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汪法院“五个先后”促和谐执行
2007-10-19 15:06: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德刚
  近年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积极投身和谐社会建设之中,在执行工作中,坚持“五个先后”的执行原则,致力于和谐执行。

  一、和谐在先强制在后。执行和解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之间的权利,法院无权强制当事人和解,但法院可以充分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贾汪法院把和解在先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力争使能够和解的案件最终都和解解决。凡是没有做和解工作的,又没有特殊原因的,一律不得先行强制执行。

  二、控制在先处置在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得到裁判享有的权利,执行过程中,贾汪法院要求执行人员在积极地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性的控制措施后,不要立即启动处置性程序,要即时召集双方协商,看能否和解,凡能够通过采取控制性措施而解决的案件,不须急于采取变现措施。

  三、财产强制在先人身强制在后。在执行过程中,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一律以对财产采取查控措施为先,一般不得直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实践一再证明,面临既可对财产,又可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首先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对抗性要小得多。

  四、通报在先人身强制在后。凡案件执行进行到须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时,一般要在采取措施前,向被执行人讲明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为村委仲裁条款等涉府性质的案件,须由院领导带领执行局人员向当地上级党委、政府通报,征求意见,各得不到支持或被执行人拒不接受上级领导的意见,可对相应负责人采取拘留措施。

  五、文明、规范执行在先,强制在后。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和措施,都要严格依法进行,做到文明、规范在前,用文明的言行、规范的材料和程序威摄无知和无力的对抗。

  六、措施穷尽在先终结在后。和谐是一种平衡。申请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司法和谐就无从谈起。贾汪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三法”查排案件。“五项措施”规定中止、终结的条件等制度性措施,穷尽执行措施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在征询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确无执行条件的案件才可终结执行。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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