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执行行为的表现、产生原因及对策
2012-08-09 10:10: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耿宏伟
耿宏伟
为破解执行难,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笔者根据襄阳市襄城区法院近几年执行工作实践。襄城区法院对当事人规避执行行为的表现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应对之策。
一、规避执行行为的表现方式
(一)转移、隐匿财产。
1、在诉讼或执行前,被执行人将动产转移至他处隐藏,将银行存款取出,将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低价或无偿转让,或登记在他人名下;
2、有的夫妻“假离婚真逃账”,将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配偶一方或子女名下;
3、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关联交易、体外循环、存款存入个人账户、假破产、开设多头账号、串通银行高管利用银行之间“待结管账户”等方式隐匿财产。
(二)长期在外,逃避执行。
有些被执行人特别是农村乡镇或无固定职业的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只身外出打工,长年不回家,也极少与家人联系,让外人无从查找其行踪,有的甚至举家外出打工,家中又无财产,致使案件长期无法执行。
(三)以上访相要挟,逃避执行。
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执行,以判决、裁定有误为由,频频上访,就此来向法院施加压力,以达到干扰法院执行的目的。一些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为了规避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职工、群众围攻执行法官,或组织人员到有关上级部门采取打横幅、堵大门等方式闹事、上访,以法院执行带来社会不稳定为由给法院施压,从而达到躲避法院执行的目的。
(四)假调解、假和解,滥用法律程序。
一些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时间,在诉讼中假意还款,以分期分批还款为条件,诱使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又不自动履行,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故伎重施,又积极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仍然没有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一些被执行人为了达到不让法院依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的目的,串通案外人倒签买卖合同日期,伪造交易凭证,伪造证据,不断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案外人异议,千方百计地阻挠执行;一些被执行人在终审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为了摆脱法院的执行,又千方百计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到检察机关申请撤诉,使案件再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原判决中止执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法院刚受理执行案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马上接到再审通知书和抗诉意见书,使案件执行“搁浅”。
(五)利用破产方式规避执行。
一些企业法人利用合法的破产来逃避债务,破产后恶意制造虚假债务,创造企业破产的条件,秘密转移优质资产,造成债权无法或低比例清偿,在宣告破产后资产处置时,又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更换企业名称重新注册成立新的企业,企业名称改变了,但是法定代表人、其他领导和员工没有变,经营的范围没有变,唯一改变的是债权人合法债权逃废了。
二、规避执行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公民法治观念淡薄。
“执行难”是在改革攻坚期、体制转型期、社会矛盾凸现期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历史上缺少相应的法制传统;从现实上看,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淡薄,头脑中还缺少尊重法律、敬重司法权威的思想,藐视法院执行,有的甚至认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不履行法定义务也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躲债不还最多拘留15天,故采取种种方法逃避、规避执行。
(二)缺乏诚信观念。
有的当事人缺乏诚信观念,违背信用原则,不仅在经济交往中不诚实信用甚至欺诈,即使到了法院执行阶段也采取种种拖、逃、赖的手段。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信用制度尚不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人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这样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少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三)法律惩戒不力。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规避执行的行为处罚措施仅规定了拘留、罚款两种,拘留期限过短,罚款金额偏低,对被执行人震慑、惩罚力度不够,即使规避执行,给规避者带来的成本和代价偏小,无形之中助长规避执行行为。加之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拒执罪”的规定不够详细,公、检、法认识不统一,导致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定罪等刑事追诉环节存在程序繁琐、衔接不够的问题,使一些已构成“拒执罪”的典型的规避行为立不上案、批不了捕、起不了诉、定不上罪。
(四)法院内部立、审、执之间衔接不够,工作不到位。
在立案阶段,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没有及时告知诉讼风险,向其释明申请诉讼保全的必要性和具体方法;在诉讼中,有的审判人员存在“就案办案,管审理不管执行”的思想,没有从源头上守住败诉方当事人为规避行为、逃避责任而转移、隐匿财产的第一道防线。在执行中,存在执行人员老化、素质不高、强制执行力量不足、执行装备陈旧落后等问题,一些执行人员责任心差,执行方式方法陈旧,依职权调查财产工作滞后或者不力,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手段不足、不及时,给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以可乘之机。
三、应对之策
(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诚信意识。
要通过开设普法课堂、法院巡回审判、以案讲法以及多媒体载体宣传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宣传法律知识,鼓励学法、知法、护法,使全民树立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规避执行行为的产生。法院应充分利用媒体曝光、公开执行等手段,将被执行人因规避执行被制裁或者处罚的典型案例及时公布,以维护法律权威,提升公众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
(二)强化法院内部立、审、执环节衔接。
