人信访案件也屡见不鲜,且呈逐年增加的态势。一些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于是信访便成为其掣肘法院,抗拒执行的最佳选择。
6、热点问题比较集中,群体性上访案件时有发生。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强,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和土地流转问题,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如医疗、养老等问题,以及以前遗留下来的企业改制、民事纠纷等问题引发的集团性诉讼不断发生。这类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往往是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个被执行人,具有执行标的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足等特点,因而执行难度也非常大。而由于申请人人数众多,疏导、安抚工作不好做,在担心自己的债权不能受偿或害怕别的申请人优先受偿的心理驱使下,很容易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误解,从而选择上访。
二、涉执信访的成因
(一)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1、缺乏风险意识,案件“空调白判”。一是在诉讼阶段,当事人没有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让缺失诚信的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就着手转移财产,此类情况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尤为突出,一些信访人为追求高额利息,在对被执行人不了解的情况下,盲目出借资金;二是在执行过程中,信访人不能提供、不能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对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等客观情况缺少理解,一旦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产生强烈的心理落差,在执行人员虽穷尽执行措施但申请人权利仍得不到实现或全部实现时,就将权利不能实现的原因归咎到法院和执行人员身上。甚至有些申请执行人偏执地认为,法院掌握无限国家权力,不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何,都应当给其执行到位,否则,就是法院的失职。
2、滥用信访权利,信“访”不信“法”。不正确的信访心态是导致涉执信访增加的一个诱因,被执行人出于对裁判结果的不满意或逃避执行的故意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甚至暴力抗拒执行,在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转而以信访方式通过各级领导签字批条,给法院施加压力,制造影响;有的败诉方或被执行人在一、二审败诉后,明知自己诉讼无理,但为了达到影响法院执行、规避履行义务的目的,在上访无需付出成本的投机心理驱使下,通过上访拖延执行,无理由地一味主张自己的错误观点,认为只要不停上访,国家和政府就会想办法解决,以此拖延强制履行期限或借机转移财产,使生效的裁判不能得到执行。
3、案件“执行难”,申请执行人不予理解。有些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文化素质较低,对法律、法规、政策片面理解或一知半解,只强调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不考虑对自己不利的部分。有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造成无偿还能力假象,执行法官通过各种方式仍不能获取执行线索,造成执行期限过长。有些对于执行标的较大的案件,被执行人宁愿“坐牢”也不履行义务,结果是申请人认为法院执行力度不够。一些当事人认为最有效、最经济的是信访,就选择上访作为其救济的途径。
4、因一方生活困难,双方当事人均信访。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期望值过高。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上诉、申请再审、申诉,有多种司法救济渠道,而满心欢喜拿到胜诉裁判文书,因被执行人经济条件所限导致执行不能或不能全部执行到位,往往迁怒于法院和执行干警,这在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劳动、工伤争议案件时较为突出。有的被执行人确实家境困难,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仍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他们认为受了“委屈”而无处“申冤”,以为维护其基本生活保障为由也进行信访。
(二)法院自身方面的原因
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的主体,近年来,虽然连续开展多种多样的专项执行活动,在工作中努力探索、不断创新,使执行工作渐趋规范,但是执行工作总体上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期望。原因主要有:
1、裁判文书表述不清或存在瑕疵。表述不清或存在瑕疵裁判一般可以通过执行中作出解释或和解执行的方式加以解决,但一些表述不清或存在瑕疵判决主文的不确定性相对于特定的当事人在执行中是无法解决的。特别如相邻关系判决案件中,对恢复原状表述不明,当事人对判决主文产生异议,在执行中很难确定原状是什么状态。又如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小孩教育费在判决主文中表述“凭学校票据结算”。对于如何“结算”审判法官给予解释后,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同,导致多次信访。
2、执行法官释明、告知工作不到位。执行释明是实现法律程序正当和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诉讼价值理念的载体,有利于实现执行效益的最大化,节省司法资源,充分调动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的积极性,提高执行效率。目前执行法官普遍存在腿勤手懒的现象,接手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文字、图片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当执行不能时,也因未能充分说明案件中止、程序终结原因、恢复执行的条件等或者未按规定满足权利人了解执行情况的要求,不主动、不详细回答权利人咨询的法律问题,使权利人产生了猜疑、误解或歧异而引发信访。
