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坑人"谁"买单"?使用、管理者担偿责
2013-01-11 16:49:13
中国法院网讯 (刘占军 崔传军) 张明深夜驾驶二轮摩托车掉入窨井坑内,造成车损人伤,损失达七万元却无人“买单”,张明一纸诉状将联通公司和城管执法局告上法庭,要求联通公司和城管执法局赔偿损失七万元。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联通公司承担张明损失的80%,即五万六千元,剩余损失张明自行承担,城管执法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3月5日21时许,张明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卢氏县靖华大道与清惠路交叉路口时,掉进路中一窨井塌陷形成的深坑内,造成摩托车损坏,导致张明牙齿脱落、面部受伤。张明受伤后先后到卢氏县人民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近两万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明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明以联通公司未尽到及时修复义务,城管执法局未尽到提示、管理义务为由,要求联通公司、城管执法局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七万元。联通公司和城管执法局以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张明遂将联通公司和城管执法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联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联通公司不服上诉称,造成张明车损人伤的深坑系窨井周边而不是窨井,联通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塌陷窖井系联通公司的通讯网络井,使用权归联通公司所有,联通公司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窖井周边塌陷,形成深坑,联通公司未能及时修理,也未设立任何防护标志,造成张明骑摩托车掉入坑中,导致张明牙齿脱落、面部受伤及摩托车受损,联通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明作为成年人,在骑车过程中没有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对车损人伤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自身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窨井塌陷形成深坑造成张明车损人伤,城管执法局不是该窨井的使用者、管理者,对张明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三门峡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2011年3月5日21时许,张明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卢氏县靖华大道与清惠路交叉路口时,掉进路中一窨井塌陷形成的深坑内,造成摩托车损坏,导致张明牙齿脱落、面部受伤。张明受伤后先后到卢氏县人民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近两万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明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明以联通公司未尽到及时修复义务,城管执法局未尽到提示、管理义务为由,要求联通公司、城管执法局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七万元。联通公司和城管执法局以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张明遂将联通公司和城管执法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联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联通公司不服上诉称,造成张明车损人伤的深坑系窨井周边而不是窨井,联通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塌陷窖井系联通公司的通讯网络井,使用权归联通公司所有,联通公司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窖井周边塌陷,形成深坑,联通公司未能及时修理,也未设立任何防护标志,造成张明骑摩托车掉入坑中,导致张明牙齿脱落、面部受伤及摩托车受损,联通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明作为成年人,在骑车过程中没有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对车损人伤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自身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窨井塌陷形成深坑造成张明车损人伤,城管执法局不是该窨井的使用者、管理者,对张明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三门峡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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