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治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与作用
2010-11-05 10:00: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栾静 郭红波
[中文摘要]法治至少具有四种社会内涵和意义:一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二是一种依法办事的规则;三是良好的法律秩序;四是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与作用:一是保障人权(权利)。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相关的体制、机制保障。二是实现公平正义。运用利益平衡、权力制约的法律机制,通过保证立法和司法公正来实现公平正义。三是维护社会秩序。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预防纠纷的发生;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调整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和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四是建设诚信社会。通过树立政府诚信意识、养成良好的政府机关诚信文化等方式建设诚信社会。五是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
一、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古今中外不同时代的人们对其给出了不同的理解。从现在的资料看,法治这一概念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在中文里有“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等。在西方有“rule of law”(法的统治)、“rule by law”(依法统治)、rechtsstaat”(法治国)、”government by law”(依法治理)、“government through law”(通过法律治理)等。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一词至少具有以下四种社会内涵和意义。
(一)“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指的是国家在诸多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法律作为主要控制手段。当前我国的治国之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法治概念的。
(二)“法治”意指一种依法办事的规则
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意义是指依法办事。也就是说,在制定了法律之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应该受到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标志。正如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所说:“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种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
(三)“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达到某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四)“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生活状况。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是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生活方式。亚里士多德是提出这一思想的第一人。他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其第一种意义是法治的形式方面的规定性,它包括法律规范必须清晰、公开、适度、可行、非溯及既往、规则之间协调一致、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制裁方式,等等。第二种意义是法治内容方面的规定性。
二、法治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与作用
“和谐社会同时是法治社会,法律和谐既是和谐社会的制度根基,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 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内在必然要求,在和谐理念的总体指引下,法治提升自身的质量和水平,这一点对于处于法治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相互促进,相互提升,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对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人权(权利)
人权,即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为一种根本的法律权利,它的实现除了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还要有法律的确认与保障。离开法治谈人权就会使人权成为“空中楼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主要形式。
1、法治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
人权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必须由宪法和法律加以明确规定,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能够依法制裁侵权者,法治提供的司法救济程序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方法和途径。
2、法治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相关的体制 机制保障
人权的实现必然要求建立保障人权的体制,必然要求有一个实现人权的运行机制,而这种体制、机制,也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予以建立。因此,从实现人权的角度讲,法治的作用体现在使公民的人权得到尊重与保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重要基础。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公共权力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而民主法治建设的关键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治在和谐社会中保障人权和权力的主要手段可以通过其多方面的环节:在立法方面,公民权利体系的直接规定可以形成确定应有的权利(例如社会保障法),特别是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利;在执法方面,法治可以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限制政府权力;在司法方面,通过对权利的救济,可以恢复受损的权利。在司法方面,通过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体现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可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保障人权。
(二)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目标,是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地分配,它不仅意味着分配的合理,也意味着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均等,规则的良善,裁判的正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己进入了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的历史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了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方针。公平正义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主要内容。 社会公平的实现,是以完善法制和建立必要的法律秩序为基本条件的。也就是说,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法治。针对社会公平要求,法治提供了统一的行使强制力的程序和标准,从而使一个社会获得普遍的社会公平成为可能。
1、法治运用利益平衡的法律机制,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利益多元化所引起的利益冲突,要求社会提供一种共同规则来对利益进行确认和保护。可以说,法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承担着对利益的分配功能。社会主义法作为法律发展的高级阶段,就更注重公平、公正,不仅要注重形式正义,还要注重实质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凸显,特别是在中国当下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新旧利益之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群体之间,在利益上的矛盾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法治的视角下,我们不能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应当以既有的法律为基础和准绳,对各种利益上的矛盾冲突进行处理,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2、法治运用权力制约的法律机制 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法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法离开了权力就成了一纸空文,法必须以权力为后盾。但是为了民主、法制和法治,社会必须对权力予以必要的限制,而法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力的措施。社会是在各种法定权力各得其所的格局下才显得有条不紊、井然有序的。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里,权力的配置是平衡的,是法定的。