3、执行方法不当,执行效果欠佳。执行工作是一项综合能力要求很高的工作,但由于执行法官在素质、阅历及办案经验上的个体差异,在案件执行中,有的找不到案件执行的突破口,工作方法简单,过分地依赖强制手段,调查不深入,说服、教育不细致;有的对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学习不够、认识不足、理解不深,特别在一些执行限止性规定出台后,仍套用老“经验”;有的担心手中积案日益增多,接待答复当事人时用语不规范,态度生硬、言语冷漠,使当事人对执行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而导致信访;。
(三)体制机制、社会层面的原因
1、司法权威还未完全树立。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拥有独立审判权,但长期以来,行政权力大于司法权力,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使得当事人更注重于采取信访等手段寻求“私权”救济,导致当事人片面地认为只有找更大的官,才有望解决问题,唯“访”才是“王”道。
2、“执行难”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社会转型过程中矛盾冲突加剧,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长,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民群众越来越重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大量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随之涉执信访案件大量涌现。尤其是基层法院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前沿,成为多种社会矛盾的汇集点和缓冲带。而执行工作又是法院工作的最后一道屏障,且解决“难行难”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使得涉执信访案件日趋上升。
3、信访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下,把各种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和杜绝上访无疑都是非常正确的。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过分强调“花钱买平安”,对无理缠访的当事人不敢依法处理,一味迁就妥协,使信访人产生不进京、赴省不罢休的信心和勇气,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有的信访部门对信访者的理由、能力以及案件事实缺乏调查,盲目简单批转,随意表态,造成当事人紧抠领导的表态而纠缠不休。有的把信访量作为考核、考评工作的重要依据,甚至实行“一票否决”,对信访案件的处理不甚科学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访的势头。
三、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解决执行信访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法院角度说,要减少和控制执行信访案件,应首先加强自身建设,从源头上找原因、想对策,认真办理当事人的信访事项,努力将执行信访案件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尽量避免信访工作短期应急心态,应本着依法疏导的态度,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并着力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定期向党委汇报执行工作,通过党委强有力的领导,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组织协调、法院主办、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尽力推动执行联动机制完善,通过制定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法定职责、程序,建立起一整套可操作性强的运行和管理机制,使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发挥作用。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实行信息共享,推动社会信息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注重整合法院内部力量,构建齐抓共管格局,立案部门应把好“立案关”,以免本由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职能部门解决的矛盾纠纷进入法院后,管不了,管不好,引发涉诉、涉执信访。审判业务一线要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克服“孤立办案、一判了之”倾向,积极采取先予执行和诉讼保全措施,尽可能在审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以调解方式结案,讲求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防止生效判决成为“空头支票”,形成执行积案,诱发涉执信访。
(一)以和谐稳定为核心,运行“新”机制,预防涉执信访案件
一是建立涉执信访工作责任制。制定出台了《执行信访制度》,成立由执行局长任组长的涉执信访领导小组,健全重信重访工作机制,明确每位干警的信访责任,要求干警将规定落到实处,在全院营造出人人都是信访接待责任人的浓厚氛围。
二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执行工作的风险评估,逐步形成关口前移、全程协同的矛盾排查、防范、化解的常态工作模式。我院相继推出了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即在执行立案的同时,发送《申请执行人须知》,立案后给被执行人发送《被执行人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执行中风险责任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中止、终结的案件发放《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及今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向当事人进行告知,通过涉执风险提示制度运行,当事人缠诉现象、涉执上访的明显减少,司法权威逐渐提高。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强制执行与和解执行相结合、法院和解与社会调解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构建化解矛盾的社会化格局。
