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官良好心态 促进队伍科学发展
2009-06-06 08:37: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院长 孙光
所谓心态,是指因受外界因素的刺激而表现出的心理状态。对于每个人来说,拥有良好的心态非常重要。面对同样的外界刺激,不同的人可能产生不同的心态,进而影响到人的健康和处理问题的方式。良好的心态不但激励自己,还可以影响身边的人,进而创造出一种有利于自己和他人的环境。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我们思索和研究如何以人为本,确保法官保持健康、稳定的心态,这对于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引导法官用科学的方法调整不同的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都将发挥很好的促进作用。
一、影响法官心态的社会因素
毋庸讳言,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由于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影响,法官队伍中也存在非良性的心态,表现为有的法官对审判工作热情不高,争先意识不强、惧于办难案,导致的工作效率低下;个别法官离开法院,转行进入政府等其他机关,或做律师或做商人或做学者。虽然是个别法官的流失,但对整个法官队伍有很大冲击;尤其是审判一线的法官,他们有审判经验和审判技能,是审判业务骨干。他们的非良性心态制约法院审判质效的提高,也一定程度影响司法权威。
法官的非良性心态有着复杂的社会因素,主要表现为“四偏”:一是工作量偏大。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四年每年案件均以20%左右速度递增,但一线审判人员数量因受政法编制的控制,未有明显增长。四年前,法官人年均办案不足百件,而去年接近200件,今年则将人均超250件。长期的超负荷工作量,对于多数法官产生心理重压,精力严重透支,对工作无奈,知识更新需求和职业荣誉感受到挤压。二是责任偏重。近年针对法官的职业要求及责任追究加大,各级法院出台了不少的禁令、制度。尤其是一些涉诉信访的考核要求,使法官还要面对诉讼以外的许多社会问题。有些“责任性”制度是必要的,但要求法官承担过多的诉讼以外的责任,无疑增大了法官的压力,影响到审判的效率。三是评价主体偏多。在多数国家是不允许对法官审判进行评价的;在我国,除上级法院和人大的法定监督外,全社会各阶层、每个人都可以评价法官的审判行为,有的地方还将法院列为行风评议的对象。评价主体偏多,客观上起到了监督审判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但同时也导致司法权威不足,增加了法官对评价的畏惧和逆反。四是待遇偏低。法官的审判工作强度和付出远远大于其他职业的公务员,许多干警常年加班加点,带病坚持工作,没有节假日、公休假,享受不到加班补助和休假补助,与一般公务员收入并无二致而责任而很重。与拥有近似业务技能的律师相比,收入更是偏低。在政治待遇上,《法官法》虽然已实行几年,但法官的等级只是个摆设,法官仍然按公务员法考核,级别、职务因受到人员职数的限制,解决难度要高于其他机关;就基层法院而言,在退休时尚未解决副科级的人并非少数。这无疑会形成对法官职业价值的疑问。
二、建立良好的法官心态
笔者认为,要使法官始终保持健康向上、充满朝气、团结奋进、不畏艰难的精神风貌,有一个良好的心态是非常重要的。如何能建立良好的心态,我认为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坦然面对所谓“不利”,即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的不利因素。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来讲,存在如环境污染、失业、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犯罪率上升等问题,许多社会问题,靠法律是难以解决的。从法制环境来看,一是由于法律权威的缺失,有的当事人只把法律当成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根本不信任法律。二是法院权威的缺失,法院的判决的权威性受到信访、上访等非诉讼方式的抗衡。三是道德规范的缺失,一些传统美德如尊老爱幼、见义勇为等,被扭曲,道德法庭、道德审判越来越引起学者及老百姓的共鸣。
从哲学角度讲,利与不利实际上是一个方式方法问题。对于社会环境中的不利状况我们没有必要过多抱怨,它们终将随社会的进步被消去。而对法制环境中的“不利”,法官应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法官要敢于面对现实,加强自我修养和司法礼仪的培养,要通过高超的司法能力、规范的司法礼仪,展现审判的不偏不倚,庭审的公开公正。法官要能够从个案审判中完善法条的不足,调整当事人的扭曲心态,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明白事理。此外,我们一定也要看到有利条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司法日益受到重视,法律的调节作用日益增强,近年来快速增长的案件数量即为证明。党的十六、十七大对法院工作寄予很高的希望,人民群众也将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关;这也是法院开展工作的最大力量源泉。作为法官要有奉献法律的献身精神,要从外界的质疑中去伪存真,汲取养分,完善自我,对合理的怀疑能够以虚怀若谷的心态改进自我、提升自我。
