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涉府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2008-05-23 16:28: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文军 李春
  近几年,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发[1999]11号)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精神,在加大新收执行案件执行力度的同时,积极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专项活动,在解决执行难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仍有一部分案件,特别是涉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案件执行极其困难。 

  一、涉府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各院报送共有未执结的涉及市政府职能部门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9件,应执行标的总金额302.96万元,其中已执行标的11.9万元,占应执行标的总金额的3.93%,未执行标的总金额291.06万元,占应执行标的总金额的96.07%,未执结利息83.23万元,本息合计未执行标的374.29万元。

  (二)主要特点

  一是案件纠纷形成原因复杂。上世纪90年代,许多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有的直接开办成立企业、公司或煤矿,在经营过程中欠下了工资、货款等,导致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政府部门因自建商品楼销售问题产生债务;有的政府部门在企业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未进行清算即接管企业财产,由此承担相应责任;有的政府部门向个人融资、借款未还;有的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委托费支出、餐饮等直接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案件纠纷积存周期较长,许多案件长期未执结多达10余年

  二是被执行主体比较特殊。作为被执行人的政府机关既不同于一般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同于自然人,它具有双重身份特征:一方面它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的权能,另一方面它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必须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遵守经济规律、承担市场风险、履行法律义务。政府机关的这种双重特征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政府职能未完全转变的时期表现的尤为突出,这就决定了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复杂性。

  三是案件执行难度较大。作为被执行人的政府部门现在属非经营性、非营利性单位,受财政体制所限,履行能力不强,“新官不理旧帐”的现象较为突出。一方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影响政府部门工作,另一方面,执行申请人又往往采取极端手段敦促法院执行。

  四是执行结果意义深远。通过依法执行,一方面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认识,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并对其他类型案件起到很好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化解政府同其他市场主体的经济矛盾,使政府参与和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得到规范,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形象,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涉府案件难执行的负面影响

  涉府案件难执行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损害法院权威、法律权威,而且破坏党的形象,损害政府信用,激化社会矛盾,劣化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成为影响法院工作正常开展的难点问题、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倍受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涉府案件长期不能执结,给当事人利益带来很大损害,他们往往采取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长期滞留政府机关、审判机关,甚至在政府、审判机关以服毒、跳楼、自残、自杀等方式相要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损害了政府诚信和司法公信。当事人和群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对社会诚信和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造成负面影响。一些执行申请人对立情绪极大,直接质疑党和政府的诚信及司法公信力,利用各种时机发泄对党委、政府和法院的不满情绪,认为法院不是公众讨说法讨公道的地方,“法院与政府是一家”,法院执行政府只能是“和稀泥”,法院与政府是官官相护。

  三是动摇社会公众法治信仰。政府部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久拖不执,会对人们的价植观念产生误导,一些群众认为法院的裁判是空调白判,裁判文书是一纸空文,从而不再相信法律、不再相信法治,依法行事、依法维权意识受到挑战,公众法治信仰受到动摇。这类案件长期未结,省高院也必然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提级执行或交叉执行,给我市执行工作造成更大的被动。

  三、解决涉府案件的思路和建议

  原则上,未执行案件均应执结完毕,但实践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根据财力状况及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及时清结与分期履行相结合、强制执行与和解执行相结合的办法,争取奥运会召开前所有案件均有执行进展,75%的案件执结完毕。

  一是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理解和配合。要使政府职能部门认识到依法履行执行义务,不仅是执行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也是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一贯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争创良好信访秩序的现实需要。履行法律义务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政治要求和社会要求,绝不是法院故意为难被执行人。

  二是要开展专项清理活动。政府牵头组织召开被执行人会议,主要解决思想认识、积极履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加大执行进度;法院要在政府的协助下,组织召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调工作会议,主要解决执行和解、大额标的分期执行等问题。对于标的额较小,但又关系权利人生产生活的案件,应采取及时清结的办法,原则上应一次执行完毕。对于标的额较大,一时无力履行不能全部执结的要制定还款协议,采用和解分期履行的方式,说明原因,限期执结,并进行督办。

  三是加强教育疏导,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要让让执行申请人看到解决问题的希望,了解政府职能部门面临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使执行申请人放弃部分或全部迟延履行利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促成执行和解。要劝戒他们放弃上访、自杀、自残等极端想法,真正动员和协调社会力量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四是增加财政专项支持,解决政府部门履行压力。鉴于涉府案件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一些政府部门根本无法依靠自身力量解决这一历史性问题的实际情况,建议财政拿下出部分专项合同资金用于涉府案件的执行。

  五是建立特困群体司法救助资金。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生活无法保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按照中政委52号文件的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经验,成立执行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专款,设立执行救助基金专户。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短期内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生活十分困难时,由法院向执行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申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对一些赔偿金额较小的案件,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急需这笔赔偿金方能解脱困境的,可商请本级民政部门给予经济救助,或列入城镇、农村低保对象予以解决。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法院;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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