3、法治通过保证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来实现公平正义
从立法方面说,立法公正要求制定颁布的法律必须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必须赋予每一个社会成员同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必须赋予不同经济活动主体以同等的市场竞争地位。立法公正还要求政府注重结果公正,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在司法方面,司法公正要求各方面的社会矛盾在以案件形式进人司法程序后,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平。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之间是辩证统一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关系。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的和体现。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三)维护社会秩序
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方式,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最终都要表现为法律秩序。“法律秩序应当是:人们在对各种行为博弈形成的自生自发的正式化内在规则自觉遵守认可的基础上,形成了的一定的认知模式和行为模式并由其支配而实现有序和谐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状态,且在自觉反思理性指导下对正式化内在规则和生活方式进行与环境相一致的适应性调适。” 法治是构建有序社会最主要的手段,凭借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普遍、明确、稳定的社会规范,使每个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使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来保证各种社会活动正常有序进行。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防止纠纷、解决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运用宏观调控的法律机制,来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1、法治确定权利义务界限,能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
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法治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增长趋势,防止纠纷发生,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中的基本关系,通过规则来从立法上界定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从宏观的角度来观察,和谐社会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尊重人的权利,有效保障人权,建立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重点突出对于弱者人权的立法保护。”
2、法治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
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差异容易造成人们之间的冲突和混乱,如果有大量的社会冲突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秩序无法形成,更谈不上社会和谐。法治为控制无序与混乱不仅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还设定了独立的司法机关由其依法做出裁判,使冲突和纠纷得到缓和或解决。
3、通过调整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和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以利益为发展的基本导向,以盈利调动各方积极性,通过有形和无形的“手”,促使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使经济社会发展充满动力和活力。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盲目性、无序性和自发性等特点,以及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难免发生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是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那就需要调动法治手段,规范和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使市场机制运行趋于有序化。
(四)建设诚信社会
诚信友爱是社会中基本的道德准则,它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必须通过法治这个强有力的手段,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良好风气。诚信要求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社会规则、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并按这些规范行事。诚信友爱与法律密不可分,因为严重的不诚信、不友爱的不道德行为,也许就是违法行为。法律通过对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的处罚来维护社会诚信和社会友爱。同时,诚信友爱反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就需要经济主体将它尊奉为经济活动和公共生活中最基本、最起码的准则。现阶段,建立健全民主法治和诚信体系,需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它至少包括社会信用的诚信体系、传播发布体系、监督奖惩体系等部分,涵盖企业及单位信用、个人信用和公共信用等各个方面。当前我国政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诚信建设:
1、树立政府诚信意识 养成良好的政府机关诚信文化
一方面,要顺应环境变化的要求,在政府内部倡导一种诚信的理念,强化其信用意识和责任意识,用诚信理念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同时,要把诚信的理念内化到政府公务员的心中,化作指导公务员行为的精神指南。另一方面,应在全社会倡导信用文化,引导社会的信用价值观,净化社会信用空气,为政府诚信的构建与完善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2、坚持实事求是和言行一致的行为方式与准则
政府在政策的制定方面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力求使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制定,适应并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的要求,不能制定假、大、空的政策;政策的执行中要不折不扣的执行,遵循言行一致的准则,坚决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出现,同时注意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尽量是政策执行上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3、制定一系列具体的政府机关的规章制度来保障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诚实守信
对诚实守信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奖励,达到引导政府工作人员诚信行为的作用。简言之,在和谐社会中,我们应当倡导诚信,而诚信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政府,只有这两个方面同时努力,形成良性互动关系,诚信的氛围才能够形成。当然,诚信不仅需要提倡,也需要通过法治手段予以确定,对那些违反诚信的行为还需要给予相应的惩罚,只有奖惩结合,诚信才能够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得到认可和推广。
(五)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