三是建立涉执信访案件周、月通报制度。以排查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为切入点,每周召开一次调度会,讨论案件执行进展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情况,确定执行方案和执行措施,加大涉诉信访预防及排查、处置力度,真正将涉诉信访案件消除在萌芽,化解在基层。每月对涉执来信来访情况进行细致的统计分析,并将涉案当事人、承办人及案件执行情况、反映问题等逐一梳理,统计制作并在全局发放《执行信访通报》,增强执行干警做好涉执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是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机制。一旦发生农民涉法集体信访、群体性突发事件,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进行处理,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疏导的理念,防止矛盾激化。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实行重点案件定期回访、约见当事人制度,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除对重大节日、活动时期,急情急案和上级机关、领导关注批示的案件专项查报、及时汇报外,还成立信访应急小分队,应急队员需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实行信访昼夜值班制度,确保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时,应急队能够“拉得出、跟得上、处得好”。
五是畅通权利救济渠道。权利救济功能是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化解社会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执行工作中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的生活又迫为困窘,当法院用裁判文书依法维护其合法诉求后,因上述原因往往难以获得应得利益,申请人又没有树立一种正确的诉讼风险意识,把责任都归于法院的执行不力。对此,2003年我院争取县财政支持,建立了执行案件救济制度,坚持对特困申请人进行救助,以解燃眉之急,化解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怨恨情绪,平衡他们的心理,该制度实施以来,已经有326人次受到救助,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今年5月初,我院全面贯彻落实了最高法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又与民政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对法院执行中特困申请执行人实施民政救助的意见》,规范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即每年由民政部门根据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实际情况,按照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临时救助政策对特困申请人给予救助,在当年度慈善支出10万元以内落实救助基金到位,此文的实施,进一步加大了执行救助的力度,严格了救助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能消除有信访苗头的案件,继续保持我院执行“零信访”的良好局面。
(二)以科技手段为支撑,搭建“新”平台,降低涉执信访案件
执行过程中通过数字化手段开发软件系统,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对所有流程和环节的了解,从便民、利民、为民的角度把人文关怀渗透到执行的每一个环节、体现到每一处细节,提高当事人满意度,降低信访案件发生的机率。
1、开发软件系统。在改革过程中,根据新流程“分段、分权、分机构”的特点,自主开发设计了一套软件系统,把复杂的程序均设成一键通、一卡通的形式,无论是执行干警还是当事人,只需按一键、刷一卡就能了解整个案件的进程或相关信息。
2、科学管理流程。整套软件系统由过去的人工管理、手工操作,变为现在的科技化数字化管理模式,院长、局长、科长可进行网上签批并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并且变人为传统管控为数字自动跟踪管理,确保了整个执行流程的无缝控制和阳光运行。
3、设置便民设施。为了方便当事人查询,在执行局大厅配备了触摸屏、电视屏,把执行流程信息全部录入电脑,并公布每名执行干警的照片姓名办公电话等,当事人可以通过屏幕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与办案人员进行预约。
4、保障当事人权利。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当事人权益的理念,通过数字化手段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对所有流程和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真正实现了司法为民、阳光执行。
[关键词] 涉执信访案件 长效机制 途径
随着当前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步伐加快,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和敏感性都在不断增强,涉法涉诉、土地征用、城市拆迁、非法集资融资等方面的信访问题尤其突出,面对这种情形,我们应清醒认识到:一些老的涉诉信访案件至今还没有解决,新的涉诉信访仍不断产生,信访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严峻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上决不能有丝毫松懈。特别是执行工作作为社会矛盾解决的最终归结点,是矛盾最易激化的阶段,涉执信访也就不可避免的大量存在,并占涉诉信访的很大一部分,而且呈增多的趋势。笔者现就根据本院工作实际,以分析涉执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出发,探析如何完善涉诉信访长效机制,谈如下看法:
一、涉执信访案件的现状分析
1、涉执行信访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执行不力”。 案件未如期执结是涉执信访的主要原因,相对于审判工作中反映的“不公”问题,执行则更多地体现为“不力”问题,比例远高于其他。从反映问题上看,涉执信访所反映的大部分是未执结到位的案件,这些案件涉及深层次疑难、棘手问题,解决难度大。