其次,要坦然参与政治生活,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中的基本命题。法院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服务于政治、服从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的法治精神。法官的审判活动都要有服务政治、服务大局的意识。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麦克洛斯基曾说:“美国最高法院就是一个有主见、制订政策的政治机构。”可见,对法官和法院的政治要求并不是中国独有的。而且,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法官的司法活动都要服务于政治、服务于大局。应当看到,少数法官、尤其是部分院校毕业的年轻法官,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在审判实务中重法理、重法条,偏重于以单纯法律思维分析处理案件,这种做法缺少对社会效果的关注,也缺少对中国国情的考虑。长此以往必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理解、不认同、不满意,也会偏离党的“司法为民”、“执政为民”的方向。司法活动与法律学术存在差距,法官做法律思维,只扳法律条文,只知道就案办案,是不可能处理好具体案件、解决好实际问题的,也更不可能完成法治为政治服务的使命。法官在处理某些案件时,一定要深明大义,眼光向外,顾念全局,这样裁判的结果才会被社会所接受。
法官参与政治并不是进行政治投机或政治迎合,而是要把法院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去推进,要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能够把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结合起来,分析、了解和熟悉世情、国情、党情、民情的新变化,努力使法院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甚至可以说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都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善于从疑难、典型案件中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因素。对案件的依法判断也不能拘泥于就案论案,只考虑裁判的合法性;而是要深刻体察社情民意,使审判行为、司法的结果满足实质正义,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可和尊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
第三、要坦然面对审判难题。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司法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甚至是法律未规定或规定相冲突的现象。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官,要有相应的职业精神和职业能力。法官要勤于研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勇于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对审判工作有激情,并将这种激情与实现神圣而崇高的职业理想结合起来。法官只有保持并在这强烈的职业意识支配下,才能热爱自己的职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美国著名法官恩格尔在他的就职誓词中曾说:“无论是明天早上,还是三十年以后,别人都会说我的工作是完美的,为人是诚实的,因为我为美国的司法体制增了光;并且为人类的生命正义贡献了我微不足道的力量。”可见,法官职业的崇高境界在于这个职业首先不是谋生的手段,而是对社会的奉献,是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奉献;在这个奉献的过程中,法官个人的理想得到了实现、法官个人的价值和智慧得到展示,法官自身的人格得到了升华。这也是法官坦然面对审判难题的动力。
在具体审判实践中,要务求高标准,将每一次审判都要敢于做好、尽力做好。依法裁判是对法官的最低要求,要深刻领会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取向、人文精神,避免机械司法。面对新型复杂的各种矛盾,法官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开展审判活动,要敢于和善于创造一流的审判业绩,善解难案。法官要重视审判业务知识的学习,把每一个疑难案件作为学习的机会、考验自己司法能力的机会;善于倾听不同的意见,了解人民群众的一般情感和普遍性价值观念,善于把群众的合理意见引入到自己的裁判活动中,在裁判活动中体现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的道德观念。此外,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仅要强调依法规范、于法有据,努力追求规范的案件处理,更要注重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最大程度争取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要能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能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这也是审判工作中的“讲政治”——通过真正有助于化解矛盾的审判活动,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第四、要坦然面对生活中的名利。庄子曾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博弈者用瓦盆作赌注,他的技艺可以发挥的淋漓尽致;而他拿黄金作赌注,则大失水准。睿智的庄子对此总结为:“外重者内拙”,说明一个人越是看重身外之物,也就越容易迷失自己的内心。当法官不为名利所束缚的时候,其职业良知就会在审判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即使是一种“直觉”,也会促进司法的公正。法官具有双重角色:一是职业角色,另一是生活角色。与其他职业相比,法官的职业角色与生活角色并不是截然分开的;相反,如果生活角色出现负面影响的话,可能会影响职业角色的发挥。在现今各种诱惑不断、社会现象纷繁复杂情况下,法官还要保持一份精神上的超然独立。国外的法官,通常离群寡居,我们虽然不强求法官与世隔绝,但法官与火热的现实生活有时要保持必要的隔离,特别是精神上的超然。