法治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保障。法律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有效手段和必要方法。因为,人与自然关系发展演变到一定程度,都会要求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危机等一系列问题时就需要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主要通过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制裁各种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不法行为,促进生产发展,保障生活富裕,保持生态良好。维护生态平衡,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必须借助于法治。一是应当开展对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全面评价,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体制,统筹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二是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这是全人类的大事,是涉及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应与国际法相衔接,实现国际合作,追求国际“共赢”。三是应当依法严格保护环境和生态,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环境保护和治理,推进资源开发和节约,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方式,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保护型社会。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一、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古今中外不同时代的人们对其给出了不同的理解。从现在的资料看,法治这一概念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在中文里有“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等。在西方有“rule of law”(法的统治)、“rule by law”(依法统治)、rechtsstaat”(法治国)、”government by law”(依法治理)、“government through law”(通过法律治理)等。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一词至少具有以下四种社会内涵和意义。
(一)“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指的是国家在诸多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法律作为主要控制手段。当前我国的治国之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法治概念的。
(二)“法治”意指一种依法办事的规则
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意义是指依法办事。也就是说,在制定了法律之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应该受到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标志。正如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所说:“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种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
(三)“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达到某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四)“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生活状况。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是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生活方式。亚里士多德是提出这一思想的第一人。他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其第一种意义是法治的形式方面的规定性,它包括法律规范必须清晰、公开、适度、可行、非溯及既往、规则之间协调一致、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制裁方式,等等。第二种意义是法治内容方面的规定性。
二、法治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与作用
“和谐社会同时是法治社会,法律和谐既是和谐社会的制度根基,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 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内在必然要求,在和谐理念的总体指引下,法治提升自身的质量和水平,这一点对于处于法治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相互促进,相互提升,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对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人权(权利)
人权,即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为一种根本的法律权利,它的实现除了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还要有法律的确认与保障。离开法治谈人权就会使人权成为“空中楼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主要形式。
1、法治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
人权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必须由宪法和法律加以明确规定,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能够依法制裁侵权者,法治提供的司法救济程序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方法和途径。
2、法治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相关的体制 机制保障
人权的实现必然要求建立保障人权的体制,必然要求有一个实现人权的运行机制,而这种体制、机制,也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予以建立。因此,从实现人权的角度讲,法治的作用体现在使公民的人权得到尊重与保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重要基础。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公共权力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而民主法治建设的关键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治在和谐社会中保障人权和权力的主要手段可以通过其多方面的环节:在立法方面,公民权利体系的直接规定可以形成确定应有的权利(例如社会保障法),特别是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利;在执法方面,法治可以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限制政府权力;在司法方面,通过对权利的救济,可以恢复受损的权利。在司法方面,通过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体现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可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保障人权。
(二)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目标,是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地分配,它不仅意味着分配的合理,也意味着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均等,规则的良善,裁判的正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己进入了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的历史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了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方针。公平正义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主要内容。 社会公平的实现,是以完善法制和建立必要的法律秩序为基本条件的。也就是说,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法治。针对社会公平要求,法治提供了统一的行使强制力的程序和标准,从而使一个社会获得普遍的社会公平成为可能。
1、法治运用利益平衡的法律机制,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利益多元化所引起的利益冲突,要求社会提供一种共同规则来对利益进行确认和保护。可以说,法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承担着对利益的分配功能。社会主义法作为法律发展的高级阶段,就更注重公平、公正,不仅要注重形式正义,还要注重实质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凸显,特别是在中国当下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新旧利益之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群体之间,在利益上的矛盾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法治的视角下,我们不能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应当以既有的法律为基础和准绳,对各种利益上的矛盾冲突进行处理,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2、法治运用权力制约的法律机制 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法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法离开了权力就成了一纸空文,法必须以权力为后盾。但是为了民主、法制和法治,社会必须对权力予以必要的限制,而法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力的措施。社会是在各种法定权力各得其所的格局下才显得有条不紊、井然有序的。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里,权力的配置是平衡的,是法定的。
3、法治通过保证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来实现公平正义