案件受理阶段,要加大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的力度,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和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在审理环节,要加大案件调解力度,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可在调解书中采取设定违约惩罚条款等方式,防止 “假调解、真逃债”行为滋生,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减少申请执行率。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产、国土、车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及时控制被执行人财产,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三)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
法院应加大与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发挥他们技术和人员方面的优势,帮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让被执行人“无路可逃”。法院可借鉴“110”的成功经验,建立“执行110”制度,安排专人、专车24小时值班,公开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执行线索,迅速赶赴现场,控制被执行人和财产,有效地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的难题。对轻微规避执行行为,及时查证,视情节依法给予罚款、拘留处罚;对情节严重,被执行人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坚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和联系,统一思想认识,保证拒执罪案件“立得上、捕得了、诉得了、判得下”,用严厉的刑事制裁手段打消少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企图。
(四)强化执行联动,大力加强社会征信系统建设。
要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联合公安、工商、税务、海关、金融、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船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实现执行网信息、执行工作社会联动信息与金融机构征信系统的融合和对接。要及时知晓企业、个人的资金、经营、负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以此评价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程度。对诚信缺失者,严格限制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审批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等活动。如金融部门限制其贷款,行政管理部门限制年检年审,证券、投资部门限制其投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其出入境,其他部门限制其高消费等,加大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违法成本,促使或强制其履行法律义务。
(五)提高执行人员自身素质,全面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以正式干警总数15%的比例配足配强执行人员。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执行人员算清贪与廉不同的“金钱账”、“政治账”、“家庭账”、“健康账”,自觉秉公办案,廉洁执法。同时要强化执行人员政治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执行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执行队伍,以适应日益复杂和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要完善执行工作考核办法,对执行人员采取适当的奖惩激励措施,以提高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规避执行行为的表现方式
(一)转移、隐匿财产。
1、在诉讼或执行前,被执行人将动产转移至他处隐藏,将银行存款取出,将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低价或无偿转让,或登记在他人名下;
2、有的夫妻“假离婚真逃账”,将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配偶一方或子女名下;
3、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关联交易、体外循环、存款存入个人账户、假破产、开设多头账号、串通银行高管利用银行之间“待结管账户”等方式隐匿财产。
(二)长期在外,逃避执行。
有些被执行人特别是农村乡镇或无固定职业的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只身外出打工,长年不回家,也极少与家人联系,让外人无从查找其行踪,有的甚至举家外出打工,家中又无财产,致使案件长期无法执行。
(三)以上访相要挟,逃避执行。
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执行,以判决、裁定有误为由,频频上访,就此来向法院施加压力,以达到干扰法院执行的目的。一些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为了规避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职工、群众围攻执行法官,或组织人员到有关上级部门采取打横幅、堵大门等方式闹事、上访,以法院执行带来社会不稳定为由给法院施压,从而达到躲避法院执行的目的。
(四)假调解、假和解,滥用法律程序。
一些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时间,在诉讼中假意还款,以分期分批还款为条件,诱使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又不自动履行,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故伎重施,又积极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仍然没有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一些被执行人为了达到不让法院依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的目的,串通案外人倒签买卖合同日期,伪造交易凭证,伪造证据,不断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案外人异议,千方百计地阻挠执行;一些被执行人在终审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为了摆脱法院的执行,又千方百计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到检察机关申请撤诉,使案件再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原判决中止执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法院刚受理执行案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马上接到再审通知书和抗诉意见书,使案件执行“搁浅”。
(五)利用破产方式规避执行。
一些企业法人利用合法的破产来逃避债务,破产后恶意制造虚假债务,创造企业破产的条件,秘密转移优质资产,造成债权无法或低比例清偿,在宣告破产后资产处置时,又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更换企业名称重新注册成立新的企业,企业名称改变了,但是法定代表人、其他领导和员工没有变,经营的范围没有变,唯一改变的是债权人合法债权逃废了。
二、规避执行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公民法治观念淡薄。
