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队伍管理 践行司法为民
2008-06-04 14:42: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夏自卫
  当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作为基层法院,直接面对的是人民群众,应以此为契机,强化队伍管理,践行“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坚持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发展民生,坚持从严法院,标本兼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化体系,不断加强法院队伍自身建设,树立司法权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

  一、强化队伍管理,促进法院工作

  中央政法委决定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政法战线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开创工作新局面的奠基工程,是加强队伍建设的灵魂工程,湖南省法院在全省法院院长会上提出了“六个坚定不移”的要求,这六个方面的要求,是全省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的基本要求,“坚定不移地坚持从严治院方针,狠抓法院队伍建设”是其中之一。

  因此,要通过这次“大学习、大讨论”,旗帜鲜明地树立法院工作正确的理想信念,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根本上解决在司法理念、工作作风、工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偏差和问题,全面提升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

  1、领导班子要率先垂范,创新科学管理机制。“身正则令行”,班子队伍建设包括政治思想工作建设和廉政建设,党组一班人要根据本院工作实际,切实抓住突出问题,不断矫正错误认识,认真把思想作风和纪律整顿好,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核心,真正完全做到思想上合心,行动上合拍,工作上合力,增进党组的凝聚力、向心力。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到政治坚定,工作勤奋,作风过硬,清正廉洁,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在全院干警中作出表率,每个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分批了解各个干警的思想状况及工作上、生活上的实际困难,采取多关心、多爱护,以心换心,以诚相待的方式,达到全院干警工作舒心,干事有劲的效果。要切实抓好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建设,积极培养廉洁司法意识,不断完善廉政责任制度,教育班子成员做自觉抵御金钱和物质引诱的表率,做到“金钱面前不伸手,物质引诱不动心,经济待遇不特殊,纪律面前严要求。”不断加强班子成员的党性锻炼,把党的教育化为内在的信念和道德约束力量,做到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把得住嘴巴,抗得住诱惑。带动全院干警在社会上树立起良好的司法形象。

  2、要以人为本,以制度管人,规范法官司法行为。“万事人为本,强院先强人”,作为一级法院,维护司法公正要通过提高法官素质,公正高效办理案件来实现,抓队伍、促审判、强素质、保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大重要课题,抓好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廉政警示教育、法官业务学习培训,是打造优秀法官队伍的重要环节。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特殊社会群体,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这样一个群体在工作和生活中的行为举止提出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特殊要求。法官行为是包括立案、审判、执行、接待当事人等司法活动中的职业行为,也包括交友、娱乐、参加社交活动等业外行为。随着司法作风的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官行为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法官行为与司法公正、与法院形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从法官司法审判和业外活动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还特别要求:法官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要注重自身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要求法官要注重着装仪表,保持良好形象,谨言慎行,举止得体,态度温和,禁止对群众冷、横、硬、推;在日常生活中,要求法官洁身自好,加强修养,杜绝不良嗜好和行为。做到“三不能”和“三维护”,即“工作不能在我手中延误,差错不能在我手中发生,形象不能在我这里受损”,“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院荣誉,维护法官形象”。所以,我们必须认真执行好法官行为规范,以指引和约束法官的言行举止,切实把法官行为规范落实到司法实践,体现司法的公正、文明、高效、廉洁,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突出司法服务大局功能,践行司法为民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自觉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大学习、大讨论”工作主题,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坚定不移地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各项举措。同时,人民法院在行使职能中能否做到真正的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人民法院要把切实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各项审判工作的根本宗旨。

  刑事审判,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要始终把危害公共安全、黑恶势力和故意杀人、“两抢一盗”等严重刑事犯罪和多发性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坚持从严、从重、从快和“稳、准、狠”的方针,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判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坚持“寓教于审”,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民商事审判,要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竭力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工作大局,努力为“三农”工作服务,依法及时审理涉农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审理群体性纠纷案件,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在坚持统一、规范立案的前提下,探索和完善远程立案、巡回立案、预约立案等方式,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强化司法救助,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积极采取减、缓、免诉讼费的措施,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健全巡回审判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根据乡镇、人口分布情况,向辖区内的乡镇、村组、社区发放便民联系卡,设立定点接待窗口,巡回审理,适时组织巡回办案,在村组、社区或纠纷发生地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即时宣判,解决民间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行政审判要突出协调、改善官民关系,既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履行。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与协调,行政诉讼案件要大力推行“和解撤诉”的工作方式,妥善处理好“官民”矛盾,改善官民关系。

  执行工作要针对“执行难”的问题,规范执行秩序,形成“大执行”格局。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多渠道扩大执行工作的张力,将执行网络建到乡镇、村及居委会。选任协助执行联络员,充分发挥联络员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

  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等案件,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力争使调解成为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尽可能地多适用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在不同诉讼阶段,承办法官要充分把握时机,坚持“庭前调,庭中调,判前调”的“三调”原则,以调解促大稳定,大和谐。同时,要及时总结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方针,拓宽调解途径,提高调解水平,最大限度地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

  总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场所,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发展民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作为法院自身应在强化队伍管理的同时,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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