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 努力实现司法保障的新突破
2008-02-04 10:26: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院长 梁志涛
党的十七大勾勒了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蓝图,提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新要求。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就是要全面把握主题,深刻领会精髓,紧密联系实际,更好履行职责,努力实现司法保障的新突破。
一、增强责任意识,在促进社会和谐上有新突破。
促进社会和谐是十七大的主题之一。人民法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人民法院大有可为,也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稳定是第一责任。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通过刑罚惩治犯罪、威慑犯罪和预防犯罪,为建设和谐云梦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加强民事调解,促进社会和谐。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民事调解工作经验,建立调解机制,把诉前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有机结合起来;整合调解资源,把工作单位、社区、街道、村组和基层民调组织的优势发挥出来;汇聚调解力量,把单位领导、人民陪审员、司法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的智慧凝聚起来,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案结事好的社会效果。重点要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相邻关系等矛盾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家庭和社区邻里和谐;妥善处理好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调解优先,争取实现当事人双和、双赢;妥善处理好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各类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农民切身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做好行政协调,实现官民和谐。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支持和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融洽党群、干群关系,实现官民和谐。
强化执行和解,营造和谐氛围。一方面要用足、用好各种执行法律,对有履行能力而逃避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努力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改进执行方法,提高执行艺术,改变过去动辄采取查封、扣押、拘留等急风骤雨式的做法,积极倡导"疏导教育为主为先,强制措施为辅为后"的新理念,多做思想工作,争取当事人自动履行,多做执行和解工作,提高案件执行和解率,最大限度地化消极为积极,化对抗为配合,营造诚信、和谐、人文的执行氛围,减少暴力抗法和越级上访现象。
二、增强中心意识,在促进经济发展上有新突破。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人民法院必须把各项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谋划,去部署,做到见微知著。
要强化三种观念。强化全局观念,破除就案办案,片面强调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错误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确保法院工作同县委的部署同心同步,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强化为发展第一要务服务的观念,破除重办案轻服务的错误思想,树立"一切为了发展,一切服从发展,一切服务发展"的工作思路,打造服务型法院,聚精会神搞审判,一心一意促发展;强化平等保护观念,破除轻视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错误思想,坚持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创造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法制环境。
要延伸三个触角。延伸保障触角,用好法律,用足法律,用活法律,全力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延伸感情触角,以案引商、以法护商、以情感商,增强外商投资的安全感、实惠感、信任感,搭建外商安心经营的平台;延伸服务触角,加强与企业的经常性联系,积极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帮助解决企业法律方面的难题,为企业提供热心、真心、全心的服务。
要严肃四条纪律。涉企业案件的审理、执行实行预约制,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增加企业的额外经济负担,不得随意冻结企业款项、物品,未经批准不得传唤企业法定代表人。
要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认真审理好企业破产、改制、重组等方面的案件,为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发挥有益作用;积极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采取主动服务、定点服务、上门服务、热情服务、及时服务等举措,保护其债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增强宗旨意识,在关注和保障民生上有新突破。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人民司法工作的新职责,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对人民法院来说,民生就是一桩桩、一件件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关注和保障民生就是办好每一起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案件。
司法关注民生,必须努力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司法关注民生,首要前提和基础就是坚持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衡量、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社会评价的铁案。作为人民法院,必须切实加强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中心的审判管理工作,完善各项审判管理制度,落实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严格实行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公正首先要让当事人看得见。审务工作要公开,让当事人知晓审判流程,了解诉讼程序,明确权利义务。公正要让当事人感受得到。有理说在庭上,让当事人说透说够;证据摆在庭上,高下对错一目了然;法律文书有理有据,释法通透,让赢了官司的固然"心服口服",输了官司的照样"不得不服"。迟到的公正实际上是不公正的。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不高,势必增加当事人诉累。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审判流程管理,保障当事人用最少的诉讼成本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的缠绕中解脱出来。
司法关注民生,必须建立一支为民务实的法官队伍。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关注和保障民生,归根到底要依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来保证。因此,必须在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落实人才兴院战略、完善廉洁司法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法官的为民务实作风建设。一是使法官时时刻刻心中装着群众,感情贴近群众,对群众要有"三心":真正热心、保持耐心、付出真心,做到"四勤":脑勤、手勤、口勤、腿勤,让人民群众信仰法律,信任法官,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亲近和信赖;二是组织法官深入乡村、社区了解社情民意,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做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员,党与群众的联络员;三是按照《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从细节上规范法官的言行举止,养成高尚的道德修养和良好的工作与生活方式。
司法关注民生,必须把便民诉讼和司法救助工作作为重要载体。要认真落实便民、利民、为民措施,使群众在得到公正的同时,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一是增强法官的为民服务意识。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法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要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的尊重和关注,积极应对群众期盼,开展巡回办案,就地办案,就地开庭,为人民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二是切实加强诉讼指导。在诉讼过程中耐心帮助当事人,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在咨询、立案、缴费、鉴定、开庭、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指导和帮助。三是积极落实司法救助举措。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用。在审理涉及教育、劳动、医疗、赡养、社会保险、拆迁补偿民事案件时,坚持与国家关注民生的各种方针政策相一致,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与正义,推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对经济本身困难却因各种原因债权难以实现的申请人给予适当救济,最大限度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一、增强责任意识,在促进社会和谐上有新突破。