处理生活中的名利,要学会“知足”和“知止”。 人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知足就是面对社会收入差异有平和的心态,对自己现有的收入水平有正确的评价;知止就是要理性认识自己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学会克制自己的物质欲望。“不以物喜,不以物悲”,形成淡泊明志、宁静致远、荣辱不惊的心态。另外,法官要始终保持慎权、慎欲、慎微、慎独的品行,不能因为别人不知道,不能因为事情不大而让自己轻易迈出错误的一步。
第五、要坦然面对工作中的竞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大自然的规律,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但在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中,要坚持正当竞争,保持积极、健康的心态,善于创造适合自己的环境。有时我们会看到负竞争的人得到好处,但那种好处是短命的、暂时的,而且在如今以审判业绩评价法官的机制下,负竞争的市场越来越小。只有比成绩、比能力、比修养,有进取的信心和能力,运用自己的能力和智慧影响别人,以一种积极乐观的心态、宽容大度的修养、健康向上的行为去影响身边的人,才会创造有利于自己的环境,才能最终得到广泛承认。
三、法院领导干部要为法官建立良好的心态铺路奠基。
我们研究法院的科学发展,就是要以人为本,使法官队伍拥有和保持良好的心态,这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升法院整体形象的重要内容。唯物主义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和谐顺畅的环境对于法官建立良好的心态无疑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从管理者角度出发,法院领导应当从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创造和谐的人文环境方面帮助法官建立良好心态。作为法院领导首先要在服务大局、接受监督、解决难题、廉洁勤政方面以身作责,勇做表率。其次要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对法官的评价用业绩说话;建立科学的沟通机制,加强内部的沟通、同事之间、上下级之间的交流,以及与社会和当事人的对话,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共同面对难题、共同应对压力;建立科学的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职级待遇、安全保障方面多为干警做实事,解难事,使大家以积极心态投入工作。三是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适当的待遇留人。对干部的使用要认人为贤而不是认人为亲,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对干警的事情,利用自己的力量甚至可用的社会关系,帮助干警解决审判中的难题和生活、学习、工作中的困难。四要树立和形成团结凝聚的团队精神和人文和谐的文化环境,开展丰富多彩的法院文化活动,为干警充分展示个人优秀才能、实现个人价值提供舞台。总之,树立良好的心态,是法官自身修养的需要,是科学管理法官队伍的需要,也是社会公众的期待。
一、影响法官心态的社会因素
毋庸讳言,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由于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影响,法官队伍中也存在非良性的心态,表现为有的法官对审判工作热情不高,争先意识不强、惧于办难案,导致的工作效率低下;个别法官离开法院,转行进入政府等其他机关,或做律师或做商人或做学者。虽然是个别法官的流失,但对整个法官队伍有很大冲击;尤其是审判一线的法官,他们有审判经验和审判技能,是审判业务骨干。他们的非良性心态制约法院审判质效的提高,也一定程度影响司法权威。
法官的非良性心态有着复杂的社会因素,主要表现为“四偏”:一是工作量偏大。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四年每年案件均以20%左右速度递增,但一线审判人员数量因受政法编制的控制,未有明显增长。四年前,法官人年均办案不足百件,而去年接近200件,今年则将人均超250件。长期的超负荷工作量,对于多数法官产生心理重压,精力严重透支,对工作无奈,知识更新需求和职业荣誉感受到挤压。二是责任偏重。近年针对法官的职业要求及责任追究加大,各级法院出台了不少的禁令、制度。尤其是一些涉诉信访的考核要求,使法官还要面对诉讼以外的许多社会问题。有些“责任性”制度是必要的,但要求法官承担过多的诉讼以外的责任,无疑增大了法官的压力,影响到审判的效率。三是评价主体偏多。在多数国家是不允许对法官审判进行评价的;在我国,除上级法院和人大的法定监督外,全社会各阶层、每个人都可以评价法官的审判行为,有的地方还将法院列为行风评议的对象。评价主体偏多,客观上起到了监督审判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但同时也导致司法权威不足,增加了法官对评价的畏惧和逆反。四是待遇偏低。法官的审判工作强度和付出远远大于其他职业的公务员,许多干警常年加班加点,带病坚持工作,没有节假日、公休假,享受不到加班补助和休假补助,与一般公务员收入并无二致而责任而很重。与拥有近似业务技能的律师相比,收入更是偏低。在政治待遇上,《法官法》虽然已实行几年,但法官的等级只是个摆设,法官仍然按公务员法考核,级别、职务因受到人员职数的限制,解决难度要高于其他机关;就基层法院而言,在退休时尚未解决副科级的人并非少数。这无疑会形成对法官职业价值的疑问。
二、建立良好的法官心态
