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解放思想应正确处理六种关系
2008-06-10 11:27: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文军 杨洁
  人民法院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要原原本本地学习党的十七大文件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让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作为审判机关,开展好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就必须认真思考并化解在解放思想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正确处理好六种关系:

  一、正确处理解放思想与审判工作的关系。思想解放的广度和深度,决定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益,也决定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没有思想的大解放,就没有经济和社会的大发展,也没有审判工作的大发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是最终目的,绝不能将解放思想与推进审判工作割裂开来。审判机关唯有立足工作实际,不断更新观念,创新思路,将思想观念的转变贯穿到各项审判工作中去,才能提高司法水平和服务大局的能力,从而营造民主团结的政治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和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才能保证审判机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正确处理解放思想与促进发展的关系。法院解放思想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依法审判,依法审判的终极价值取向是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发展是解放思想的目的,是依法审判的目的;解放思想是依法审判的前提,是服务大局的前提。因此,不能将思想解放与促进发展割裂开来。一方面要防止不顾发展大局孤立地开展审判工作,要严格依法办案,要注意方式方法,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有效化解矛盾和冲突,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另一方面要坚守法律底线,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的法治化发展。

  三、正确处理解放思想与转变作风的关系。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开展了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有效地改进了审判作风。但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一致的地方。在思想层面上,对审判工作本质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对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有时还不够端正;在态度层面上,争创一流的意识还不够,审判质量不好、效率不高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形象层面上,法官的仪表、素质和法庭的秩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精神层面上,有单一狭隘思维定势,懒散浮躁心态和因循守旧、敷衍塞责思想。因此,必须大力开展解放思想活动,切实转变审判作风,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和谐”的新形象。 

  四、正确处理解放思想与规范管理的关系。解放思想能推动观念上的更新,产生精神上的能动,但不是助长行为上的混乱和工作上的无序。因此,必须处理好解放思想与规范管理的关系。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用好管理、用活管理,把法官和其他工作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蕴藏在群众中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形成整体的力量。要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正规化建设,达到法院队伍思想政治觉悟有明显提高,领导班子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和水平有明显提升,司法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得到明显规范的工作目标。

  五、正确处理解放思想与法律政策的关系。正确适用政策能够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机械性弊端,及时解决法律理解不统一或立法疏漏问题,使司法活动更能适应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但法律与政策在一些地方或时期内并不完全统一,甚至相互冲突,审判机关既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否定法律的特殊作用,也不能简单地用法律去否定政策,抵制政策的指导作用。作为审判机关,应当解放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目的来进行司法活动,将法律和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在兼顾国家全局利益的情况下积极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避免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阻碍。

  六、正确处理解放思想与加强协调的关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看,当前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不仅要在于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实现,还要在于化解和解决矛盾纠纷上,努力提高服判息诉率和社会认可度,使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得到切实体现。这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依法公正裁判;另一方面又要解放思想,注意方式方法,努力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倾向,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加强协调,促进社会各方共同发展。要善于通过汇报工作、提出建议等方式,使司法机关的职责要求同党委、人大的工作要求相一致。

  解放思想是永无止境、与时俱进的过程,其实质就是树立正确的观念,激发人的创造力,铸造一种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能够源源不断提供动力的精神支撑。对于广大法官而言,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开拓创新,切实解决思想上、制度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切实增强党的观念、人民观念、宪法和法律观念、大局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人民法院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要原原本本地学习党的十七大文件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让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做为审判机关,开展好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就必须认真思考并化解在解放思想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正确处理好六种关系:

  一、正确处理解放思想与审判工作的关系。思想解放的广度和深度,决定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益,也决定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没有思想的大解放,就没有经济和社会的大发展,也没有审判工作的大发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是最终目的,绝不能将解放思想与推进审判工作割裂开来。审判机关唯有立足工作实际,不断更新观念,创新思路,将思想观念的转变贯穿到各项审判工作中去,才能提高司法水平和服务大局的能力,从而营造民主团结的政治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和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才能保证审判机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正确处理解放思想与促进发展的关系。法院解放思想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依法审判,依法审判的终极价值取向是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发展是解放思想的目的,是依法审判的目的;解放思想是依法审判的前提,是服务大局的前提。因此,不能将思想解放与促进发展割裂开来。一方面要防止不顾发展大局孤立地开展审判工作,要严格依法办案,要注意方式方法,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有效化解矛盾和冲突,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另一方面要坚守法律底线,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的法治化发展。

  三、正确处理解放思想与转变作风的关系。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开展了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有效地改进了审判作风。但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一致的地方。在思想层面上,对审判工作本质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对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有时还不够端正;在态度层面上,争创一流的意识还不够,审判质量不好、效率不高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形象层面上,法官的仪表、素质和法庭的秩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精神层面上,有单一狭隘思维定势,懒散浮躁心态和因循守旧、敷衍塞责思想。因此,必须大力开展解放思想活动,切实转变审判作风,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和谐”的新形象。 

  四、正确处理解放思想与规范管理的关系。解放思想能推动观念上的更新,产生精神上的能动,但不是助长行为上的混乱和工作上的无序。因此,必须处理好解放思想与规范管理的关系。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用好管理、用活管理,把法官和其他工作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蕴藏在群众中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形成整体的力量。要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正规化建设,达到法院队伍思想政治觉悟有明显提高,领导班子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和水平有明显提升,司法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得到明显规范的工作目标。

  五、正确处理解放思想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正确适用政策能够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机械性弊端,及时解决法律理解不统一或立法疏漏问题,使司法活动更能适应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但法律与政策在一些地方或时期内并不完全统一,甚至相互冲突,审判机关既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否定法律的特殊作用,也不能简单地用法律去否定政策,抵制政策的指导作用。作为审判机关,应当解放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目的来进行司法活动,将法律和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在兼顾国家全局利益的情况下积极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避免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阻碍。

  六、正确处理解放思想与加强协调的关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看,当前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不仅要在于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实现,还要在于化解和解决矛盾纠纷上,努力提高服判息诉率和社会认可度,使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得到切实体现。这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依法公正裁判;另一方面又要解放思想,注意方式方法,努力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倾向,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加强协调,促进社会各方共同发展。要善于通过汇报工作、提出建议等方式,使司法机关的职责要求同党委、人大的工作要求相一致。

  解放思想是永无止境、与时俱进的过程,其实质就是树立正确的观念,激发人的创造力,铸造一种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能够源源不断提供动力的精神支撑。对于广大法官而言,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开拓创新,切实解决思想上、制度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切实增强党的观念、人民观念、宪法和法律观念、大局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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