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体性暴力抗拒执行的处置方法
2007-11-09 15:06: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丽明
近年来,群体性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影响和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破坏了法治秩序,践踏了法治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破坏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审判秩序,损毁了国家的法治形象。司法警察作为一支准武装力量,具有反应迅速、装备先进、威慑力强等特点,肩负着依法处置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的重任。
一、群体性暴力抗法的手段不同。
由于中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现在仍处于一个全民普法阶段。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当事人自觉履行的很少。在大多数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都存有抵触情绪,执行人员会或多或少地遇到被执行人的抑制,有的是言语,有的是行动,甚至个别被执行人以发动群众暴力抗拒执行。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一般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扰乱公共秩序。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通常采用有意扩大事态,招来众人旁观,引起群众误会,然后乘机起哄、闹事,由此造成交通阻塞,社会秩序混乱,从而使依法执行受阻;
(二)封闭出入口。许多情况下,暴力抗法者通常采用关锁大门、封闭门窗、设置障碍物等手段阻止执行车辆出入,不准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现场或将执行人员封闭在现场;
(三) 围攻执行人员。暴力抗法者往往恃人多势众,以人墙的形式对执行人员进行围堵、谩骂、拉扯、推搡,起到暴力袭击等,个别不法分子甚至乘机抢夺武器、械具或卷宗材料等;
(四)以挑衅性语言蛊惑人群。如蓄意叫喊“警察打人了!”等,搅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闹事;
(五)哄抢或毁坏公私财物;
(六)其他违法妨害执行活动。如在被执行现场倾倒危险物品,倒地装死、呼喊口号、纠缠某些细节等等。
二、司法警察对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的处置。
结合以上六种情形,司法警察配合执行就显得特别重要。总结执行过程中对暴力抗法的处置经验,司法警察在暴力抗法事件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注意做好群体性暴力抗法处置的准备工作。
执行工作者经验表明,如果事先没有准备,没有制定预案,那么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手忙脚乱,使局势迅速失控。因此,准备工作相当重要。
1、了解执行现场的情况。在执行工作开始前,负责现场秩序的司法警察要对现场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包括:被执行人所处的位置、执行场所的通道走向,周围人群的分布情况及交通状况等。对双方的人员情况也应有充分了解,如人群与被执行者的关系、被执行人和周围人群对案件审判结果的态度等;
2、制订好应对暴力抗法的预案。虽然暴力抗法的发生有其突变性,但也有一定的规律性。因此,法警应在充分估计有可能发生暴力抗法时制订出预案,加以防范。至少应该让每个法警明白应该站在哪里,要做什么或如何做。在制定预案时,要尽可能做好充分准备,多准备几种方案,多作一些实际工作,避免夸夸其谈,主观臆断。要将司法警察分成组织宣传组、人群控制组、抓捕组等,相对性地分工责任。同时,要留出一些机动人员,以防情况突变时有照应;
3、做好必要的准备。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的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毕竟是少数,多数是不明真相的围观者。因此,一旦出现群体性暴力抗法的苗头,就要告知群众人民法院正在执法,劝告现场无关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内撤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利于分化人群和孤立抗法策划者;
4、针对具体的执行活动要有具体的防暴手段。行动前要根据警力情况作好防暴安排,组织协调和明确每个法警的分工。在分配任务时,应按任务组成小组,以备执行中相互照应。要设计几种撤退方案和实施手段,以备在执行顺利与不顺利的情况下安全撤退时使用。
(二)注意做好群体性暴力抗法的现场指挥工作。
处置群体性暴力抗法的现场指挥非常重要。现场指挥应沉着冷静,指挥得当,最重要的是要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果断的判断决策能力,越早采取行动,控制人群越有效。
1、显示武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大型对抗尚未形成时,司法警察应当表现出自己的实力。其中包括装备的精良、干警个人较强的战斗力及执行工作的充分准备和较强计划性等,迫使人群不敢藐视法律的尊严,不敢以身试法。二是对抗已经形成时,想方设法将干警集中起来(最好到人群视线范围以外),以一次性的突击行动解决问题,这是在警力有限条件下的好办法。要防止将警力分散投入到人群中,形成互相不能照应,在人群中被撕扯、推搡的局面。要保持严整的警容,以正气压倒邪气,而不能表现出群殴、复仇的情绪。警容被破坏者(如警服被撕,面容受伤等),应及时退到二线,亦可调整到抓捕组。但绝不能以不整之警容去博取人群的同情,因为此举只能招致人群的嘻闹和情绪进一步冲动;
2、限制人群流向。限制人群流向是通过阻拦、疏导,使向人群集中点汇集的人群散去。如果在室外,人群容易聚集,人群流向的是很难的;但在室内,则可通过警员阻拦人墙、栅栏、门窗等,实现人群流向的控制。司法警察指挥员应当意识到人群流向的不确定性。鼓动者的几声叫喊或投掷几块石块,人群往往流向司法警察最不希望去的地方。所以必要的时候要驱散人群;
3、驱散人群。在执行工作中,如果群并不影响执行的继续进行,可不必驱散人群,只需有效控制即可。但对起哄和殴打执行人员,强行转移财产的,则必须驱散人群。一是可以采用驱散队形来驱赶人群。三人一组,互相照应,组与组互相配合,强行 驱逐闹事者,包括倒地哭嚎、固守财物拒不移交及藏匿房间拒不退出的人。二是驱逐与抓捕结合。对态度强硬的为首分子,果断地采取抓捕办法,以震慑人群,让人群了解执法者的决心;
