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认真践行公平正义
2007-11-05 10:57: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北京市大兴区法院院长 李民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对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十七大报告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回顾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各项事业的新进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新经验,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作了全面部署,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十七大报告立意高远,思想丰富,求真务实,是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党心民心、推进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为人民法院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当前我院面临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与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对司法公正高期望要求不能完全相适应;新类型、重大、疑难案件不断攀升、群体性纠纷居高不下,处理不当极有可能激化矛盾,导致当事人信访申诉,影响社会稳定。面对上述矛盾和问题,法院作为国家上层建筑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系统之一,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社会关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推动发展中有所作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是全党的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是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

  一、坚定的理想信念是践行公平正义职责的根基所在

  当前,我院法官经过不断深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专项整改活动,在思想上有所提高,工作上有所进步,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但也应当看到,我们在履责时,以案件为载体,向社会和广大群众展现公平与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力方面,仍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这使得群众和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司法能力、公正办案品行产生怀疑,削弱了法院在群众心目的权威性和公信度。可以说,信任危机问题的产生,缘于我们是否把握公正,进而彰显正义这一根本点。因此要树权威、立形象、扬正气,就必须切实在确保“公平”和实现“正义”上下力气,这是每位有良知、有职业责任、有党性觉悟的法院法官应认真思考并努力践行的。

  关于对“公平正义”的解读,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含义。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公平正义”则深深打上了阶级的烙印。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平与正义的内涵从其本质来说,就是最大限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也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我们要善于对日益增多且纷繁复杂的案件,在社会和群众认可与可承受的前提下,在法治的轨道内,以中立、公正、透明的形式做出裁决,及时定纷止争,协调和平衡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肩负起社会价值平衡与冲突中的调和者、守望者的作用。能否承担这样光荣而艰巨的重任,面对形形色色的人、纷繁复杂的事、五彩斑斓的诱惑,始终做到公正司法,坚守正义,仅仅靠对“公平正义”表面的理解是远远不够,必须有牢固根基,即正确坚定的理想、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遵从。

  坚定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践行“公平正义”职责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坚定理想信念是维护“公平正义”,实现人民法官应有价值的源泉和不竭动力。因此我们每名法官都要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不忘肩负的重大责任,坚守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人民司法干部的“人民本色”、“先进本色”,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出卖原则和灵魂,要为党和人民的事业鞠躬尽瘁,作时代骄子,成为涤荡社会丑恶现象和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的正义力量。只要坚定理想信念,我们就能不管遇到任何困难,都能够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

  二、解决好善待群众与保持中立的关系,让广大群众享受公平正义的保护

  公平与正义是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为此要让群众听到、看到、切身感受到。我们必须结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解决好善待群众和法官中立问题。

  第一,以实际行动树立法官中立形象。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意识,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平等对待不同的主体,一视同仁。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平等保护原、被告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该告知的一定要告知,该答复的一定要答复,并且要做到规范严谨、耐心细致,决不可敷衍应付,该作为的一定要作为,防止随意简化程序、违反程序现象的发生。近年来,我们在对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加大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力度,开辟了农民工诉讼的绿色通道,对妇女儿童老人给与特殊保护,多个庭被授予“巾帼维权岗”、“老年维权岗”等称号。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善待群众。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执法首先要严格,坚决纠正脱离法律原则、违背法律精神的所谓“变通”执法、“灵活”执法,保证执法不另立标准,不打折扣,不走样。其次要文明,注意方式方法,尊重人、理解人,让当事人和群众心服口服,真正取信于民。善待群众必须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

  第三,不能机械理解法官中立,善待群众与法官中立是内在的统一。中立与善待群众、对待特殊的群体的特殊保护并不矛盾,对一方当事人给与必要的司法救济,与体现法律真正的公平是一致的。在实践中,我们有些民事法官过分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对那些不具备举证能力的群众或客观上自身难取得证据,以及因为社会和证人的原因无法或不愿到庭提供证据的,法官可根据法定事由或案件的实际有义务依职权调取证据,绝不能以中立为名,只是坐等问案。要让老百姓从法官亲历亲为中感受到法官的人文关怀精神,体验到我们国家法律“公平正义”性。我们每名法官要把善待群众、信守中立作为司法为民的具体内容,作为一种重要行为准则去做好、做实。

  三、实现公平与正义,既要坚持自律,更要靠制度的保障

  实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靠执法者,靠我们每名法官,最重要的是靠制度上的保障。

  每名法官要做到慎权自律,涵养自身的良好品德,切勿随波逐流,要守得住底线,慎交友,与正直、诚信、博学的人交往,不与那些走邪道、巧言令色的人作朋友,在与朋友交往中,该坚持的原则一定要坚持。

  同时,要坚持制度反腐,确保“公平正义”。在制度层面,用好的制度管人管事,“坏人干不成坏事,”“想干违法违纪事的人不敢干坏事,”也就是“不能为”、“不敢为”的机制是极其重要的。就法院来说,要围绕重点岗位与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对在这些岗位和环节的个人进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我们以前已开展了不少工作,今后还要坚持与时俱进,继续完善。总的说要围绕权力的运行解决这样四个环节。一是坚持好民主,在任用干部时要坚持群众评议,让被选出的干部既对组织负责也对群众负责。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相互间的批评与监督,防止个人专权。二是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评价机制,用好廉政信用评价体系,用定性定量的数据与分析监督使用干部,把评价结果与干部任用及晋升、奖惩、岗位的安排相挂钩。从机制上约束每个人的行为,形成有效激励与制约,引领法官正确的价值取向。三是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对审判权与执行权每个环节的全方位有效监督、流程管理、审判监督管理、高科技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真正形成监督工作横到边,竖到底,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四是启用外部的“阳光监督”。要采取多种形式欢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和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便于我们及时发现问题,防微杜渐,防止小节不保酿成大祸。定期召开人大、政协监督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对群众的投诉信访件件落实,给来访人以客观、实在答复,争取当事人的满意和理解。对重大问题线索一查到底,凡查实的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总之,学习贯彻好十七大精神,践行好审判职责,确保公平正义,一靠理想觉悟,二靠教育,三靠制度。觉悟是基础,教育是手段,制度是保证。只要我们抓住这样的根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一定能深化,科学发展观就一定得到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就一定化作具体行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就会充分显现出来,“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以人为本精神和法治精神就会不断得到弘扬光大,人民群众对法院队伍和工作的满意度就会进一步提高,法院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就会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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