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009-01-07 08:36: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潘凌宇
  2008年12月18日,党中央在北京隆重举行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在大会上作重要讲话时指出,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认真学习胡总书记讲话精神,以改革开放的态度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是推进中国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解放思想、事实求是,是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的思想基础和现实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定了党的思想路线,这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在改革开放实践中,我们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统一,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精神,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自觉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错误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回答了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改革开放提供了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理论指导,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新境界。可以讲,改革开放取得的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的基础就是得益于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定党的思想路线。

  要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也离不开这一党的思想路线。只有用这一路线来指导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才能把握好司法改革的方向,使我们的改革不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航向。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纷繁复杂,司法领域面临着严峻挑战,司法领域越来越成为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意识形态渗透,实施西化战略的重要突破口。他们紧紧抓住司法个案,大肆炒作,无限放大,要求我们改变、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国内有的人也认为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最完善的,可以照搬照套。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这一党的基本路线,充分认识到: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即使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我们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从我国国情出发,从实践中总结的伟大结论,它是国家富强、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是历史的必然、现实的选择、未来的方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必然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这一司法制度既继承了我国古代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又吸收了国外法治的有益成分,具有资本主义司法制度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司法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我们必须增强自信心,理直气壮地阐述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当然,我们也从来不否认我国的司法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地方,必须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要求,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从我国国情出发,注意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从实际出发、科学实践,是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和必要保证

  中国未来的发展也必须依靠改革开放。实践永无止境,探索和创新也永无止境。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我们既不能把书本上的个别论断当作束缚自己思想和手脚的教条,也不能把实践中已见成效的东西看成完美无缺的模式。我们要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顺应人民新期待,坚定信心,砥砺勇气,坚持不懈地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创新,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不断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

  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注意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坚持改革正确的政治方向。我们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二是明确改革的目的任务。我们改革的目的是建立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三是要坚持改革的基本原则。从我国司法工作实际出发,绝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东西,对我们优秀的司法传统和经验要继续保持和发扬,如被喻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充分考虑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司法传统的特点和现状,不能脱离这些实际进行改革。比如,我国历来强调“和为贵”、“息讼”、“少讼”,追求社会、人际、邻里关系的和谐,人们遇有纠纷多数不愿意选择对簿公堂。我们在设计司法制度时,都要考虑这些问题。四是善于借鉴国外经验。为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我们有必要在维护国家利益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认真吸收、借鉴国外有利于保障严格公正司法,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的做法,积极推进制度、体制、机制、方法创新,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吸收、借鉴的问题上,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认清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本质不同,认清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本质不同,决不能以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来评判我国的司法制度,更不能生搬硬套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特别是不能把西方国家已经抛弃的陈旧做法当作经验来学习,不能不顾国家利益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盲目接轨。五是司法体制改革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中国地大物博,各地差异很大,改革必须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反复征求各阶层意见,科学制定改革方案,由党中央统一部署,有步骤地推进,决不能各部门、各地区自行其事,另搞一套。要避免因为改革带来社会动荡,中国正在发展的关键阶段,任何的动荡都会给我们的事业带来重大的伤害。要明确不改革是错误,肓目改革也是错误。当然,改革是一种探索,难免有失误,但这并不是那种不服从指挥,不计后果,瞎胡闹的合理辩解。我们要坚持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的改革实践,真正把改革推向深入,真正建立起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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