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法官法律信仰的思考
2008-05-15 14:26: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院长 赵世和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提出的、写入国家宪法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的、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
像任何一个国家实现法治化一样,中国要步入法治化轨道、建成法治国家,一方面,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法治的实现,不仅寄托在社会成员普遍服从法律的基础上,而且建立在人们对法的信仰的理念上。惟有如此,法治才有可能最终获得人们内心道德信念的支撑,法治现代化才能成为现实。因此,可以说,从服从法律到信仰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趋势。
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既依赖于公众对法的一种神圣感情,又寄希望于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对法的真诚信仰、一种类似于宗教般的情怀。只有在这种信仰中,人们对法的信任、尊重之情才会被激发,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性也才可能得以真正的确立和维持。试想:在一个目中无法、“权大于法”、“人治优于法治”的社会中,公平和正义从何说起?在无法无天、有法也无天的状态下,奢谈法治有何意义?
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性。而培养社会公众特别是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则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
下面,笔者着重就当前强化法官法律信仰的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
首先,法官是公务员队伍中专司裁判是非曲直、维护社会公正的特殊群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假使司法者自己司法又犯法,就会违背人民的意志,就会使党、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危言耸听。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水源”。因此,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律素质教育,增强其依法行政意识;另一方面要重视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公正裁判能力;与此同时,还要不断健全各种监督、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扶正祛邪。
其次,作为现代国家司法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官无疑是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英美法系抗辩式的审判方式,还是大陆法系纠问式的审判方式,都离不开法官的居中主导。特别是“法治”作为一种相对较为优越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全世界范围得到认可并推行以来,法官更是被推到了前沿先锋线的位置。在我国,长期以来普遍流行的一种观点,就是“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与此相衔接,人们都习惯于称赞“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而广大群众内心期待的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廉洁的、效率的、文明的、高尚的法官。这对一个真正有修养、有才能、有抱负的法官来说,永远是一种动力和责任。法官肩负着如此神圣的责任和荣耀,其个体、群体素质理所应当是最高的,从理论上讲,法官就应当是“人中完人”。与此同时,树立坚定的信仰法律则是对法官最起码的执业要求。
再次,当前审判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同法院司法资源、法官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而解决矛盾的根本途径之一,就是全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其中关键在于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法律信仰是法官公正司法的内在动力和精神支柱,是法官保持良好品行的思想基础,是法官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为此,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适时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强化法官法律信仰年”活动,从效果来看,对于进一步适应司法工作新形势,加深法官对职业内涵、职业精神的理解,促进审判工作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具体而言,作为一名法官,强化法律信仰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要牢记法官誓词,引领社会公平正义。“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坚持拥护宪法,永远忠于法律,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公正司法,为维护社会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而奋斗”。这誓词既是对法官的具体要求,也是法官为之奋斗终身的基本目标,只有认真履行了法官誓言,在审判中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公正,适法准确,裁判恰当,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
二要崇法、知法、守法、护法,守护法官灵魂。
——崇法是法官的天职和生命。法律是法官的生命,法官是法律价值的实现者。法律对于法官而言并不是抽象和虚无的,它需要法官在具体运用法律中体现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崇法是法官的精神和信念,在通往法治社会的阶梯上,法官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公正的理念、独立的人格、超然的境界和强烈的社会良知,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崇法精神牢固地筑起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知法是法官的本领和要求。法官知法与公众知法是不同的,对法官知法的要求更高、更深、更广。在法律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官应当具备精通法律法规并拥有严密的逻辑思维方式的本领,同时,要求法官能够准确地“根据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演绎出最令人信服的判决,能把自己的视角投向广阔的社会空间,在社会的大背景下灵活地认识法律,运用法律。
