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政府机关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2008-05-30 10:14: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曾芳芳
  “执行难”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顽疾,而涉政府机关案件的执行难度更大。目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系统共有上百件此类案件未执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力维护。衡阳中院通过调研分析发现,此类案件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有:

  1、政府机关规避执行方式隐蔽。一些政府机关实际上有履行能力,但却想方设法逃废债务,如将车辆挂靠上级党政部门或与其交换使用,甚至将公车假落私户,再由其租用,以致于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

  2、被执行人特权思想严重。有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政府机关法制观念淡薄,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较差,拒不配合执行或消极对待执行,能拖则拖,能躲就躲。

  3、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个别领导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及任期内的现实利益,而不注重维护政府信用、国家法制建设大局,法院对政府机关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便以影响稳定、干扰政府正常工作秩序为由给法院依法执行施加压力,设置人为障碍。

  4、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由于法院人、财、物皆隶属于地方,尽管最高法院《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本辖区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领导的体制,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但时至今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仍没有建立。

  5、有关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复杂,追究难度大,不能对被执行人形成有效的震慑和惩罚,客观上也助长了逃废债务、抗拒执行的歪风。

  6、法院自身方面的原因。法院执行力量不足,执行装备简陋,部分执行干警的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与工作作风等存在欠缺,以致于消极执行、拖延执行。

  为有效缓解涉政府机关案件“执行难”,该院提出以下对策:

  1、讲究执行方法。在涉政府机关案件执行过程中,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监督,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抗拒、阻挠、干预执行时,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多做说服疏导和协调工作,提高执行水平,既维护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加大指导力度。充分发挥新的执行管理体制的优势,使涉政府机关案件的执行形成区域合力,对干扰大、阻力大的案件,上级法院要积极运用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手段,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3、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开展经常性、多层面、全方位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党政领导充分认识到涉政府机关案件的依法执行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增强政府信用,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4、提高执行干警素质。不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特别要以作风建设为重点,坚持依法执行、文明执行、规范执行,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5、完善执行管理体制。按照党的十七大和中央11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最高法院法发(2002)3号文件,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尽快成立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管理机制,冲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藩篱。

  6、完善执行立法。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完善执行工作程序和方法,加大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政府机关的有关负责人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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