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和谐型法官队伍的必由之路
2008-04-28 14:18: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院长 郑水泉
  培养和谐型法官队伍、实现司法和谐和社会和谐,是党的十七大基本精神之一,也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所以,人民法院如何造就和谐型法官队伍,为法官职业化建设铺平道路,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必考命题,也是每个法院努力落实党的十七大基本精神的目标。那么,在这方面怎么做呢?笔者认为应当进行以下探索和实践:

  一、强化对和谐司法理念的认识。“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这是革命领袖和革命导师的精辟理念。所以,实现司法和谐,培养和谐型、职业化法官队伍,必须实现司法理念上的重大转变。每位法官只有自觉接受和牢固树立司法和谐的理念,从根本上认识到司法和谐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才能在思想观念上充分认识到培养和谐型法官队伍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

  二、实行法官员额逐级遴选制度。在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员额的数量后,应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核的方法遴选法官。上岗前,要进行任职前的培训,培训合格才能任命为法官。要逐步推行逐级选任制度。从目前开始,可以通过法官的公开选拔和必要的任职前培训,向逐级遴选和从优秀法律人才中遴选法官过度,从而全面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三、继续提升现职法官的各种素质。审判工作的规律及其特殊性,要求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提高各种素质、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走职业化之路。所以,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制度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现职法官继续教育、继续深造制度,是逐步实现从知识型为主向实务型培训为主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性培训为主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转变的必然要求。

  四、分类管理、量才使用。长期以来,一些人把法院等同于行政机关,把法官职业看成大众化工作的倾向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因此,对人民法院人员事项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素质和不同特长的人员合理分工,量才适用,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个人的最大潜能,实现法院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应是今后切实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途径。我们郑州高新区法院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即把现有工作人员分为审判法官、志向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审判服务人员和司法行政管理人员六个序列,按照不同岗位明确他们的岗位职责,依照目标管理责任考评办法对各类人员进行效能考核,极大地调动了每一类法官的积极性。人员的分类管理,使我院的法官队伍素质有了整体提升,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大大提高。建院三年多来,就荣获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100多项,受到上级领导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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