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和谐型人民法庭
2007-09-12 08:54: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院长 蔡可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历史任务,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司法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从辖区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和淮海经济区中心,面积大、人口多、法院人少案多矛盾突出的实际出发,不断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创建和谐型人民法庭,夯实队伍建设的基础,有力地构筑起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坚持司法和谐,加强内部管理和建设。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坚持审判资源向法庭适当倾斜,优化人员配置,切实提升司法能力,着力化解矛盾在基层法庭。二是强化法庭执行职能。审执兼顾,相互协调,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实行全程公开,坚持规范执行和文明执行,充分保障权利人利益。三是加强审判管理。对每起案件的立案、庭审、文书、执行、归档和信息输入等各个环节加强质量评查,审管办实行归口管理,全程跟踪检查,保证各个环节衔接顺畅,运转高效。四是加强指导。县法院专门成立法庭工作指导小组,院领导分片挂钩联系,指导法庭的各项工作,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注意总结不足并及时纠正,切实提高办案质量。五是加大投入。投资为每个法庭建设了面积达1200平方米的审判综合楼,为每个法庭配备智能化科技审判法庭,与上级法院和本院机关连通局域网。法庭干警待遇从优,想方设法解决法庭干警的实际困难。

  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健全司法和谐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方便当事人的工作机制。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加强诉讼指导,告知诉讼风险,对不方便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实行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建立电子签章系统,提高办案效率。高度关注民生问题,对涉及社会弱势群体并严重影响其生活、生产的案件,进行司法救助,实行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努力满足群众的诉讼需求。二是加强诉讼调解。进一步规范诉讼调解程序,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实行庭前、庭中、庭后的全程调解,尽可能多地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妥善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赋予调解协议生效判决的效力,扩大邀请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化解矛盾,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三是推行判前评断和判后答疑。案件在判决前,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认定事实的证据、适用的法律以及作出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在判决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理解的,由作出裁判的法官对当事人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四是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登记和跟踪督办,强化涉诉信访责任制,引导群众依照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五是进一步建立和谐的诉讼秩序。妥善处理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文明诉讼,既充分体现和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发挥法官的应有作用,注重维护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充分兼顾个体权利和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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