笔者认为,要使法官始终保持健康向上、充满朝气、团结奋进、不畏艰难的精神风貌,有一个良好的心态是非常重要的。如何能建立良好的心态,我认为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坦然面对所谓“不利”,即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的不利因素。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来讲,存在如环境污染、失业、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犯罪率上升等问题,许多社会问题,靠法律是难以解决的。从法制环境来看,一是由于法律权威的缺失,有的当事人只把法律当成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根本不信任法律。二是法院权威的缺失,法院的判决的权威性受到信访、上访等非诉讼方式的抗衡。三是道德规范的缺失,一些传统美德如尊老爱幼、见义勇为等,被扭曲,道德法庭、道德审判越来越引起学者及老百姓的共鸣。
从哲学角度讲,利与不利实际上是一个方式方法问题。对于社会环境中的不利状况我们没有必要过多抱怨,它们终将随社会的进步被消去。而对法制环境中的“不利”,法官应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法官要敢于面对现实,加强自我修养和司法礼仪的培养,要通过高超的司法能力、规范的司法礼仪,展现审判的不偏不倚,庭审的公开公正。法官要能够从个案审判中完善法条的不足,调整当事人的扭曲心态,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明白事理。此外,我们一定也要看到有利条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司法日益受到重视,法律的调节作用日益增强,近年来快速增长的案件数量即为证明。党的十六、十七大对法院工作寄予很高的希望,人民群众也将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关;这也是法院开展工作的最大力量源泉。作为法官要有奉献法律的献身精神,要从外界的质疑中去伪存真,汲取养分,完善自我,对合理的怀疑能够以虚怀若谷的心态改进自我、提升自我。
其次,要坦然参与政治生活,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中的基本命题。法院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服务于政治、服从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的法治精神。法官的审判活动都要有服务政治、服务大局的意识。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麦克洛斯基曾说:“美国最高法院就是一个有主见、制订政策的政治机构。”可见,对法官和法院的政治要求并不是中国独有的。而且,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法官的司法活动都要服务于政治、服务于大局。应当看到,少数法官、尤其是部分院校毕业的年轻法官,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在审判实务中重法理、重法条,偏重于以单纯法律思维分析处理案件,这种做法缺少对社会效果的关注,也缺少对中国国情的考虑。长此以往必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理解、不认同、不满意,也会偏离党的“司法为民”、“执政为民”的方向。司法活动与法律学术存在差距,法官做法律思维,只扳法律条文,只知道就案办案,是不可能处理好具体案件、解决好实际问题的,也更不可能完成法治为政治服务的使命。法官在处理某些案件时,一定要深明大义,眼光向外,顾念全局,这样裁判的结果才会被社会所接受。
法官参与政治并不是进行政治投机或政治迎合,而是要把法院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去推进,要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能够把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结合起来,分析、了解和熟悉世情、国情、党情、民情的新变化,努力使法院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甚至可以说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都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善于从疑难、典型案件中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因素。对案件的依法判断也不能拘泥于就案论案,只考虑裁判的合法性;而是要深刻体察社情民意,使审判行为、司法的结果满足实质正义,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可和尊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
第三、要坦然面对审判难题。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司法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甚至是法律未规定或规定相冲突的现象。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官,要有相应的职业精神和职业能力。法官要勤于研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勇于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对审判工作有激情,并将这种激情与实现神圣而崇高的职业理想结合起来。法官只有保持并在这强烈的职业意识支配下,才能热爱自己的职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美国著名法官恩格尔在他的就职誓词中曾说:“无论是明天早上,还是三十年以后,别人都会说我的工作是完美的,为人是诚实的,因为我为美国的司法体制增了光;并且为人类的生命正义贡献了我微不足道的力量。”可见,法官职业的崇高境界在于这个职业首先不是谋生的手段,而是对社会的奉献,是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奉献;在这个奉献的过程中,法官个人的理想得到了实现、法官个人的价值和智慧得到展示,法官自身的人格得到了升华。这也是法官坦然面对审判难题的动力。
