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的心理素质探析
2008-03-19 16:21: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佘俊林
  执行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继续,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执行工作的性质和任务以及人民法院必须严肃司法的客观需要给执行法官的司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左右执行法官司法水平的诸因素中,执行法官的心理素质的优劣是最基本的因素。因而在当前人民法院执行任务繁重,司法大环境有待改善的情况下,重视对执行法官的思想教育,培养其优良的思想素质,使其成为能征惯战、有勇有谋的特别能战斗的综合素质较高的执行法官,显得尤为重要。从现在执行工作的要求看,一个称职的执行法官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心理素质:

  一、执行法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因而人民法院应该是最具负责精神的机关,它既然用判决、调解或其他法律文书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该坚决地、毫不动摇地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如果言而无信、行而无果,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实现,那么久而久之必将失去民心,损害法院形象,丧失公众信任。根据审执分离的原则,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执行的任务历史地落到执行法官的身上。这就要求执行法官应该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即树立起不论在执行工作的进程中有多少艰难困苦,都要坚定不移地、锲而不舍地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变为现实的信念。那种消极应付的心理,那种满腹牢骚的情绪,那种不求进取、不负责任、无所作为的精神状态都是不足取的。有了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就会产生创造进取精神,就会任劳任怨。

  二、执行法官必须树立全局观念

  法院各项工作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在运用法律评价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而执行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也要遵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工作目标,即执行程序中不仅要把经过法院审判确定的法律正义实现,还要注重实现正义取得的社会效果,能否达到案结事了,能否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大局服务。这就要求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该全局在胸,心系整体,既要考虑到案件的直接结果,又要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不能因执行案件达到的效果多而无所适从,又不能只顾一案的质量和效果因小失大,要把案件处理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密联系起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全局观念的执行法官不是个好执行法官。

  三、执行法官要有无所畏惧的胆略和勇于开拓的魄力

  实践证明,在同等条件下,能够办难案、多办案的好手,往往是那些胆大、心细、有谋略、有魄力的执行法官。他们具备一般优秀审判人员所具备的办事稳妥、谦虚好学、熟知法律知识、秉公办案的优秀品质,又有敢于冲锋、勇于拼搏、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胆略。执行法官的胆略和魄力来源于对案件事实的深刻了解、来源于对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更来源于勇于承担职责的高度责任感。

  四、执行法官应该有强烈的求知欲

  我国的执行法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这一性质决定了执行法官必须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决定着执行法官行使执行权的立场、方针,体现着"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政治倾向。这就要求执行法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理念,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执行案件,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作为一个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职业,执行人员必须具备与职业相适应的业务素质,执行法官是司法者,要适用法律,其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执行权的使用和执行职能的正常发挥。每位执行法官都要养成钻研业务的良好习惯,精研法理,不断汲取新的法律知识,提高执行技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执行工作。另外,鉴于执行工作的特点,实践中还要求执行法官必须积累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而要做到这几点,执行法官必须有强烈的求知欲,只有保有这份求知欲,学习才会有效果,才能领悟精神实质,才能达到学以致用。

  五、执行法官要有策略意识

  执行法官在执行活动中要高度重视策略,学会用灵活机动的方法策略执行案件,首先要有与当事人进行较量心理战略的策略思想,以深入扎实的调查工作摸清被执行人的心理状态,及时掌握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原因,在心理上制服被执行人,迫其就范。其次要学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用不同的方法执行不同的案件,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特点,要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选择恰当的执行方案,讲究执行策略,切不可用一个执行模式对待所有案件。例如赡养案件的执行要突出一个"和"字,而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重点则在于最大限度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六、执行法官应具备临危不惧、处事不惊的良好心态

  由于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遭围攻、群众性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一旦遇到这种情况,执行法官要沉着、冷静、指挥若定,以公正者的形象出现在民众面前,讲法律、叙情理,打动民心,制服个别煽动闹事者,努力争取多数,把握工作节奏,有力有利有节地控制事态发展并达到最终目的。而要做到这一点,执行法官必须有忠于职守的正义感、必须有无坚不摧的过硬心理素质、更必须有临危不惧、处事不惊的良好心态。

  七、执行法官应始终保持稳定的思想情绪

  稳定的心理素质是办好每一件案件的基础,也是应当贯穿于办理案件始终的思想情绪,稳定就是稳如泰山,就不应大起大落、起伏无常;稳定就应切戒急于求成、浮躁盲动,案件一时执行不了要坐下来研究对策,正面进攻不奏效,可以采取迂回战术,强攻不下,可以智取。思想深处固然要有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但却不可因一时执行不了案件就要强攻硬拼的冲动,任性蛮干,人为地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

  八、执行法官应具备忍辱负重的心理素质

  内部的、外部的以及自己心中的种种困难,纵横交错,盘根错节,考验着执行法官心理承受能力。但作为一名优秀的执行法官因该胸怀博大、容"百川于心",心理承受力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执行法官素质的高低,勿以一言善恶而动怒、勿以自己一时冲动而定取舍,在执行中遇到自己的行为不为他人所理解之时,要想一想大局,想一想事业,轻松地舒一口气,把心理调整平衡,以求继续完成自己的既定任务。

  作者单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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