2、老案信访多于新案。老案由于时间长,虽经逐年清积,但仍有少部分案件未全部执结,致使当事人重复信访。
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信访居多。这类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刑期长、赔偿数额大等等,导致执行难度增加,往往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执结。而申请人由于经济上或精神上遭受了较大损失,迫切的想拿到执行款,因此不停地到法院催案或者进行多种方式的信访,这种情况占到法院涉执信访案件的多一半。另外,民间借贷、担保追偿和土地补偿涉执信访案件也占有较大比例。
4、弱势群体占有一定的比例。在涉执上访人员中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占一定的比例。这些人中,有的认为自己伤残得到的赔偿不能及时执行到位;有的认为自己或亲人的案件得不到公正执行。
5、被执行人信访案件增多。一般来说,申请人因为案件未能及时执行而信访,似乎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而近年来被执行人信访案件也屡见不鲜,且呈逐年增加的态势。一些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于是信访便成为其掣肘法院,抗拒执行的最佳选择。
6、热点问题比较集中,群体性上访案件时有发生。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强,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和土地流转问题,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如医疗、养老等问题,以及以前遗留下来的企业改制、民事纠纷等问题引发的集团性诉讼不断发生。这类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往往是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个被执行人,具有执行标的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足等特点,因而执行难度也非常大。而由于申请人人数众多,疏导、安抚工作不好做,在担心自己的债权不能受偿或害怕别的申请人优先受偿的心理驱使下,很容易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误解,从而选择上访。
二、涉执信访的成因
(一)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1、缺乏风险意识,案件“空调白判”。一是在诉讼阶段,当事人没有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让缺失诚信的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就着手转移财产,此类情况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尤为突出,一些信访人为追求高额利息,在对被执行人不了解的情况下,盲目出借资金;二是在执行过程中,信访人不能提供、不能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对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等客观情况缺少理解,一旦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产生强烈的心理落差,在执行人员虽穷尽执行措施但申请人权利仍得不到实现或全部实现时,就将权利不能实现的原因归咎到法院和执行人员身上。甚至有些申请执行人偏执地认为,法院掌握无限国家权力,不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何,都应当给其执行到位,否则,就是法院的失职。
2、滥用信访权利,信“访”不信“法”。不正确的信访心态是导致涉执信访增加的一个诱因,被执行人出于对裁判结果的不满意或逃避执行的故意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甚至暴力抗拒执行,在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转而以信访方式通过各级领导签字批条,给法院施加压力,制造影响;有的败诉方或被执行人在一、二审败诉后,明知自己诉讼无理,但为了达到影响法院执行、规避履行义务的目的,在上访无需付出成本的投机心理驱使下,通过上访拖延执行,无理由地一味主张自己的错误观点,认为只要不停上访,国家和政府就会想办法解决,以此拖延强制履行期限或借机转移财产,使生效的裁判不能得到执行。
3、案件“执行难”,申请执行人不予理解。有些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文化素质较低,对法律、法规、政策片面理解或一知半解,只强调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不考虑对自己不利的部分。有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造成无偿还能力假象,执行法官通过各种方式仍不能获取执行线索,造成执行期限过长。有些对于执行标的较大的案件,被执行人宁愿“坐牢”也不履行义务,结果是申请人认为法院执行力度不够。一些当事人认为最有效、最经济的是信访,就选择上访作为其救济的途径。
4、因一方生活困难,双方当事人均信访。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期望值过高。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上诉、申请再审、申诉,有多种司法救济渠道,而满心欢喜拿到胜诉裁判文书,因被执行人经济条件所限导致执行不能或不能全部执行到位,往往迁怒于法院和执行干警,这在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劳动、工伤争议案件时较为突出。有的被执行人确实家境困难,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仍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他们认为受了“委屈”而无处“申冤”,以为维护其基本生活保障为由也进行信访。
(二)法院自身方面的原因
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的主体,近年来,虽然连续开展多种多样的专项执行活动,在工作中努力探索、不断创新,使执行工作渐趋规范,但是执行工作总体上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期望。原因主要有:
