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培训教育法官什么
2007-09-11 16:41: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田成有
  教育培训是知识创新,传播和学习知识的主要途径,也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摇篮。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人,司法权威的核心在人。我们要通过长期有效的教育培训,在实践中培养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高素质法官。在我看来,培训教育法官的东西很多,但最为重要的是培养和提高法官的信仰、智慧、良知、责任和经验。

  信仰。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除了信奉法律,没有更高的权威。只有信仰法律,司法才具有终结纠纷,平息纷争的实际意义。法律信仰不仅是支持我们搞好事业的精神动力,而且更是保证我们国家是否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力量。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是苍白的、法治是无望的。法官不信仰法律,不信仰正义,良法也会成为死法。作为一名法官,必须怀着一颗谦卑的心,在内心确立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就是在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领悟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的价值追求和精神信念,是深深地植根于内在心灵中对法律高度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的情感投入。在中国做法官,头等重要的大事是要解决信念问题,精神问题,要培养我们对法律的信仰。要通过教育培训,使我们的法官成为法律理念的塑造者、法律传统的信守者、法律秩序的缔造者、法律运行的领航者、法律正义的完善者。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我们不在乎今天站在那里,重要的是我们明天将朝那里去。改变中国的法治状况,法官不是旁观者、指责者,法官必须树立高远的理想,要对自己职业的高贵性和艰巨性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思想准备,勇敢地迎接时代和历史赋予法官的期望和重任,为民众树立楷模,为法治树立丰碑,把法官职业打造成人生中最值得拼搏和希望有所贡献的事业。

  智慧。对于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法官来说,审结一个案件并不难,但要有效消解当事双方的利益冲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却需要充分运用法官的智慧。智慧相对于知识来说,更体现为一种能力,这是对矛盾进行研判、辨析和甄别的能力,是一个人能够把握事物本质的洞察力和决断力。缺乏知识的智慧是浅显和短视的。在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纠纷都不是纯粹的法律纠纷,只有将法律与政策结合起来才能妥善地予以解决。法官不仅要善于从“案件之中”来研究案件,而且还要善于从“案件之外”和“案件之上”多角度、多方面地分析思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透过冰冷的卷宗看到其后的民生、民权、民主问题,我们要通过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驾驭庭审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制作裁判文书能力。

  良知。民生是一桩桩、一件件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执法为民不仅是一个工作能力,工作方法问题,而且更是一个政治立场、群众感情的问题。法官背离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淡漠了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无论多么神圣的法律都难以赢得民心。法律是无情的,这并不代表法官可以不讲感情,法官不仅应该有感情,而且应该有比普通大众有更加坚定、更加深沉的感情,这种感情体现在对于正义的坚守之情,对于祖国的忠诚之情;对于人民、对社会的挚爱之情。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实质是一个道德选择的过程。法官的审判活动自始至终都要贯穿着一种道义责任。在法官的职业生涯中,只有敢于对着镜子,对得起自己的良心,经得起道德拷问的。才能最终对当事人、对社会有了一个满意的交代。世间最不可救的事情无过于良心的泯灭。良心是每一个人最公正的审判官,你骗得了别人,却永远骗不了自己的良心。要通过教育培训,努力培养法官做一个道德高尚、操守正直的人,做一个志存高远、谦虚谨慎、淡泊从容、心境平和的人。要教育培养法官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

  责任。案件无大小,百姓利益无小事,纠纷的处理凝集着法官的决疑能力、整合水平和平衡技巧。判决书不仅是在写给当事人看,而且更是写给天下人看。一案既出,事关身家性命,很多人在盼着你、盯着你、惦着你,白纸黑字,万目专注,民众是永远潜在的阅读者、监督者,更是义不容辞的批评者和传播者。小小的一纸判决,承载着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的重要功能,法官必须摆事实,讲道理,明法理,掂轻重,对自己的工作有强烈的事业性和责任感,饱食终日,无所用心,不求进取,这不仅是职业良知的严重缺失,而且也是我们工作的严重失职。 细节决定成败,法官必须战战兢兢,兢兢业业,勤勉敬业,为社会和谐留下完美的句号。所以,对法官的教育培训,不仅要培养法官具备精深的法律素养和广泛的社会综合性知识,而且要教育培养法官有紧迫感和使命感,有一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感和责任感。

  经验。法律不能自绝于社会之外,法官不但应该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也应该是通晓人情世故的练达之人,是有相当深厚社会生活经验的人。广博的社会知识与社会经验是法官智慧得以拓展更广阔空间的依托。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法官必须要兼顾和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最大限度地实现两者的统一。法官教育不同于学历教育,也不同于一般的职业教育,我们要以提高素质、培养能力为目标,注重培训的实效性,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努力实现从学历教育为主向岗位培训为主转变,由应急性、临时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的培训转变,由普及性教育向职业化精英化教育转变。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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