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执行
2010-11-19 10:00: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段效亮
  近年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在县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省市法院指导下,在案件多、任务重、人员少、难度大的情况下,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执行,和谐执行,执结了一大批案件,得到了领导的肯定和同志们的赞扬,下面是本人就执行中的一些不成熟的做法与大家共同交流。

  执行中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是我们执结每一起案件的保证。依靠党的领导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争取党委对执行工作的支持,我们在执行中坚持法院重大执行事项、重大工作部署向县委、人大报告制度,及时汇报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争取县政府在办案经费、车辆、通讯、办公自动化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不断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并借助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的政治优势,协调好各种关系,排除执行阻力和干扰,为执行工作营造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如我院执行的付汝海等人申请执行王传仁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被执行人王传仁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汝海等人6万余元。在王传仁刑满出狱后,付汝海即要求法院执行王传仁所欠赔偿款,因王传仁赔偿能力有限,该案执行陷入了僵局,为此付汝海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为了彻底解决此案,执行人员一方面向县政法委汇报,另一方面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所在的乡镇主要领导,要求他们在执行此案上予以支持,该案通过政法委书记协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分属的两个乡镇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各自拿出一部分资金,再加上被执行人筹借的资金给付申请人,该案得以执结。我们执行中遇到的许多案件就是通过当事人所在乡镇为申请人办理低保等方式解决的,因此说党委的领导、政府支持是法院执行工作得以打开局面的根本保证。

  积极“和解”执行。“和解”执行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执行中有许多看似执结不了的案件,通过法院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得到了解决。如我院执行的黄绍俊等人申请执行睢县涧岗供销社集资款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涧岗供销社给付黄绍俊等人集资款30余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涧岗供销社的房地产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给了申请人黄绍俊等人,随及黄绍俊将抵偿给自己的房地产转让给了他人,其中有四间房地产转让给案外人杨树生,可是当杨树生盖房时与另一案外人张贵军发生了争执,张贵军说此处房地产前任供销社主任已抵偿给自己,并拿出了协议,依法理张贵军拿出的抵偿协议因未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是不得对抗法院执行的,可是,涧岗供销社欠张贵军款确实存在,并已取得了法院的判决书,可涧岗供销社在法院将其所拥有的房地产执行给黄绍俊等人之后,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张贵军若申请执行涧岗供销社的时候其权利就很难得到保护。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法院执行人员分别给黄绍俊和案外人杨树生、张贵军做工作,最终三方达成了协议,案外人杨树生同意让出二间房的地方给张贵军,由张贵军把杨树生的二间房的购房款给杨树生,黄绍俊再拔给张贵军一片地方。案件这样得到了解决,各方当事人均息诉息访,效果非常好。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障民生。我院严格贯彻司法关注民生理念,加大对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2006年以来,受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等弱势群体执行案件152件,执结143件,结案率达98.3%。同时,为解决审判过程中经济困难当事人吃饭、治病等切身问题,裁定先予执行金额10余万元,并在法律难以救济的情况下,采用各种有力措施“法外施助”,尽力帮助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使一批特困群体案件通过司法救助等渠道得以及时结案。。

  加强判后答疑工作,促进案结事了。有些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不高的原因之一就是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不公正,审判人员在审理时偏袒一方当事人,以致产生对抗执行的情绪。因此执行人员不仅仅要掌握执行的内容,就事论事,而且还要知道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原因,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掌握案情,在此基础上进行判后答疑,让当事人明白输官司的原因,不仅能消除当事人对审判法官的抵触情绪,还能提高其自觉履行率。我院执行的许多婚约财产案件,就是通过讲解法律,让当事人明白婚约解除后应当适当返还另一方当事人彩礼,这是法律的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特殊公民,对已对人都是如此,不是法官偏袒哪一方,这样当事人明白输官司的原因后,就能配合好执行人员,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减少执行中的对抗。因此在对待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时候,我们执行人员通常是几人在一起,共同做当事人的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答疑工作,达到其服判息诉、主动履行的效果。

  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执行方案供当事人选择。不同案件具有不同的执行方案,同一个案件也可以有不同的执行方案。执行人员在提出执行方案时,首先要摸清案件当事人的心态,引导当事人选择执行人员决定实施的执行方案,执行人员提出的其他方案作为备选仅供当事人参考。如我院执行的徐照民等人申请执行荒庄棉花加工厂养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人员摸清了申请人急着分钱的想法,就提出是慢慢扣取荒庄棉花加工厂对外承包花厂的租赁费,或是等待加工厂把另一块土地承包出去后用一次性收取的承包费给付的两种执行方案。申请人考虑到慢慢地扣取租赁费,怕花厂破产,自己仅能得到少部分赔偿款,还不如等待花厂把另一块地承包出去用承包费一次性支付大部分赔偿款,从而同意等待花厂用另一块地的承包费赔偿自己款的方案,而使这起看似难以执结的多年积案,在半年内得到了执结。

(作者单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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