1、裁判文书表述不清或存在瑕疵。表述不清或存在瑕疵裁判一般可以通过执行中作出解释或和解执行的方式加以解决,但一些表述不清或存在瑕疵判决主文的不确定性相对于特定的当事人在执行中是无法解决的。特别如相邻关系判决案件中,对恢复原状表述不明,当事人对判决主文产生异议,在执行中很难确定原状是什么状态。又如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小孩教育费在判决主文中表述“凭学校票据结算”。对于如何“结算”审判法官给予解释后,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同,导致多次信访。
2、执行法官释明、告知工作不到位。执行释明是实现法律程序正当和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诉讼价值理念的载体,有利于实现执行效益的最大化,节省司法资源,充分调动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的积极性,提高执行效率。目前执行法官普遍存在腿勤手懒的现象,接手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文字、图片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当执行不能时,也因未能充分说明案件中止、程序终结原因、恢复执行的条件等或者未按规定满足权利人了解执行情况的要求,不主动、不详细回答权利人咨询的法律问题,使权利人产生了猜疑、误解或歧异而引发信访。
3、执行方法不当,执行效果欠佳。执行工作是一项综合能力要求很高的工作,但由于执行法官在素质、阅历及办案经验上的个体差异,在案件执行中,有的找不到案件执行的突破口,工作方法简单,过分地依赖强制手段,调查不深入,说服、教育不细致;有的对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学习不够、认识不足、理解不深,特别在一些执行限止性规定出台后,仍套用老“经验”;有的担心手中积案日益增多,接待答复当事人时用语不规范,态度生硬、言语冷漠,使当事人对执行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而导致信访;。
(三)体制机制、社会层面的原因
1、司法权威还未完全树立。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拥有独立审判权,但长期以来,行政权力大于司法权力,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使得当事人更注重于采取信访等手段寻求“私权”救济,导致当事人片面地认为只有找更大的官,才有望解决问题,唯“访”才是“王”道。
2、“执行难”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社会转型过程中矛盾冲突加剧,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长,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民群众越来越重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大量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随之涉执信访案件大量涌现。尤其是基层法院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前沿,成为多种社会矛盾的汇集点和缓冲带。而执行工作又是法院工作的最后一道屏障,且解决“难行难”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使得涉执信访案件日趋上升。
3、信访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下,把各种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和杜绝上访无疑都是非常正确的。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过分强调“花钱买平安”,对无理缠访的当事人不敢依法处理,一味迁就妥协,使信访人产生不进京、赴省不罢休的信心和勇气,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有的信访部门对信访者的理由、能力以及案件事实缺乏调查,盲目简单批转,随意表态,造成当事人紧抠领导的表态而纠缠不休。有的把信访量作为考核、考评工作的重要依据,甚至实行“一票否决”,对信访案件的处理不甚科学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访的势头。
三、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解决执行信访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法院角度说,要减少和控制执行信访案件,应首先加强自身建设,从源头上找原因、想对策,认真办理当事人的信访事项,努力将执行信访案件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尽量避免信访工作短期应急心态,应本着依法疏导的态度,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并着力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定期向党委汇报执行工作,通过党委强有力的领导,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组织协调、法院主办、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尽力推动执行联动机制完善,通过制定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法定职责、程序,建立起一整套可操作性强的运行和管理机制,使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发挥作用。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实行信息共享,推动社会信息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注重整合法院内部力量,构建齐抓共管格局,立案部门应把好“立案关”,以免本由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职能部门解决的矛盾纠纷进入法院后,管不了,管不好,引发涉诉、涉执信访。审判业务一线要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克服“孤立办案、一判了之”倾向,积极采取先予执行和诉讼保全措施,尽可能在审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以调解方式结案,讲求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防止生效判决成为“空头支票”,形成执行积案,诱发涉执信访。
(一)以和谐稳定为核心,运行“新”机制,预防涉执信访案件
一是建立涉执信访工作责任制。制定出台了《执行信访制度》,成立由执行局长任组长的涉执信访领导小组,健全重信重访工作机制,明确每位干警的信访责任,要求干警将规定落到实处,在全院营造出人人都是信访接待责任人的浓厚氛围。
