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鼓实劲 开拓创新谋发展
2009-04-07 09:39: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滕鹏楚
人民法院解放思想就是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把科学发展观统一到思想和行动上来,努力探索一条符合基本国情、符合审判规律、符合法院职能的科学发展之路。
多年来,云南怒江中级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发展,纵向比进步不小,但横向比,特别是与先进法院比,我们的差距很大。这种差距最突出的表现是思想观念上的差距。缺乏创新精神,缺乏进取精神,缺乏拼闯精神,缺乏昂扬向上的强烈愿望和充足干劲,随意而安、懒于思考、屑与动手、得过且过的精神状态在我们的队伍当中还不同程度存在。这种精神状态不仅不能推进发展,反而会影响公正司法,影响法院整体工作的整体形象。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观念的更新,就不会有发展的突破;没有思想的进步,就不会有发展的成效。因此,要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就必须牢固树立五个理念:
第一,牢固树立有为才有位的理念。人生的价值是干出来的,不是喊出来的,只有实际行动的创造,有实实在在的作为,才能找到应有的位置。我们不能总是埋怨“一府两院”的宪法地位落实不到位,不能总是埋怨法官地位不高,不能总是埋怨得不到重用,而应当在自身方面找原因。应当说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法院的地位越来越提高,法官职业越来越受到尊重,司法环境越来越好,司法的物质保障也越来越到位了。但是法院的公信力如何、法官的形象如何呢?每年有那么多法官落马,有的甚至是法律专家、高级干部,党和人民对法院这支队伍到底有多放心,应当认真考量。毋庸讳言,法院和法官的地位与其在党和人民心中的印象是成正比的,作为越大、公信力越强、形象越好,法院地位就越高,反之则不然。
第二,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法律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之所以能够担任法官的道德底线。法官如果没有公平公正的品质,没有追求正义的信仰,法律水平越高越会愚弄百姓,越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谋取私利,对社会的危害越大。
第三,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法律是人民制定的,法官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人民法院的司法毫无理由不为人民服务,毫无理由不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一切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放初期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田间地头为老百姓调解矛盾纠纷,极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极好的体现了司法为民。但文革“砸烂公、检、法”以后,人治为上,法院失去了作用,给人民群众带来了灾难。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法院得到恢复,但随着西方法制思想的影响,又片面强调法官“坐堂问案”、“中立裁判”、“不告不理”,片面强调法院的威严,不主张走出去司法为民,重裁判轻调解,好多案件案结事未了,导致涉诉上访不断增多,有的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这些惨痛的教训不能不深思。
第四,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理念。“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要求,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所在。党的事业是方向,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和法律是保证,离开了“三个至上”,我们的司法就是死路一条。在具体实践中,就是要自觉接受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自觉服从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把法院工作摆在党的大局之中去研究、去谋划、去实施,为改革、发展、稳定发挥好司法的保障作用;就是要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严格遵循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执法尺度公平,司法裁判公正,社会正义得到维护。
第五,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的理念。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人治”的阴影残存,人们的法制观念较弱,依法维权和自觉履行法律判决的意识不强,在司法活动中也免不了会有一些干扰,这在一个年轻的法制国家是正常的。重要的是法院和法官要研究工作方法,既要坚持法律的严肃性,又要注意执法的灵活性,既要保证执行法律的公平公正,又要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案结事了关键是要探寻解决矛盾纠纷的多元化机制,什么方法有利于解决矛盾纠纷就采用什么方法,不拘一格。在具体实践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矛盾纠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谅解、达成调解或和解的,无论哪一类案件都应允许适当突破法律底线,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如刑事自诉案件和一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只要民事赔偿到位、求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的,可判可不判的可以不判,能判缓刑的就不判实刑。其他刑事案件也应当把民事赔偿以后被害人一定程度上谅解的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之一。怒江地广人稀,山高坡陡,交通不便,老百姓生产生活十分艰苦,民事和行政案件要以调解、和解为主,中、基层法院立案庭要设便民诉讼调解室,在立案这个环节能调解的要尽量调解。基层法院要以派出法庭为依托,建立流动法庭,巡回收案立案,就地就近调解或开庭审案。中院也要走出去方便老百姓,能就近就地处理的就不要让老百姓到中院来。要转变审判作风,学会做群众工作,注重调查研究,实地查清矛盾纠纷双方的真实情况,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促成案件的彻底了结。
