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规避执行之我见
2012-06-15 14:28: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韩小明
  “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之一,而规避执行又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现在,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想法设法规避执行,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债权难以充分实现。规避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和障碍,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贻害无穷,必须坚决予以反制和打击。笔者结合长期在基层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实践,谈谈反规避执行的对策及措施,供大家商榷。 

  一、加大反规避执行工作的宣传,强化全民法治观念。

  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和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和利用各种平台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以此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使知法、守法的观念深入人心,切实提高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自觉性。同时,法院在执行办案中要注意收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和报道,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规避执行危害性和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必要性,为反规避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社会诚信体系,铲除规避执行土壤。

  加强诚信道德教育,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理念,强化公众诚信意识,在全社会树立“重承诺,守信誉”的良好风气,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建立社会财产监管体系和有效的征信系统,将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册纳入当地相关征信系统,使其在经营、置业、消费、就业等各方面处处受限和制约,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

  三、积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严厉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反规避执行首先要从完善法律制度入手,即建立健全适应形势发展和执行工作任务需要且有效的法律和制度,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治力度。建议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适当提高罚款和拘留上限,并可以间断性地连续适用司法拘留。同时,合理规范拒执刑事责任的启动程序,降低妨害执行行为入罪的“门槛”,扩大刑事追究面,增加法院执行的威慑力,促进案件的执行;建议上级法院不断总结反规避执行经验,及时在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追加变更、执行豁免、执行和解、执行救济、参与分配、协助执行、强制措施以及执行终结等各方面出台相应、实用和有效的司法解释,为反规避执行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切实建立和推行执行联动机制,合力围剿规避执行。

  反规避执行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光靠法院一家不行,需要相关部门乃至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参与。2009年,在中央领导和支持下,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各地以此为契机尝试建立和推行党委组织协调、法院主办、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以笔者来看,该机制在很多地方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有的有名无实,存在联而不动的问题,远未发挥作用。因此,反规避执行当务之急是建立“党委领导、综治牵头、法院主办、社会协动”的执行工作格局,加强党的领导,真正让公安、银行、税务、工商、社保等部门参与进来,使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发挥作用。当然,这其中包括首先要克服和摒弃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五、法院积极和规范执行,加大执行力度,不给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可乘之机。

  法院是执行主体,是反规避执行工作的当然第一责任者,必须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积极和规范执行,给被执行人以有力和持续性地压力,真正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实行规避执行风险评估制度。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首先进行执前排查,看被执行人有无规避执行的可能,并有针对性地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二是执行过程中积极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完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加紧与有关部门协商,尽快实现信息共享,对规避执行的债务人形成有效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三是积极利用与公安、银行、税务、工商、社保等部门已建立的查控体系,监督和限制被执行人置业、融资、出境等渠道,有效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如发挥公安等协助执行部门在户籍和流动人口管理、技术侦查上的资源优势,建立了公安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的工作机制;建立银行与法院“点对点”集中快速查询被执行人账户的工作机制;建立调查令制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公安机关的车辆年检年审、随机检查等途径及时发现被执行车辆;畅通被执行人养老金、保险理赔款的执行程序,防止被执行人以此规避执行;四是创新方法和措施攻坚克难。如针对执行实践中问题比较突出的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而有财产难执行的现象,积极探索以大换小、以近换远、以产权换租赁等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五是强化舆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防范和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威慑氛围;六是立、审、执部门之间注意协调配合。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