二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执行工作的风险评估,逐步形成关口前移、全程协同的矛盾排查、防范、化解的常态工作模式。我院相继推出了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即在执行立案的同时,发送《申请执行人须知》,立案后给被执行人发送《被执行人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执行中风险责任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中止、终结的案件发放《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及今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向当事人进行告知,通过涉执风险提示制度运行,当事人缠诉现象、涉执上访的明显减少,司法权威逐渐提高。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强制执行与和解执行相结合、法院和解与社会调解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构建化解矛盾的社会化格局。
三是建立涉执信访案件周、月通报制度。以排查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为切入点,每周召开一次调度会,讨论案件执行进展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情况,确定执行方案和执行措施,加大涉诉信访预防及排查、处置力度,真正将涉诉信访案件消除在萌芽,化解在基层。每月对涉执来信来访情况进行细致的统计分析,并将涉案当事人、承办人及案件执行情况、反映问题等逐一梳理,统计制作并在全局发放《执行信访通报》,增强执行干警做好涉执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是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机制。一旦发生农民涉法集体信访、群体性突发事件,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进行处理,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疏导的理念,防止矛盾激化。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实行重点案件定期回访、约见当事人制度,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除对重大节日、活动时期,急情急案和上级机关、领导关注批示的案件专项查报、及时汇报外,还成立信访应急小分队,应急队员需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实行信访昼夜值班制度,确保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时,应急队能够“拉得出、跟得上、处得好”。
五是畅通权利救济渠道。权利救济功能是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化解社会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执行工作中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的生活又迫为困窘,当法院用裁判文书依法维护其合法诉求后,因上述原因往往难以获得应得利益,申请人又没有树立一种正确的诉讼风险意识,把责任都归于法院的执行不力。对此,2003年我院争取县财政支持,建立了执行案件救济制度,坚持对特困申请人进行救助,以解燃眉之急,化解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怨恨情绪,平衡他们的心理,该制度实施以来,已经有326人次受到救助,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今年5月初,我院全面贯彻落实了最高法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又与民政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对法院执行中特困申请执行人实施民政救助的意见》,规范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即每年由民政部门根据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实际情况,按照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临时救助政策对特困申请人给予救助,在当年度慈善支出10万元以内落实救助基金到位,此文的实施,进一步加大了执行救助的力度,严格了救助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能消除有信访苗头的案件,继续保持我院执行“零信访”的良好局面。
(二)以科技手段为支撑,搭建“新”平台,降低涉执信访案件
执行过程中通过数字化手段开发软件系统,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对所有流程和环节的了解,从便民、利民、为民的角度把人文关怀渗透到执行的每一个环节、体现到每一处细节,提高当事人满意度,降低信访案件发生的机率。
1、开发软件系统。在改革过程中,根据新流程“分段、分权、分机构”的特点,自主开发设计了一套软件系统,把复杂的程序均设成一键通、一卡通的形式,无论是执行干警还是当事人,只需按一键、刷一卡就能了解整个案件的进程或相关信息。
2、科学管理流程。整套软件系统由过去的人工管理、手工操作,变为现在的科技化数字化管理模式,院长、局长、科长可进行网上签批并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并且变人为传统管控为数字自动跟踪管理,确保了整个执行流程的无缝控制和阳光运行。
3、设置便民设施。为了方便当事人查询,在执行局大厅配备了触摸屏、电视屏,把执行流程信息全部录入电脑,并公布每名执行干警的照片姓名办公电话等,当事人可以通过屏幕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与办案人员进行预约。
4、保障当事人权利。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当事人权益的理念,通过数字化手段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对所有流程和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真正实现了司法为民、阳光执行。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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