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钻隔离网横穿五环被撞身亡 路管单位被诉
2013-04-19 16:26:07
中国法院网讯 (杨清惠) 孩子上学途中,钻过隔离护网的破损处横穿五环主路被撞身亡。孩子的父母将五环主路的管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6万元。记者4月17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孩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公路管理单位因未及时发现和修复隔离网豁口,亦应承担3%的责任。
2012年3月20日12时50分,小明(化名)在海淀区北五环路内环85公里+150米处,被伍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客车撞倒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海淀交通支队认定,事故现场南侧隔离护网破损,行人小明违法进入城市快速路,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伍某驾车未及时发现情况、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确定责任为:小明为主要责任,伍某为次要责任。
小明的母亲毛某认为,交通事故现场南侧主路的隔离护网破损,小明正是通过破损的隔离护网走到了北五环的主路上,因此,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北五环的管理方,未履行其保障五环封闭通行的义务,对小明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五环路不是收费路,从公路性质上和二环、三环一样属于城市快速路,不是全封闭的高速路,该公司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更没有能力阻止行人违法进入五环路,若进入后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后果自负。小明系未成年人,其死亡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发现,小明居住地在事故发生地点的五环主路南距离快速路50至60米处;其就读的小学在五环路路北,距离事故发生地点约四五百米。小明每日上学由其母毛某接送,自过街天桥跨越五环主路,事发当日毛某因病未护送小明上学,小明同学看见其钻五环隔离网破损豁口进入五环主路。实际上小明上五环主路不仅需穿过五环隔离网的破损豁口,还需跨越排水、绿化带及主路隔离护栏。
综合案件情形,法院认为,小明进入城市快速路的主要过错在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公路管理单位未及时发现和修复隔离网豁口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小明的监护人要求公路管理单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责任承担的大小应根据其过错参与度确定。同时考虑到五环路主辅路之间除有隔离网外还有绿化带、排水沟、隔离护栏等其他防护措施,故最后判定公路管理单位对于小明的死亡仅承担3%的责任。
判决作出后,小明的父母提出了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维持了原判。
2012年3月20日12时50分,小明(化名)在海淀区北五环路内环85公里+150米处,被伍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客车撞倒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海淀交通支队认定,事故现场南侧隔离护网破损,行人小明违法进入城市快速路,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伍某驾车未及时发现情况、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确定责任为:小明为主要责任,伍某为次要责任。
小明的母亲毛某认为,交通事故现场南侧主路的隔离护网破损,小明正是通过破损的隔离护网走到了北五环的主路上,因此,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北五环的管理方,未履行其保障五环封闭通行的义务,对小明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五环路不是收费路,从公路性质上和二环、三环一样属于城市快速路,不是全封闭的高速路,该公司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更没有能力阻止行人违法进入五环路,若进入后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后果自负。小明系未成年人,其死亡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发现,小明居住地在事故发生地点的五环主路南距离快速路50至60米处;其就读的小学在五环路路北,距离事故发生地点约四五百米。小明每日上学由其母毛某接送,自过街天桥跨越五环主路,事发当日毛某因病未护送小明上学,小明同学看见其钻五环隔离网破损豁口进入五环主路。实际上小明上五环主路不仅需穿过五环隔离网的破损豁口,还需跨越排水、绿化带及主路隔离护栏。
综合案件情形,法院认为,小明进入城市快速路的主要过错在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公路管理单位未及时发现和修复隔离网豁口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小明的监护人要求公路管理单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责任承担的大小应根据其过错参与度确定。同时考虑到五环路主辅路之间除有隔离网外还有绿化带、排水沟、隔离护栏等其他防护措施,故最后判定公路管理单位对于小明的死亡仅承担3%的责任。
判决作出后,小明的父母提出了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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