促进社会和谐是十七大的主题之一。人民法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人民法院大有可为,也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稳定是第一责任。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通过刑罚惩治犯罪、威慑犯罪和预防犯罪,为建设和谐云梦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加强民事调解,促进社会和谐。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民事调解工作经验,建立调解机制,把诉前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有机结合起来;整合调解资源,把工作单位、社区、街道、村组和基层民调组织的优势发挥出来;汇聚调解力量,把单位领导、人民陪审员、司法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的智慧凝聚起来,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案结事好的社会效果。重点要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相邻关系等矛盾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家庭和社区邻里和谐;妥善处理好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调解优先,争取实现当事人双和、双赢;妥善处理好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各类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农民切身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做好行政协调,实现官民和谐。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支持和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融洽党群、干群关系,实现官民和谐。
强化执行和解,营造和谐氛围。一方面要用足、用好各种执行法律,对有履行能力而逃避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努力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改进执行方法,提高执行艺术,改变过去动辄采取查封、扣押、拘留等急风骤雨式的做法,积极倡导"疏导教育为主为先,强制措施为辅为后"的新理念,多做思想工作,争取当事人自动履行,多做执行和解工作,提高案件执行和解率,最大限度地化消极为积极,化对抗为配合,营造诚信、和谐、人文的执行氛围,减少暴力抗法和越级上访现象。
二、增强中心意识,在促进经济发展上有新突破。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人民法院必须把各项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谋划,去部署,做到见微知著。
要强化三种观念。强化全局观念,破除就案办案,片面强调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错误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确保法院工作同县委的部署同心同步,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强化为发展第一要务服务的观念,破除重办案轻服务的错误思想,树立"一切为了发展,一切服从发展,一切服务发展"的工作思路,打造服务型法院,聚精会神搞审判,一心一意促发展;强化平等保护观念,破除轻视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错误思想,坚持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创造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法制环境。
要延伸三个触角。延伸保障触角,用好法律,用足法律,用活法律,全力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延伸感情触角,以案引商、以法护商、以情感商,增强外商投资的安全感、实惠感、信任感,搭建外商安心经营的平台;延伸服务触角,加强与企业的经常性联系,积极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帮助解决企业法律方面的难题,为企业提供热心、真心、全心的服务。
要严肃四条纪律。涉企业案件的审理、执行实行预约制,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增加企业的额外经济负担,不得随意冻结企业款项、物品,未经批准不得传唤企业法定代表人。
要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认真审理好企业破产、改制、重组等方面的案件,为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发挥有益作用;积极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采取主动服务、定点服务、上门服务、热情服务、及时服务等举措,保护其债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增强宗旨意识,在关注和保障民生上有新突破。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人民司法工作的新职责,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对人民法院来说,民生就是一桩桩、一件件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关注和保障民生就是办好每一起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案件。
司法关注民生,必须努力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司法关注民生,首要前提和基础就是坚持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衡量、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社会评价的铁案。作为人民法院,必须切实加强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中心的审判管理工作,完善各项审判管理制度,落实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严格实行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公正首先要让当事人看得见。审务工作要公开,让当事人知晓审判流程,了解诉讼程序,明确权利义务。公正要让当事人感受得到。有理说在庭上,让当事人说透说够;证据摆在庭上,高下对错一目了然;法律文书有理有据,释法通透,让赢了官司的固然"心服口服",输了官司的照样"不得不服"。迟到的公正实际上是不公正的。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不高,势必增加当事人诉累。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审判流程管理,保障当事人用最少的诉讼成本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的缠绕中解脱出来。
司法关注民生,必须建立一支为民务实的法官队伍。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关注和保障民生,归根到底要依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来保证。因此,必须在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落实人才兴院战略、完善廉洁司法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法官的为民务实作风建设。一是使法官时时刻刻心中装着群众,感情贴近群众,对群众要有"三心":真正热心、保持耐心、付出真心,做到"四勤":脑勤、手勤、口勤、腿勤,让人民群众信仰法律,信任法官,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亲近和信赖;二是组织法官深入乡村、社区了解社情民意,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做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员,党与群众的联络员;三是按照《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从细节上规范法官的言行举止,养成高尚的道德修养和良好的工作与生活方式。
司法关注民生,必须把便民诉讼和司法救助工作作为重要载体。要认真落实便民、利民、为民措施,使群众在得到公正的同时,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一是增强法官的为民服务意识。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法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要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的尊重和关注,积极应对群众期盼,开展巡回办案,就地办案,就地开庭,为人民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二是切实加强诉讼指导。在诉讼过程中耐心帮助当事人,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在咨询、立案、缴费、鉴定、开庭、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指导和帮助。三是积极落实司法救助举措。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用。在审理涉及教育、劳动、医疗、赡养、社会保险、拆迁补偿民事案件时,坚持与国家关注民生的各种方针政策相一致,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与正义,推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对经济本身困难却因各种原因债权难以实现的申请人给予适当救济,最大限度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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