在具体审判实践中,要务求高标准,将每一次审判都要敢于做好、尽力做好。依法裁判是对法官的最低要求,要深刻领会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取向、人文精神,避免机械司法。面对新型复杂的各种矛盾,法官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开展审判活动,要敢于和善于创造一流的审判业绩,善解难案。法官要重视审判业务知识的学习,把每一个疑难案件作为学习的机会、考验自己司法能力的机会;善于倾听不同的意见,了解人民群众的一般情感和普遍性价值观念,善于把群众的合理意见引入到自己的裁判活动中,在裁判活动中体现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的道德观念。此外,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仅要强调依法规范、于法有据,努力追求规范的案件处理,更要注重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最大程度争取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要能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能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这也是审判工作中的“讲政治”——通过真正有助于化解矛盾的审判活动,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第四、要坦然面对生活中的名利。庄子曾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博弈者用瓦盆作赌注,他的技艺可以发挥的淋漓尽致;而他拿黄金作赌注,则大失水准。睿智的庄子对此总结为:“外重者内拙”,说明一个人越是看重身外之物,也就越容易迷失自己的内心。当法官不为名利所束缚的时候,其职业良知就会在审判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即使是一种“直觉”,也会促进司法的公正。法官具有双重角色:一是职业角色,另一是生活角色。与其他职业相比,法官的职业角色与生活角色并不是截然分开的;相反,如果生活角色出现负面影响的话,可能会影响职业角色的发挥。在现今各种诱惑不断、社会现象纷繁复杂情况下,法官还要保持一份精神上的超然独立。国外的法官,通常离群寡居,我们虽然不强求法官与世隔绝,但法官与火热的现实生活有时要保持必要的隔离,特别是精神上的超然。
处理生活中的名利,要学会“知足”和“知止”。 人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知足就是面对社会收入差异有平和的心态,对自己现有的收入水平有正确的评价;知止就是要理性认识自己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学会克制自己的物质欲望。“不以物喜,不以物悲”,形成淡泊明志、宁静致远、荣辱不惊的心态。另外,法官要始终保持慎权、慎欲、慎微、慎独的品行,不能因为别人不知道,不能因为事情不大而让自己轻易迈出错误的一步。
第五、要坦然面对工作中的竞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大自然的规律,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但在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中,要坚持正当竞争,保持积极、健康的心态,善于创造适合自己的环境。有时我们会看到负竞争的人得到好处,但那种好处是短命的、暂时的,而且在如今以审判业绩评价法官的机制下,负竞争的市场越来越小。只有比成绩、比能力、比修养,有进取的信心和能力,运用自己的能力和智慧影响别人,以一种积极乐观的心态、宽容大度的修养、健康向上的行为去影响身边的人,才会创造有利于自己的环境,才能最终得到广泛承认。
三、法院领导干部要为法官建立良好的心态铺路奠基。
我们研究法院的科学发展,就是要以人为本,使法官队伍拥有和保持良好的心态,这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升法院整体形象的重要内容。唯物主义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和谐顺畅的环境对于法官建立良好的心态无疑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从管理者角度出发,法院领导应当从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创造和谐的人文环境方面帮助法官建立良好心态。作为法院领导首先要在服务大局、接受监督、解决难题、廉洁勤政方面以身作责,勇做表率。其次要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对法官的评价用业绩说话;建立科学的沟通机制,加强内部的沟通、同事之间、上下级之间的交流,以及与社会和当事人的对话,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共同面对难题、共同应对压力;建立科学的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职级待遇、安全保障方面多为干警做实事,解难事,使大家以积极心态投入工作。三是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适当的待遇留人。对干部的使用要认人为贤而不是认人为亲,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对干警的事情,利用自己的力量甚至可用的社会关系,帮助干警解决审判中的难题和生活、学习、工作中的困难。四要树立和形成团结凝聚的团队精神和人文和谐的文化环境,开展丰富多彩的法院文化活动,为干警充分展示个人优秀才能、实现个人价值提供舞台。总之,树立良好的心态,是法官自身修养的需要,是科学管理法官队伍的需要,也是社会公众的期待。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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