从立法方面说,立法公正要求制定颁布的法律必须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必须赋予每一个社会成员同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必须赋予不同经济活动主体以同等的市场竞争地位。立法公正还要求政府注重结果公正,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在司法方面,司法公正要求各方面的社会矛盾在以案件形式进人司法程序后,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平。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之间是辩证统一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关系。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的和体现。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三)维护社会秩序
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方式,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最终都要表现为法律秩序。“法律秩序应当是:人们在对各种行为博弈形成的自生自发的正式化内在规则自觉遵守认可的基础上,形成了的一定的认知模式和行为模式并由其支配而实现有序和谐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状态,且在自觉反思理性指导下对正式化内在规则和生活方式进行与环境相一致的适应性调适。” 法治是构建有序社会最主要的手段,凭借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普遍、明确、稳定的社会规范,使每个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使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来保证各种社会活动正常有序进行。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防止纠纷、解决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运用宏观调控的法律机制,来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1、法治确定权利义务界限,能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
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法治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增长趋势,防止纠纷发生,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中的基本关系,通过规则来从立法上界定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从宏观的角度来观察,和谐社会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尊重人的权利,有效保障人权,建立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重点突出对于弱者人权的立法保护。”
2、法治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
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差异容易造成人们之间的冲突和混乱,如果有大量的社会冲突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秩序无法形成,更谈不上社会和谐。法治为控制无序与混乱不仅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还设定了独立的司法机关由其依法做出裁判,使冲突和纠纷得到缓和或解决。
3、通过调整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和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以利益为发展的基本导向,以盈利调动各方积极性,通过有形和无形的“手”,促使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使经济社会发展充满动力和活力。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盲目性、无序性和自发性等特点,以及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难免发生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是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那就需要调动法治手段,规范和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使市场机制运行趋于有序化。
(四)建设诚信社会
诚信友爱是社会中基本的道德准则,它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必须通过法治这个强有力的手段,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良好风气。诚信要求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社会规则、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并按这些规范行事。诚信友爱与法律密不可分,因为严重的不诚信、不友爱的不道德行为,也许就是违法行为。法律通过对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的处罚来维护社会诚信和社会友爱。同时,诚信友爱反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就需要经济主体将它尊奉为经济活动和公共生活中最基本、最起码的准则。现阶段,建立健全民主法治和诚信体系,需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它至少包括社会信用的诚信体系、传播发布体系、监督奖惩体系等部分,涵盖企业及单位信用、个人信用和公共信用等各个方面。当前我国政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诚信建设:
1、树立政府诚信意识 养成良好的政府机关诚信文化
一方面,要顺应环境变化的要求,在政府内部倡导一种诚信的理念,强化其信用意识和责任意识,用诚信理念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同时,要把诚信的理念内化到政府公务员的心中,化作指导公务员行为的精神指南。另一方面,应在全社会倡导信用文化,引导社会的信用价值观,净化社会信用空气,为政府诚信的构建与完善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2、坚持实事求是和言行一致的行为方式与准则
政府在政策的制定方面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力求使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制定,适应并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的要求,不能制定假、大、空的政策;政策的执行中要不折不扣的执行,遵循言行一致的准则,坚决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出现,同时注意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尽量是政策执行上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3、制定一系列具体的政府机关的规章制度来保障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诚实守信
对诚实守信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奖励,达到引导政府工作人员诚信行为的作用。简言之,在和谐社会中,我们应当倡导诚信,而诚信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政府,只有这两个方面同时努力,形成良性互动关系,诚信的氛围才能够形成。当然,诚信不仅需要提倡,也需要通过法治手段予以确定,对那些违反诚信的行为还需要给予相应的惩罚,只有奖惩结合,诚信才能够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得到认可和推广。
(五)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
法治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保障。法律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有效手段和必要方法。因为,人与自然关系发展演变到一定程度,都会要求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危机等一系列问题时就需要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主要通过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制裁各种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不法行为,促进生产发展,保障生活富裕,保持生态良好。维护生态平衡,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必须借助于法治。一是应当开展对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全面评价,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体制,统筹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二是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这是全人类的大事,是涉及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应与国际法相衔接,实现国际合作,追求国际“共赢”。三是应当依法严格保护环境和生态,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环境保护和治理,推进资源开发和节约,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方式,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保护型社会。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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