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晨练掉入无盖井 市政、移动等5单位遭诉
2013-08-06 10:20:35
中国法院网讯 (罗翠航) 82岁老人晨练时不慎掉入一口没有盖的井口中受伤,后老人把百色市市政管理局、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告上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要求五家单位赔偿其损失3万多元。8月6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由百色市市政管理局赔偿原告陆大爷各项损失21209.93元的判决。
2010年12月17日清晨5时30分,家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华街的原告陆大爷在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百通电脑城旁边的人行道上步行晨练,不慎踩入一无盖井口,后半身悬挂在井中。随后,原告到百色市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801元。医院诊断为: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椎体挫伤,第2、3、5腰椎至尾椎之间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病、高血压病2级、中危组。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Ⅹ(10级)。
右江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城市的人行道路属于人们正常通行的特定场所,在这些特定场所如果存在危险隐患,将会对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从而使某一特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因此,在道路上修建存在安全隐患的井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其构筑物不会威胁到不特定人的安全。被告百色市市政管理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人行道上各种安全隐患进行消除,但其没有尽到检查责令相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使不特定人晨练时跌入没有盖板的井中,造成原告陆大爷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及椎体挫伤。对此,被告百色市市政管理局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存在的道路安全隐患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30299.90元,但原告合并治疗的高血压、椎间突出、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病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故由原告在请求赔偿总额中承担30%,即9089.97元;被告百色市市政管理局承担70%,即21209.93元。右江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百色市市政管理局赔偿原告陆大爷各项损失21209.93元;驳回原告陆大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百色市市政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该案事故的发生地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百通电脑城旁边的人行道上,是供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因此,根据规定,该案中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应属于上诉人百色市市政管理局进行管理。而该案中造成陆大爷损害的直接原因之一是城市道路人行道上的通信设施检查井因井盖丢失未能及时修复,致使陆大爷在晨练过程中不慎踩入,造成损害事故发生,对此,通信设施检查井的产权人、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产权即财产所有权。产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百色市市政管理局提出通信设施检查井的产权人是中国移动等四家公司的主张,但其提供的《市政设施受损举报处理单》、整改通知和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均不能证明事发的通信设施检查井产权人为中国移动等四家公司的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所有权人享有产权的特征,且事故发生的检查井是一个废弃井,里面没有通信用的电线电缆等通信设施,因此,不能证实产权人就是市政管理局所称的四家公司,在产权人不明的情况下,应由管理人承担管理责任。而作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百色市市政管理局负有对本辖区内的城市道路及行人道上的各种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应责令相关部门消除隐患,确保行人的安全,但市政管理局没有尽到维护管理的职责,致使事故发生,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百色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2月17日清晨5时30分,家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华街的原告陆大爷在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百通电脑城旁边的人行道上步行晨练,不慎踩入一无盖井口,后半身悬挂在井中。随后,原告到百色市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801元。医院诊断为: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椎体挫伤,第2、3、5腰椎至尾椎之间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病、高血压病2级、中危组。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Ⅹ(10级)。
右江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城市的人行道路属于人们正常通行的特定场所,在这些特定场所如果存在危险隐患,将会对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从而使某一特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因此,在道路上修建存在安全隐患的井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其构筑物不会威胁到不特定人的安全。被告百色市市政管理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人行道上各种安全隐患进行消除,但其没有尽到检查责令相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使不特定人晨练时跌入没有盖板的井中,造成原告陆大爷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及椎体挫伤。对此,被告百色市市政管理局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存在的道路安全隐患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30299.90元,但原告合并治疗的高血压、椎间突出、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病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故由原告在请求赔偿总额中承担30%,即9089.97元;被告百色市市政管理局承担70%,即21209.93元。右江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百色市市政管理局赔偿原告陆大爷各项损失21209.93元;驳回原告陆大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百色市市政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该案事故的发生地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百通电脑城旁边的人行道上,是供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因此,根据规定,该案中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应属于上诉人百色市市政管理局进行管理。而该案中造成陆大爷损害的直接原因之一是城市道路人行道上的通信设施检查井因井盖丢失未能及时修复,致使陆大爷在晨练过程中不慎踩入,造成损害事故发生,对此,通信设施检查井的产权人、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产权即财产所有权。产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百色市市政管理局提出通信设施检查井的产权人是中国移动等四家公司的主张,但其提供的《市政设施受损举报处理单》、整改通知和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均不能证明事发的通信设施检查井产权人为中国移动等四家公司的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所有权人享有产权的特征,且事故发生的检查井是一个废弃井,里面没有通信用的电线电缆等通信设施,因此,不能证实产权人就是市政管理局所称的四家公司,在产权人不明的情况下,应由管理人承担管理责任。而作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百色市市政管理局负有对本辖区内的城市道路及行人道上的各种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应责令相关部门消除隐患,确保行人的安全,但市政管理局没有尽到维护管理的职责,致使事故发生,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百色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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