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宽严相济政策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10-12 09:36: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院长 任睿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和谐社会理论背景下出台的,其制定目的或价值取向在于构建社会和谐。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个体现。近年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了辖区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是坚持严打,宽严有度。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实践证明,社会急剧变革过程中所带来的刑事犯罪高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不坚持严打方针,就难以有效地控制住社会治安局势,就难以有效地遏制住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护,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我院把打击的锋芒始终指向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以及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在量刑方面,对那些危及群众人身、生命安全的罪行严重、屡教不改的罪犯,坚决予以从严惩处,起到了震慑作用。同时,对一段时期多发性犯罪,及时调整刑罚思路,从严从重惩处。如2006年初,在三门峡市区一度出现多起飞车抢夺案件,他们作案的对象往往选择妇女、老人,社会影响恶劣,群众意见很大。我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专项行动,对起诉到法院的飞车抢夺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从快从严惩处,使此类案件的发案率明显下降,辖区群众十分满意。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从刑事犯罪发展的规律来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而且随着严打斗争的持续进行,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也在递减。因此,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调整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我院在坚持严打的同时,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从犯、协从犯、未成年犯,依法判处较为宽缓的刑罚,促使他们尽早回归社会,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和不稳定因素。对—些偶尔走上犯罪道路,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又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大胆适用非监禁刑。对一些未成年犯、在校学生,只要不是罪行严重,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庭具备帮教条件的,则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同时建立完善的帮教、回访机制,以促使他们改过自新,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是贯彻平等原则,做到刑罚均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作为刑事司法的准则,要求我们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对任何人,不论其贫富贵贱、不论其职务高低和身份如何,都一视同仁,严格根据事实和依照刑法上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重罪重刑、轻罪轻判、罚当其罪。没有触犯刑律的,就要坚决认定无罪,不得惩罚无辜。否则,所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会成为空话,我们就无法取信于民。我院认真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在同一时期内做到刑罚均衡化,努力实现公平、公正。对具有相似犯罪情节的不同罪犯处以基本相当的刑罚,避免有些罪犯认为受到司法歧视而抗拒改造,甚至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如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对同一年龄段的被告人把握量刑原则,统一从轻或减轻的幅度,这样既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方针,又能做到宽严有度,处罚适当。 

  四是打击保护并重,实施人性化审判。肖扬同志曾指出,为遏制刑事犯罪的高发态势,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法院必须始终强调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的职能作用,这是人民法院任何时候都必须坚守的根本职责。但是,在运用法律武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审判不可分割的两项任务,必须坚持两者并重。依法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广大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是保障人权;保障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的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是保障人权。我院充分发挥本职工作的职能作用,注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努力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中去。不断在思想上更新司法理念,注重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维护,确立打击、保护并重的原则,注重人权的保护,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我院积极探索人性化审判的新路子,在庭审中,对未成年人、老年罪犯,一般让其坐下接受审判;要求法官在法庭上对被告人态度严肃而不严厉,不得无故训斥被告人;对在押的被告人只要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一律不得戴戒具接受审判;对未成年人,在不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下,允许其在庭审后与法定代理人见面,帮助其认罪悔罪,促使其内心转化,以司法文明彰显政治文明。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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