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协调机制 促进“官”民和谐
2007-10-18 09:17: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苏沭阳县人民法院院长 李其苏
  2003年以来,我院积极探索行政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努力构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新机制。五年来,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167件,经行政协调促成原告撤诉的72件,占43.1%,审结非诉行政审查案件610件,其中,有256件通过和解结案,没有进入执行程序,80%以上的案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或执行和解,案结事了。

  行政协调,就是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与当事人斡旋、协商、对话,实现调处纠纷、案结事了的司法活动。行政协调的策略是“四坚持”:坚持合法自愿,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和谐稳定,坚持文明诚信。根据我院的实践,行政协调的具体方式有:

  诉前协调。对一些矛盾尖锐、政策性强、当事人较多的行政纠纷案件,如涉及计划生育、土地流转、小城镇建设等集团诉讼,在立案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提前介入,一方面主动与行政机关协调配合,平缓当事人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另一方面,通过耐心疏导,依法规劝当事人息诉息访,如行政相对人坚持起诉的,也尽力让其心平气和上“公堂”,营造和谐氛围。

  庭外协调。根据个案特点,采取不同协调方式。对于行政赔偿案件,多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对于因平等主体间民事争议引发的行政裁决、行政处理等案件,多做和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于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可能要判决撤销的案件,多做协调工作,促成被告变更、原告撤诉;对于行政机关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案件,在行政处理的弹性空间内开展协调工作等等。

  听证协调。行政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前,为了审查执行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活动。它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了一个对话的平台,人民法院可以在这一平台上,辩法析理,说服教育,发挥协调作用,平衡各方利益,和谐处理好每一件非诉行政案件。

  回访协调。行政案件结案后,人民法院要定期回访当事人,通过上门征询意见、召开座谈会、举办法制讲座和提出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延伸审判效果,提高公民法制意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营造“官”民和谐的良好环境。

  当然,行政协调只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个途径和手段,人民法院在穷尽协调手段而不能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应及时依法作出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不可久调不决,久审不结,或者借协调之名,哄压原告撤诉,从而背离了行政诉讼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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