——守法是法官的品格和职责。法官只有先正己,而后才能正人。法官的“守法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的成败”。守法要求法官的行为必须遵守和服从法律的规定,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不为私欲所动,敬法慎独。法官必须有很高的人格修养和生活品味,不为名利所惑。守法意味着把遵守法律看成是一种信念。守法精神的养成,对保证国家法治传统的形成非常重要。
——护法是法官的使命与胆识。法官护法的过程是实现法律价值的过程。“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任何法律的实施贯彻,都不可避免地碰到各种各样的矛盾,权与法、法与情的争斗是常有之事。法官按其使命来说是要献身于法律正义,作为正义的守护神,要敢于和各种公然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法官不仅要矫正社会现实中的不公,而且还要扶平法律本身的瑕疵。当发现法律有漏洞时,为了使正当的权益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法官应该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所支撑的价值思维对法律漏洞加以补充、修复,以全面维护法律。
三要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范司法行为。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水平,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加强廉政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高压防线。不为蝇头小利所动,不为人情、关系所惑,始终保持职务的清正廉洁和法官的人格尊严。真正做到热心接待,耐心听诉,细心审理,真心解忧;公正裁判,文明办案,清正廉洁,一心为民;严格自律,规范言行,伸张正义,刚正不阿;不在私下、家里单方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送礼;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自觉爱庭如家,视形象如生命。
四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长期性,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本质要求,切实增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坚定性,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运用到具体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之中。
五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权、慎欲、慎微、慎独”,“无邪、无私、无欲、无畏”。
——“自重”,就是尊重自己的人格,爱惜自己的名誉,不做与自己身份相悖的事情。必须增强自己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注重塑造良好的公仆形象,致力做一名具有远大理想、伟大抱负和高尚情操的人。
——“自省”,就是经常从内心深处进行自我反省,寻找不足,并自觉地加以克服和纠正。做到廉政的警钟常鸣,公正的长鞭高举,执行原则的坚定性与运用策略的灵活性有机统一,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与深入细致的工作方法紧密结合。
——“自警”,就是不断用生活中的反面典型警示自己,防微杜渐。时时处处以政治纪律、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为镜子,对照检查,自我约束,从思想上筑牢反腐的坚强堤坝,于行动上构建防变的钢铁长城。
——“自励”,就是以高尚的精神激励和鞭策自己,奋发向上,爱岗敬业,满腔热情和高度负责地对待人民,对待工作,埋头苦干,积极进取,务实创新,努力在各自岗位上创造优异成绩。
——“慎权”,就是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始终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是为人民谋利益的。权力的本质就是责任,就是义务。必须做到权力为公而使,职务为民而用。如果把权力看作是牟取私利的工具,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把做法官的价值取向选择在“捞实惠”和“发横财”上,必然会给党的事业带来巨大损失,最终也会被人民所唾弃。
——“慎欲”,就是淡泊名利,不慕虚荣。现在,我们面临着大量的新矛盾、新问题,可以说,社会纷繁复杂,诱惑颇多。这对中青年法官而言,是极为严峻的考验。一定要胸怀法度,善守其本,不为享受所累,更不为名利所惑。只有法官心中无私念,才能确保“法场”无“黑哨”。
——“慎微”,就是从小事入手,洁身自好。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观小节可以见大体”,“窥一叶而知天下秋”。作为一名法官,必须防微杜渐,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有些其它行业的干部和群众能做的事,法官不能做;有些群众能挣的钱,法官不能挣。只有这样,说话才能“硬气”,才能让人服气。
——“慎独”,就是耐得住寂寞,当一个人出入“无人之境”时,能够时刻注意检点自己,不做有违道德和法律之事。这是法官修身的重要方面,是提高道德水平的重要途径。对法官尤其是院长、庭长、审判长而言,这一点特别重要。甘耐孤独和寂寞、乐于做孤家寡人是法官的一个基本职业素养,因为寂寞使人廉洁,使人庄重,使人权威,使人公正。法官就应当在孤独中磨砺自己,在寂寞中成就事业。
——“无邪”,就是有正气,能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以廉为荣,以法为是,以民为天,以公为上。
——“无私”,就是有公心,不求私利而损公,不以职权而牟利,不唯上、只唯实,不唯权、只唯法。
——“无欲”,就是不偏不倚,心如天平,“一碗水端平”,脱离低级趣味,宠辱不惊,去留无意。
——“无畏”,就是增强司法的勇气,置个人荣辱得失于度外,顶住压力,坚持原则,严肃执法,公正裁判。
综上所述,要做一名真正名副其实的法官,必须树牢法律信仰,并且使它与时俱进,不断强化。惟有如此,才能带动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养成。
像任何一个国家实现法治化一样,中国要步入法治化轨道、建成法治国家,一方面,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法治的实现,不仅寄托在社会成员普遍服从法律的基础上,而且建立在人们对法的信仰的理念上。惟有如此,法治才有可能最终获得人们内心道德信念的支撑,法治现代化才能成为现实。因此,可以说,从服从法律到信仰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趋势。
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既依赖于公众对法的一种神圣感情,又寄希望于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对法的真诚信仰、一种类似于宗教般的情怀。只有在这种信仰中,人们对法的信任、尊重之情才会被激发,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性也才可能得以真正的确立和维持。试想:在一个目中无法、“权大于法”、“人治优于法治”的社会中,公平和正义从何说起?在无法无天、有法也无天的状态下,奢谈法治有何意义?
