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十七大精神化作司法和谐的动力
2007-11-23 14:11: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代院长 李志毅
  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司法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者,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担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当前,我们要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四种意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确保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新阶段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营造和谐司法环境。要把思想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努力营造有利于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和谐司法环境。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打击各类严重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当好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强化诉讼调解,妥善审理各类婚姻家庭、相邻、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唱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角;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和企业破产重组等案件,处理好各类经济纠纷,优化法治环境;继续推进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建设,发挥好内外部两个“大合唱”作用,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二是树立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人民法官的责任,只有司法公正,才能达到“案结事了” 、“胜败皆明”,实现社会和谐。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努力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推敲、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要树立“效率也是公正”的理念。“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只有高效率,才能迅速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司法价值;要坚持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办案标准,注重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协调、和解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三是树立为民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各种便民利民措施,解决好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上门立案、电话预约立案、网上立案等多元化立案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要通过设立导诉台,发放诉讼指引、风险告知等引导群众正确诉讼,减轻群众讼累;要继续开展送法下乡、送法入校、法官进社区等活动,让群众感到实实在在的便利;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和执行特困群体救助等制度,充分保障困难群众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

  四是树立创新意识,推动各项工作不断发展。创新是事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也是做好新时期法院工作的重要前提。当前,特别要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力促社会和谐。刑事审判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立面;民商事和行政审判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注重运用民商事调解、行政和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执行工作要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全社会齐抓共管,有效化解“执行难”;信访工作要建立上下联动、信息畅通、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实行定时限、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的“四定一包”责任制,让矛盾消失在萌芽,化解在基层。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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