“执行难”是在改革攻坚期、体制转型期、社会矛盾凸现期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历史上缺少相应的法制传统;从现实上看,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淡薄,头脑中还缺少尊重法律、敬重司法权威的思想,藐视法院执行,有的甚至认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不履行法定义务也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躲债不还最多拘留15天,故采取种种方法逃避、规避执行。
(二)缺乏诚信观念。
有的当事人缺乏诚信观念,违背信用原则,不仅在经济交往中不诚实信用甚至欺诈,即使到了法院执行阶段也采取种种拖、逃、赖的手段。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信用制度尚不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人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这样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少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三)法律惩戒不力。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规避执行的行为处罚措施仅规定了拘留、罚款两种,拘留期限过短,罚款金额偏低,对被执行人震慑、惩罚力度不够,即使规避执行,给规避者带来的成本和代价偏小,无形之中助长规避执行行为。加之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拒执罪”的规定不够详细,公、检、法认识不统一,导致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定罪等刑事追诉环节存在程序繁琐、衔接不够的问题,使一些已构成“拒执罪”的典型的规避行为立不上案、批不了捕、起不了诉、定不上罪。
(四)法院内部立、审、执之间衔接不够,工作不到位。
在立案阶段,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没有及时告知诉讼风险,向其释明申请诉讼保全的必要性和具体方法;在诉讼中,有的审判人员存在“就案办案,管审理不管执行”的思想,没有从源头上守住败诉方当事人为规避行为、逃避责任而转移、隐匿财产的第一道防线。在执行中,存在执行人员老化、素质不高、强制执行力量不足、执行装备陈旧落后等问题,一些执行人员责任心差,执行方式方法陈旧,依职权调查财产工作滞后或者不力,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手段不足、不及时,给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以可乘之机。
三、应对之策
(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诚信意识。
要通过开设普法课堂、法院巡回审判、以案讲法以及多媒体载体宣传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宣传法律知识,鼓励学法、知法、护法,使全民树立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规避执行行为的产生。法院应充分利用媒体曝光、公开执行等手段,将被执行人因规避执行被制裁或者处罚的典型案例及时公布,以维护法律权威,提升公众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
(二)强化法院内部立、审、执环节衔接。
案件受理阶段,要加大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的力度,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和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在审理环节,要加大案件调解力度,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可在调解书中采取设定违约惩罚条款等方式,防止 “假调解、真逃债”行为滋生,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减少申请执行率。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产、国土、车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及时控制被执行人财产,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三)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
法院应加大与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发挥他们技术和人员方面的优势,帮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让被执行人“无路可逃”。法院可借鉴“110”的成功经验,建立“执行110”制度,安排专人、专车24小时值班,公开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执行线索,迅速赶赴现场,控制被执行人和财产,有效地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的难题。对轻微规避执行行为,及时查证,视情节依法给予罚款、拘留处罚;对情节严重,被执行人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坚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和联系,统一思想认识,保证拒执罪案件“立得上、捕得了、诉得了、判得下”,用严厉的刑事制裁手段打消少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企图。
(四)强化执行联动,大力加强社会征信系统建设。
要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联合公安、工商、税务、海关、金融、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船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实现执行网信息、执行工作社会联动信息与金融机构征信系统的融合和对接。要及时知晓企业、个人的资金、经营、负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以此评价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程度。对诚信缺失者,严格限制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审批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等活动。如金融部门限制其贷款,行政管理部门限制年检年审,证券、投资部门限制其投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其出入境,其他部门限制其高消费等,加大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违法成本,促使或强制其履行法律义务。
(五)提高执行人员自身素质,全面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以正式干警总数15%的比例配足配强执行人员。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执行人员算清贪与廉不同的“金钱账”、“政治账”、“家庭账”、“健康账”,自觉秉公办案,廉洁执法。同时要强化执行人员政治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执行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执行队伍,以适应日益复杂和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要完善执行工作考核办法,对执行人员采取适当的奖惩激励措施,以提高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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