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性。而培养社会公众特别是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则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
下面,笔者着重就当前强化法官法律信仰的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
首先,法官是公务员队伍中专司裁判是非曲直、维护社会公正的特殊群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假使司法者自己司法又犯法,就会违背人民的意志,就会使党、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危言耸听。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水源”。因此,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律素质教育,增强其依法行政意识;另一方面要重视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公正裁判能力;与此同时,还要不断健全各种监督、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扶正祛邪。
其次,作为现代国家司法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官无疑是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英美法系抗辩式的审判方式,还是大陆法系纠问式的审判方式,都离不开法官的居中主导。特别是“法治”作为一种相对较为优越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全世界范围得到认可并推行以来,法官更是被推到了前沿先锋线的位置。在我国,长期以来普遍流行的一种观点,就是“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与此相衔接,人们都习惯于称赞“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而广大群众内心期待的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廉洁的、效率的、文明的、高尚的法官。这对一个真正有修养、有才能、有抱负的法官来说,永远是一种动力和责任。法官肩负着如此神圣的责任和荣耀,其个体、群体素质理所应当是最高的,从理论上讲,法官就应当是“人中完人”。与此同时,树立坚定的信仰法律则是对法官最起码的执业要求。
再次,当前审判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同法院司法资源、法官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而解决矛盾的根本途径之一,就是全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其中关键在于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法律信仰是法官公正司法的内在动力和精神支柱,是法官保持良好品行的思想基础,是法官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为此,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适时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强化法官法律信仰年”活动,从效果来看,对于进一步适应司法工作新形势,加深法官对职业内涵、职业精神的理解,促进审判工作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具体而言,作为一名法官,强化法律信仰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要牢记法官誓词,引领社会公平正义。“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坚持拥护宪法,永远忠于法律,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公正司法,为维护社会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而奋斗”。这誓词既是对法官的具体要求,也是法官为之奋斗终身的基本目标,只有认真履行了法官誓言,在审判中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公正,适法准确,裁判恰当,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
二要崇法、知法、守法、护法,守护法官灵魂。
——崇法是法官的天职和生命。法律是法官的生命,法官是法律价值的实现者。法律对于法官而言并不是抽象和虚无的,它需要法官在具体运用法律中体现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崇法是法官的精神和信念,在通往法治社会的阶梯上,法官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公正的理念、独立的人格、超然的境界和强烈的社会良知,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崇法精神牢固地筑起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知法是法官的本领和要求。法官知法与公众知法是不同的,对法官知法的要求更高、更深、更广。在法律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官应当具备精通法律法规并拥有严密的逻辑思维方式的本领,同时,要求法官能够准确地“根据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演绎出最令人信服的判决,能把自己的视角投向广阔的社会空间,在社会的大背景下灵活地认识法律,运用法律。
——守法是法官的品格和职责。法官只有先正己,而后才能正人。法官的“守法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的成败”。守法要求法官的行为必须遵守和服从法律的规定,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不为私欲所动,敬法慎独。法官必须有很高的人格修养和生活品味,不为名利所惑。守法意味着把遵守法律看成是一种信念。守法精神的养成,对保证国家法治传统的形成非常重要。
