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水坝游泳溺毙 监护人被判担主要责任
2007-10-22 16:17:58
     中国法院网讯 (陈韵仿)  日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由其监护人张某承担主要责任;由被告房县慧泉水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房县慧泉水业有限公司是经营房县城区居民、企业、机关自来用水的企业,其以地表河水为水源,在房县城关镇泉水湾河段取水口建有固定拦水坝。为确保自来水水源的质量,该公司在该拦水坝上游附近的河堤斜坡上书写有“禁止游泳、洗衣、毒鱼、炸鱼”的警示标语。因拦水坝高于河床,经过河水的冲刷,在拦水坝附近的下游河床上形成一个深水潭。2007年6月24日下午4时许,原告张某之子和其他伙伴在被告房县慧泉水业有限公司的拦水坝下方的深水潭处用沾网沾鱼后又在此洗澡,在洗澡时,张某之子溺水身亡。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房县慧泉水业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5579.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之子在溺水死亡事故发生时已年满16周岁,虽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对自己的游泳水平,游泳场所的环境,游泳存在人身危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张某之子在洗澡过程中溺水身亡,一方面是自身原因,另一方面是其父母没有履行监护责任,由此造成死亡的各项费用主要应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被告房县慧泉水业有限公司虽设有安全警示标语,但远离拦水坝处,对在拦水坝下面水潭中洗澡的行为,警示亦不明显,房县慧泉水业有限公司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张某之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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