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
2008-12-16 14:23: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刘兴荣
  “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是司法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牢固树立的指导思想,也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保证。它的提出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性质,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法官该如何司法、怎样司法、为谁司法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在审判执行工作实践中,毫不动摇地贯彻好、体现好“三个至上”,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科学发展的理念转化为谋划法院工作发展的思路和举措,全面把握好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找到法院工作为科学发展服务的着力点、结合点,增强科学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广大法官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的能力,使审判工作走进社会、面向基层、贴近群众,最大限度地保障民生、服务民生和改善民生。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好人民法院的工作方向

  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人民法院的工作说到底就是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创建和谐社会法院既是保障者,也是建设者,基于此,各级党委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法院服务职能也提出了许多新期待。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作为西部地区一名基层法院院长,我的体会是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围绕服务大局,立足县情社情,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握好新形势下法院的工作方向和重点,重新审视法院的审判职能和服务职能,查找基层法院在职责履行上所存在的不足,正确界定基层法院的职能和作用,立足于建设和谐社会,紧扣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法院丰富的审判经验、法律资源优势,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上做足文章。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好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

  审理案件始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也是法院能够发挥好作用的根本保证。任何案件的审理都必须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在这一点上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和折扣。但在案件的结案方式和审理方法上却可以有所不同。在案件的结案方式上,要统筹兼顾好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准确把握诉讼调解与依法判决的基础和条件,最大程度地追求案结事了;在案件的审理方法上,既可以是坐堂问案,也可以巡回审判,也就是说既可以在庄严肃穆正规严格的法庭中审案,也可以把法庭开到案发现场、社区集市、农家院中,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社会治安的状况、人民群众的要求、经济文化的发展程度、客观地理环境和交通状况等因素来通盘考虑,统筹兼顾,要以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目标,要以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目的,要以能有利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根本。长期以来,我们牢牢把握审理案件这一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全面协调好案件的结案方式和审理方法,扎实开展好巡回审判、案件速裁、诉讼调解、执行、涉诉信访工作,对基层法院在新形势下如何履行职能服务大局、建设和谐社会进行了有益地探索。

  (一)、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刑事自诉案件民事化处理。加强刑事自诉案件民事化处理,是当前社会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工作服务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所面临的新挑战。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调整的格局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就必然导致各种矛盾和纠纷大量产生,其中一部分就会转化为刑事案件,从而使刑事犯罪高居不下,如2008年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与往年相比增加了34%以上。在这些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轻微的刑事犯罪,也就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这类案件处理得当,不但会案结事了,还会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如果处理不当,不但矛盾会进一步激化,甚至有可能会转化为更严重的刑事案件。有这样一个比较典型的刑事自诉案例,被告人秦某与自诉人潘某系妯娌关系,因民间借贷及承包土地管理使用发生纠纷,被告人秦某用手中的钢管打伤自诉人,造成自诉人头部及腰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自诉人头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于是自诉人潘某向法院提起故意伤害自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等费1万余元。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按照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官完全可以依法对该案进行判决完成一审程序。但考虑到涉案当事人系亲属关系,直接判决势必会激化矛盾,不利于案结事了。主审法官就该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加大调解力度,最后双方终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潘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秦某的刑事指控,被告人也一次性履行了赔偿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加大对一些刑事自诉案件进行民事化处理的工作力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工作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总目标。对此,陆良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从2005年以来,全院刑事自诉案件民事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

  (二)、以做好民事案件调解为重点,实现案结事了。案件调解不仅仅是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同时它也是能够及时化解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修复社会关系的有效方法,所以,要从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做好诉讼调解工作。近些年来,我院高度重视案件调解工作,对实现案结事了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主要做法是把握好庭前、庭中和庭后三个阶段的调解工作。庭前调解以了解双方的基本状况、心理状态及经济情况为主,对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案件速裁机制及时调处。庭中调解以找准双方争议焦点为主,加大法律释明工作,从法律、道理、人情和建立和谐社会等不同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庭后调解以思想教育为主,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2006年以来,我院案件调解率达到50%以上,凡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均做到息诉服判、案结事了。

  (三)、不断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陆良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和措施,如集中力量对难点案件重点执行、抓住有利时机和季节突击执行、开展专项执行、适时开展执行会战、注重执行和解、注重当庭履行、注重财产保全、注重抓好立案审判执行一盘棋思想等,使案件当庭履行率达到50%以上,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为20%左右,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有60%以上为完全执结,执行案件到位资金额为90%以上,兑现率达到100%,案件执结率均保持在90%以上,有能力履行和有条件执行的案件全部在执行期限内执结。

  (四)、探索从源头上能有效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方法,强化涉诉信访工作。涉诉信访案件是检点法院工作效果的一面镜子。近年来,我院通过不断完善审判管理机制、转变法官工作作风、狠抓案件质量管理、强化诉讼调解、增强裁判文书的辩法析理、加大执行力度等措施,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又兼顾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准确把握社情民意,最大限度地使法院的裁判得到社会的认可,不断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与认同度,使司法服务职能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得到了有机统一,从源头上有效地防止了新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同时,积极构建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推行首问责任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扎实做好当事人由信“访”转变为信“法”的工作。敞开法院大门集中接访,落实好法官下访工作,听民意,顺民心,解民忧,切实化解涉诉信访案件。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好法院队伍建设这个根本

  立足于建立一支政治坚定、大局意识强、司法文明、行为规范的队伍这个根本,不断强化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法院的服务职能作用要得到充分地展现,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有所作为,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根本,而法官的司法能力不是简单的司法技巧,而是一种解决社会矛盾的综合能力,突出表现为: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所以,就必须在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司法理念、工作作风上下功夫。一是主题教育有的放矢。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活动等主题教育活动与解决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工作实践当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重增强工作人员对科学理论的实践能力,确保工作人员面临新形势、面对新问题知道怎么办。二是切实从思想上解决好人民法官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人民法官工作的态度,从根本上说就是一个人民法官与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也就是说人民法官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和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是司法为民,还是司法为钱?为势?为自己?人民法官感情的天平向不同的方向倾斜就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所以,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除必须具备娴熟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生活常识、清醒的大局意识、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对社会价值的准确判断能力外,还要与人民群众有感情基础,要始终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司法为民,无所畏惧,清正廉洁,实现公平与正义。三是建立了以“四项问责制度”为中心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管理机制。为确保队伍责任心、工作有序提供了重要保证,对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和文明的工作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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