总之,观念更新万两黄金,思路决定出路。以审判为中心的人民法院工作,需要不断解放思想,需要与时俱进。只会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单纯的就案办案是行不通的。
多年来,云南怒江中级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发展,纵向比进步不小,但横向比,特别是与先进法院比,我们的差距很大。这种差距最突出的表现是思想观念上的差距。缺乏创新精神,缺乏进取精神,缺乏拼闯精神,缺乏昂扬向上的强烈愿望和充足干劲,随意而安、懒于思考、屑与动手、得过且过的精神状态在我们的队伍当中还不同程度存在。这种精神状态不仅不能推进发展,反而会影响公正司法,影响法院整体工作的整体形象。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观念的更新,就不会有发展的突破;没有思想的进步,就不会有发展的成效。因此,要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就必须牢固树立五个理念:
第一,牢固树立有为才有位的理念。人生的价值是干出来的,不是喊出来的,只有实际行动的创造,有实实在在的作为,才能找到应有的位置。我们不能总是埋怨“一府两院”的宪法地位落实不到位,不能总是埋怨法官地位不高,不能总是埋怨得不到重用,而应当在自身方面找原因。应当说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法院的地位越来越提高,法官职业越来越受到尊重,司法环境越来越好,司法的物质保障也越来越到位了。但是法院的公信力如何、法官的形象如何呢?每年有那么多法官落马,有的甚至是法律专家、高级干部,党和人民对法院这支队伍到底有多放心,应当认真考量。毋庸讳言,法院和法官的地位与其在党和人民心中的印象是成正比的,作为越大、公信力越强、形象越好,法院地位就越高,反之则不然。
第二,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法律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之所以能够担任法官的道德底线。法官如果没有公平公正的品质,没有追求正义的信仰,法律水平越高越会愚弄百姓,越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谋取私利,对社会的危害越大。
第三,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法律是人民制定的,法官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人民法院的司法毫无理由不为人民服务,毫无理由不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一切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放初期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田间地头为老百姓调解矛盾纠纷,极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极好的体现了司法为民。但文革“砸烂公、检、法”以后,人治为上,法院失去了作用,给人民群众带来了灾难。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法院得到恢复,但随着西方法制思想的影响,又片面强调法官“坐堂问案”、“中立裁判”、“不告不理”,片面强调法院的威严,不主张走出去司法为民,重裁判轻调解,好多案件案结事未了,导致涉诉上访不断增多,有的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这些惨痛的教训不能不深思。
第四,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理念。“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要求,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所在。党的事业是方向,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和法律是保证,离开了“三个至上”,我们的司法就是死路一条。在具体实践中,就是要自觉接受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自觉服从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把法院工作摆在党的大局之中去研究、去谋划、去实施,为改革、发展、稳定发挥好司法的保障作用;就是要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严格遵循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执法尺度公平,司法裁判公正,社会正义得到维护。
第五,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的理念。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人治”的阴影残存,人们的法制观念较弱,依法维权和自觉履行法律判决的意识不强,在司法活动中也免不了会有一些干扰,这在一个年轻的法制国家是正常的。重要的是法院和法官要研究工作方法,既要坚持法律的严肃性,又要注意执法的灵活性,既要保证执行法律的公平公正,又要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案结事了关键是要探寻解决矛盾纠纷的多元化机制,什么方法有利于解决矛盾纠纷就采用什么方法,不拘一格。在具体实践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矛盾纠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谅解、达成调解或和解的,无论哪一类案件都应允许适当突破法律底线,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如刑事自诉案件和一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只要民事赔偿到位、求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的,可判可不判的可以不判,能判缓刑的就不判实刑。其他刑事案件也应当把民事赔偿以后被害人一定程度上谅解的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之一。怒江地广人稀,山高坡陡,交通不便,老百姓生产生活十分艰苦,民事和行政案件要以调解、和解为主,中、基层法院立案庭要设便民诉讼调解室,在立案这个环节能调解的要尽量调解。基层法院要以派出法庭为依托,建立流动法庭,巡回收案立案,就地就近调解或开庭审案。中院也要走出去方便老百姓,能就近就地处理的就不要让老百姓到中院来。要转变审判作风,学会做群众工作,注重调查研究,实地查清矛盾纠纷双方的真实情况,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促成案件的彻底了结。
总之,观念更新万两黄金,思路决定出路。以审判为中心的人民法院工作,需要不断解放思想,需要与时俱进。只会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单纯的就案办案是行不通的。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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