4、突围与抓捕。当人群已失去控制,法警应考虑突围,避免事态的无限扩大,等待人群情绪稳定后另作打算。抓捕一般在形势有利于执行方且抓捕有利于人群稳定时才使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一、群体性暴力抗法的手段不同。
由于中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现在仍处于一个全民普法阶段。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当事人自觉履行的很少。在大多数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都存有抵触情绪,执行人员会或多或少地遇到被执行人的抑制,有的是言语,有的是行动,甚至个别被执行人以发动群众暴力抗拒执行。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一般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扰乱公共秩序。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通常采用有意扩大事态,招来众人旁观,引起群众误会,然后乘机起哄、闹事,由此造成交通阻塞,社会秩序混乱,从而使依法执行受阻;
(二)封闭出入口。许多情况下,暴力抗法者通常采用关锁大门、封闭门窗、设置障碍物等手段阻止执行车辆出入,不准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现场或将执行人员封闭在现场;
(三) 围攻执行人员。暴力抗法者往往恃人多势众,以人墙的形式对执行人员进行围堵、谩骂、拉扯、推搡,起到暴力袭击等,个别不法分子甚至乘机抢夺武器、械具或卷宗材料等;
(四)以挑衅性语言蛊惑人群。如蓄意叫喊“警察打人了!”等,搅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闹事;
(五)哄抢或毁坏公私财物;
(六)其他违法妨害执行活动。如在被执行现场倾倒危险物品,倒地装死、呼喊口号、纠缠某些细节等等。
二、司法警察对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的处置。
结合以上六种情形,司法警察配合执行就显得特别重要。总结执行过程中对暴力抗法的处置经验,司法警察在暴力抗法事件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注意做好群体性暴力抗法处置的准备工作。
执行工作者经验表明,如果事先没有准备,没有制定预案,那么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手忙脚乱,使局势迅速失控。因此,准备工作相当重要。
1、了解执行现场的情况。在执行工作开始前,负责现场秩序的司法警察要对现场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包括:被执行人所处的位置、执行场所的通道走向,周围人群的分布情况及交通状况等。对双方的人员情况也应有充分了解,如人群与被执行者的关系、被执行人和周围人群对案件审判结果的态度等;
2、制订好应对暴力抗法的预案。虽然暴力抗法的发生有其突变性,但也有一定的规律性。因此,法警应在充分估计有可能发生暴力抗法时制订出预案,加以防范。至少应该让每个法警明白应该站在哪里,要做什么或如何做。在制定预案时,要尽可能做好充分准备,多准备几种方案,多作一些实际工作,避免夸夸其谈,主观臆断。要将司法警察分成组织宣传组、人群控制组、抓捕组等,相对性地分工责任。同时,要留出一些机动人员,以防情况突变时有照应;
3、做好必要的准备。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的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毕竟是少数,多数是不明真相的围观者。因此,一旦出现群体性暴力抗法的苗头,就要告知群众人民法院正在执法,劝告现场无关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内撤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利于分化人群和孤立抗法策划者;
4、针对具体的执行活动要有具体的防暴手段。行动前要根据警力情况作好防暴安排,组织协调和明确每个法警的分工。在分配任务时,应按任务组成小组,以备执行中相互照应。要设计几种撤退方案和实施手段,以备在执行顺利与不顺利的情况下安全撤退时使用。
(二)注意做好群体性暴力抗法的现场指挥工作。
处置群体性暴力抗法的现场指挥非常重要。现场指挥应沉着冷静,指挥得当,最重要的是要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果断的判断决策能力,越早采取行动,控制人群越有效。
1、显示武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大型对抗尚未形成时,司法警察应当表现出自己的实力。其中包括装备的精良、干警个人较强的战斗力及执行工作的充分准备和较强计划性等,迫使人群不敢藐视法律的尊严,不敢以身试法。二是对抗已经形成时,想方设法将干警集中起来(最好到人群视线范围以外),以一次性的突击行动解决问题,这是在警力有限条件下的好办法。要防止将警力分散投入到人群中,形成互相不能照应,在人群中被撕扯、推搡的局面。要保持严整的警容,以正气压倒邪气,而不能表现出群殴、复仇的情绪。警容被破坏者(如警服被撕,面容受伤等),应及时退到二线,亦可调整到抓捕组。但绝不能以不整之警容去博取人群的同情,因为此举只能招致人群的嘻闹和情绪进一步冲动;
2、限制人群流向。限制人群流向是通过阻拦、疏导,使向人群集中点汇集的人群散去。如果在室外,人群容易聚集,人群流向的是很难的;但在室内,则可通过警员阻拦人墙、栅栏、门窗等,实现人群流向的控制。司法警察指挥员应当意识到人群流向的不确定性。鼓动者的几声叫喊或投掷几块石块,人群往往流向司法警察最不希望去的地方。所以必要的时候要驱散人群;
3、驱散人群。在执行工作中,如果群并不影响执行的继续进行,可不必驱散人群,只需有效控制即可。但对起哄和殴打执行人员,强行转移财产的,则必须驱散人群。一是可以采用驱散队形来驱赶人群。三人一组,互相照应,组与组互相配合,强行 驱逐闹事者,包括倒地哭嚎、固守财物拒不移交及藏匿房间拒不退出的人。二是驱逐与抓捕结合。对态度强硬的为首分子,果断地采取抓捕办法,以震慑人群,让人群了解执法者的决心;
4、突围与抓捕。当人群已失去控制,法警应考虑突围,避免事态的无限扩大,等待人群情绪稳定后另作打算。抓捕一般在形势有利于执行方且抓捕有利于人群稳定时才使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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