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之机制探讨
2007-09-06 13:24: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院长 罗国恩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旨在建立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共同体。人民法院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参与力量和保障力量,担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的重但。笔者通过对和谐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法院工作的特点、职能作用分析,就人民法院如何有针对性的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提出若干理性思考。
一、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不和谐因素
在举国上下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勿庸置疑地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和谐因素,有的还相当突出。
(一)社会未建立和形成规范有序的秩序。有人说,中国当前40年的经历相当于西方400年的历史。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社会主体、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秩序在不断的破坏和重建,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超前、滞后、不符合社会现实,甚至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法律真空现象等,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未能完全建立。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不和谐因素增多。随着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涉农纠纷不断增多。同时,农村自我排解矛盾和纠纷的渠道不畅。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几年,此类纠纷以每年10%左右的增幅上涨,仅去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就达466件,其中数百人参诉的案件11件。
(三)刑事案件高发的周期变短,经济领域犯罪发展较快。第一次“严打”后,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但是“严打”的效果并未持续多久,更不是一劳永逸,犯罪高发从十几年一次到几年一次,呈波浪式徘徊。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不同程度存在,经济领域内的犯罪隐蔽化、科技化,手段多样,后果严重,社会危害越来越大。
(四)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突出。相当部分群体纠纷案件涉及地方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大局。突出表现为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社会保障、治理环境污染等,这类矛盾在很多时候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
(五)涉诉信访问题形势严峻。近几年来,信访工作形势较为严峻,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虽然各级党委、政府、人民法院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但信访案件仍然居高不下,且呈继续上升势头,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各类信访案件中,涉诉上访案件占到六成。通过分析发现,涉诉访问题尤以劳动纠纷、土地纠纷、行政管理纠纷几类案件较为突出。
二、人民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可能性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所特有的打击犯罪、定纷止争、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职能无可替代,也决定了人民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举足轻重。
(一)司法审判是和谐社会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司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就其主体而言,人民法院作为专司纠纷解决之职的国家机关,具有专业性、技术性、高度的规范性和相对中立性,其解决纠纷具有确定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就司法权的性质而言,司法裁判权以明确的规范为依据,严密的程序为保障,具有公开透明、说理缜密的特点,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现代社会纷争解决最具有普适性的重要手段。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个案的处理,表象上只是对当事人诉争的评判,实际上却在潜移默化中实现了对社会秩序的调整;司法审判以其一以贯之的稳定、中立和权威,保证相同的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类似的案件得到类似处理,使得社会关系和秩序相对稳定,修复着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司法审判使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和安全性。司法审判可以通过个案把既成案例中的一些价值理念、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作为衡量社会成员行为的标准,继而使社会成员据此对其自身行为产生正确的评价和合理预期,有利于和谐社会秩序的自发形成。司法审判能为社会提供最大程度的安全感,有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让社会成员不必为人身财产得不到保护、侵权行为得不到制止、违法事件得不到纠正而担心。
(三)司法审判是和谐社会的利益平衡器。“利益关系是人类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人们所奋斗的一切归根到底都与其利益相关”。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就是要为社会提供利益受尊重、权利可诉求、竞争有秩序的制度保障。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对侵权行为的制止,使受到损害的利益得以填补、非法获得的利益受到否定、合法利益得以回复。
三、人民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理性思考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优良的司法服务,就应当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使之成为法院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贯穿于法院工作始终。
(一)把和谐的理念贯穿法院工作始终,为新时期法院工作明确方位。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法院工作必须坚持以和谐的理念为统领,以求和谐、促和谐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新形势的要求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一是重点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等片面认识,坚持司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的可协调之路,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彰显公平和正义。二是要按照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以推进“经济生活规则化,政治民主生活民主化,社会生活法治化”为基本框架,来确立法院工作的新格局。三是把和谐的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全面履行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专政与民主的职能。
(二)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清廉从政观。防止西方法治理念对司法审判活动的负面影响,清除极“左”思想和封建残余,在思想上真正搞清楚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服务工作大局结合起来。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要紧密围绕大局,联系法院工作实际,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优质的司法环境。
(三)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调解工作不但节约司法资源,而且贴近群众,方便群众,尤其是能够通过思想工作降低纠纷双方的对抗程度,甚至化干戈为玉帛,是实现民间和谐的最佳工具。为此,我们建议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总体思路是:以深化平安建设为切入点,以“党政统一领导、司法综治协调、行政配套联动、社会广泛参与”为工作原则,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下沉、关口前移,可以尝试各级政法委的领导下,建立以县(市、区)、乡(街)、村(社区)三级人民法院调解组织为载体,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相互联动、协调配合的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或平等协商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减少人际对抗,达到将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在内部、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的理想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四)建立和落实集中处理涉诉信访网络机制。在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时必须确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思想,齐抓共管,多角度、多方位的抓好这个系统工程。坚持党委、人大的领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安排,解决部门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信访案件移交分流机制,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整合资源优势,上下级之间要畅通信息渠道路,联合处理一些案件。建立信访案件流程监控机制,确保信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要坚持“两手硬”来解决上访问题,即对于上访有理,被访单位确实存在的错误做法的,应当由有权机关严令被访单位纠正错误,若被访单位错误严重或拒不纠正错误的就应当给予严肃处理,该治安处罚的治安处罚,够上刑事处分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不和谐因素