——护法是法官的使命与胆识。法官护法的过程是实现法律价值的过程。“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任何法律的实施贯彻,都不可避免地碰到各种各样的矛盾,权与法、法与情的争斗是常有之事。法官按其使命来说是要献身于法律正义,作为正义的守护神,要敢于和各种公然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法官不仅要矫正社会现实中的不公,而且还要扶平法律本身的瑕疵。当发现法律有漏洞时,为了使正当的权益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法官应该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所支撑的价值思维对法律漏洞加以补充、修复,以全面维护法律。
三要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范司法行为。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水平,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加强廉政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高压防线。不为蝇头小利所动,不为人情、关系所惑,始终保持职务的清正廉洁和法官的人格尊严。真正做到热心接待,耐心听诉,细心审理,真心解忧;公正裁判,文明办案,清正廉洁,一心为民;严格自律,规范言行,伸张正义,刚正不阿;不在私下、家里单方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送礼;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自觉爱庭如家,视形象如生命。
四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长期性,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本质要求,切实增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坚定性,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运用到具体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之中。
五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权、慎欲、慎微、慎独”,“无邪、无私、无欲、无畏”。
——“自重”,就是尊重自己的人格,爱惜自己的名誉,不做与自己身份相悖的事情。必须增强自己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注重塑造良好的公仆形象,致力做一名具有远大理想、伟大抱负和高尚情操的人。
——“自省”,就是经常从内心深处进行自我反省,寻找不足,并自觉地加以克服和纠正。做到廉政的警钟常鸣,公正的长鞭高举,执行原则的坚定性与运用策略的灵活性有机统一,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与深入细致的工作方法紧密结合。
——“自警”,就是不断用生活中的反面典型警示自己,防微杜渐。时时处处以政治纪律、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为镜子,对照检查,自我约束,从思想上筑牢反腐的坚强堤坝,于行动上构建防变的钢铁长城。
——“自励”,就是以高尚的精神激励和鞭策自己,奋发向上,爱岗敬业,满腔热情和高度负责地对待人民,对待工作,埋头苦干,积极进取,务实创新,努力在各自岗位上创造优异成绩。
——“慎权”,就是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始终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是为人民谋利益的。权力的本质就是责任,就是义务。必须做到权力为公而使,职务为民而用。如果把权力看作是牟取私利的工具,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把做法官的价值取向选择在“捞实惠”和“发横财”上,必然会给党的事业带来巨大损失,最终也会被人民所唾弃。
——“慎欲”,就是淡泊名利,不慕虚荣。现在,我们面临着大量的新矛盾、新问题,可以说,社会纷繁复杂,诱惑颇多。这对中青年法官而言,是极为严峻的考验。一定要胸怀法度,善守其本,不为享受所累,更不为名利所惑。只有法官心中无私念,才能确保“法场”无“黑哨”。
——“慎微”,就是从小事入手,洁身自好。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观小节可以见大体”,“窥一叶而知天下秋”。作为一名法官,必须防微杜渐,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有些其它行业的干部和群众能做的事,法官不能做;有些群众能挣的钱,法官不能挣。只有这样,说话才能“硬气”,才能让人服气。
——“慎独”,就是耐得住寂寞,当一个人出入“无人之境”时,能够时刻注意检点自己,不做有违道德和法律之事。这是法官修身的重要方面,是提高道德水平的重要途径。对法官尤其是院长、庭长、审判长而言,这一点特别重要。甘耐孤独和寂寞、乐于做孤家寡人是法官的一个基本职业素养,因为寂寞使人廉洁,使人庄重,使人权威,使人公正。法官就应当在孤独中磨砺自己,在寂寞中成就事业。
——“无邪”,就是有正气,能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以廉为荣,以法为是,以民为天,以公为上。
——“无私”,就是有公心,不求私利而损公,不以职权而牟利,不唯上、只唯实,不唯权、只唯法。
——“无欲”,就是不偏不倚,心如天平,“一碗水端平”,脱离低级趣味,宠辱不惊,去留无意。
——“无畏”,就是增强司法的勇气,置个人荣辱得失于度外,顶住压力,坚持原则,严肃执法,公正裁判。
综上所述,要做一名真正名副其实的法官,必须树牢法律信仰,并且使它与时俱进,不断强化。惟有如此,才能带动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养成。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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