在举国上下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勿庸置疑地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和谐因素,有的还相当突出。
(一)社会未建立和形成规范有序的秩序。有人说,中国当前40年的经历相当于西方400年的历史。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社会主体、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秩序在不断的破坏和重建,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超前、滞后、不符合社会现实,甚至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法律真空现象等,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未能完全建立。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不和谐因素增多。随着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涉农纠纷不断增多。同时,农村自我排解矛盾和纠纷的渠道不畅。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几年,此类纠纷以每年10%左右的增幅上涨,仅去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就达466件,其中数百人参诉的案件11件。
(三)刑事案件高发的周期变短,经济领域犯罪发展较快。第一次“严打”后,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但是“严打”的效果并未持续多久,更不是一劳永逸,犯罪高发从十几年一次到几年一次,呈波浪式徘徊。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不同程度存在,经济领域内的犯罪隐蔽化、科技化,手段多样,后果严重,社会危害越来越大。
(四)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突出。相当部分群体纠纷案件涉及地方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大局。突出表现为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社会保障、治理环境污染等,这类矛盾在很多时候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
(五)涉诉信访问题形势严峻。近几年来,信访工作形势较为严峻,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虽然各级党委、政府、人民法院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但信访案件仍然居高不下,且呈继续上升势头,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各类信访案件中,涉诉上访案件占到六成。通过分析发现,涉诉访问题尤以劳动纠纷、土地纠纷、行政管理纠纷几类案件较为突出。
二、人民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可能性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所特有的打击犯罪、定纷止争、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职能无可替代,也决定了人民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举足轻重。
(一)司法审判是和谐社会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司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就其主体而言,人民法院作为专司纠纷解决之职的国家机关,具有专业性、技术性、高度的规范性和相对中立性,其解决纠纷具有确定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就司法权的性质而言,司法裁判权以明确的规范为依据,严密的程序为保障,具有公开透明、说理缜密的特点,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现代社会纷争解决最具有普适性的重要手段。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个案的处理,表象上只是对当事人诉争的评判,实际上却在潜移默化中实现了对社会秩序的调整;司法审判以其一以贯之的稳定、中立和权威,保证相同的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类似的案件得到类似处理,使得社会关系和秩序相对稳定,修复着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司法审判使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和安全性。司法审判可以通过个案把既成案例中的一些价值理念、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作为衡量社会成员行为的标准,继而使社会成员据此对其自身行为产生正确的评价和合理预期,有利于和谐社会秩序的自发形成。司法审判能为社会提供最大程度的安全感,有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让社会成员不必为人身财产得不到保护、侵权行为得不到制止、违法事件得不到纠正而担心。
(三)司法审判是和谐社会的利益平衡器。“利益关系是人类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人们所奋斗的一切归根到底都与其利益相关”。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就是要为社会提供利益受尊重、权利可诉求、竞争有秩序的制度保障。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对侵权行为的制止,使受到损害的利益得以填补、非法获得的利益受到否定、合法利益得以回复。
三、人民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理性思考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优良的司法服务,就应当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使之成为法院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贯穿于法院工作始终。
(一)把和谐的理念贯穿法院工作始终,为新时期法院工作明确方位。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法院工作必须坚持以和谐的理念为统领,以求和谐、促和谐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新形势的要求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一是重点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等片面认识,坚持司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的可协调之路,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彰显公平和正义。二是要按照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以推进“经济生活规则化,政治民主生活民主化,社会生活法治化”为基本框架,来确立法院工作的新格局。三是把和谐的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全面履行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专政与民主的职能。
(二)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清廉从政观。防止西方法治理念对司法审判活动的负面影响,清除极“左”思想和封建残余,在思想上真正搞清楚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服务工作大局结合起来。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要紧密围绕大局,联系法院工作实际,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优质的司法环境。
(三)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调解工作不但节约司法资源,而且贴近群众,方便群众,尤其是能够通过思想工作降低纠纷双方的对抗程度,甚至化干戈为玉帛,是实现民间和谐的最佳工具。为此,我们建议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总体思路是:以深化平安建设为切入点,以“党政统一领导、司法综治协调、行政配套联动、社会广泛参与”为工作原则,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下沉、关口前移,可以尝试各级政法委的领导下,建立以县(市、区)、乡(街)、村(社区)三级人民法院调解组织为载体,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相互联动、协调配合的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或平等协商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减少人际对抗,达到将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在内部、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的理想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四)建立和落实集中处理涉诉信访网络机制。在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时必须确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思想,齐抓共管,多角度、多方位的抓好这个系统工程。坚持党委、人大的领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安排,解决部门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信访案件移交分流机制,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整合资源优势,上下级之间要畅通信息渠道路,联合处理一些案件。建立信访案件流程监控机制,确保信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要坚持“两手硬”来解决上访问题,即对于上访有理,被访单位确实存在的错误做法的,应当由有权机关严令被访单位纠正错误,若被访单位错误严重或拒不纠正错误的就应当给予严肃处理,该治安处罚的治安处罚,够上刑事处分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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