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找准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着力点
2007-08-27 12:24: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肥城市人民法院院长 李成涛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担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必须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努力找准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着力点。
一、示范带动促和谐
法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参与者、实践者和推动者,法院自身是否和谐,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要贯彻“和谐兴院”的理念,牢固树立法院和法官走在和谐社会前列的思想,在法院内部大力倡树“在学习上像一所学校,在工作上像一支军队,在生活上像一个家庭”三种氛围,营造荣辱与共、和睦相处、密切配合、相互关爱、人和气顺的工作关系和氛围,以法院自身和谐,为社会增加和谐因素,以法院自身和谐,示范和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要贯彻“以和为贵”的理念,把建设团结协调、充满智慧、富有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的领导班子作为和谐法院建设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落实民主集中制,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识大体、顾大局、互相欣赏、互相配合,在工作及社会生活中率先垂范,当好表率;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培养人,把法院发展与干警个人的成长进步结合起来,大力营造“想干给机会、能干给岗位、干好给地位”的良好环境,培育和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院队伍,为和谐法院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要贯彻“以院为家”的理念,广泛运用各种载体,认真搞好法院文化建设,培养健康情趣,陶冶高尚情操,融洽内部关系,倡树正风正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干警的工作潜能、团队精神和干事创业激情;要适应法院工作特点和运行规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法院的各个部门、各项工作,既明确分工又相互合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既高效运转又有条不紊,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新局面,构建和谐顺畅的工作秩序。
二、公正司法促和谐
当前,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多发凸显期,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源源不断汇聚到人民法院,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更加突出,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公正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的调节器,也是实现、维护、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关口,必须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重点要大力实施铁案、精品案、和谐案“三案”工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努力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新型案件,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办案指导思想、办案技巧、法律适用等方面,大胆创新,实现突破,起到精品示范作用,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借鉴。坚持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办案标准,注重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协调、和解的作用,把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变为加强思想工作、理顺情绪的过程,尽量少一些“法不容情”,多一些“情法并融”;少一些“唇枪舌箭”,多一些“和风细雨”;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多办一些增进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融洽协调的“和谐案”,使办理每一起案件的过程都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三、司法为民促和谐
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社会。人民法院体现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就必须坚持情为民为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把处理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教育法官增强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增进对群众的感情;要进一步完善便民诉讼机制,从立案、审判、执行、再审、信访各个环节,加强诉讼指导,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采用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要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完善立案“一站式”便民服务、远程网络立案、巡回办案、诉讼指引、风险告知等,为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减轻群众诉累;要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制度,充分关注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妥善审理就业、就医、社会保障、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案件,着重保护老人、儿童、妇女、退休职工、企业下岗职工、失业和残疾等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和执行特困群体救助等制度,充分保障困难群众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
四、创新发展促和谐
创新是法院发展的动力的源泉,也是做好新时期法院工作的重要基础前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法院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不断提高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当前,特别要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作为评价人民法院工作具体尺度和办案标准,既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又要具体考虑案件处理中合法、合理、合情的成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力促社会和谐。刑事审判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民商事和行政审判要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注重运用民商事调解、行政和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执行工作既要依法强制执行,又要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全社会齐抓共管,刚柔并济,多措并举,有效化解“执行难”;信访工作要建立上下联动、信息畅通、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实行定时限、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的“四定一包”责任制,对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纠纷和案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依法妥善处置,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真正把办案的过程变成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实践。
五、作风建设促和谐
作风建设不仅是工作问题,更是世界观、思想境界的具体体现,作风建设直接决定着法官队伍素质和法院形象。要按照思想清醒、政治坚定、作风务实的要求,大力加强和改进法院干警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提高用党的理论武装头脑的能力,始终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要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服务和谐发展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改进审判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有效解决司法工作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作风等问题;要坚持开拓创新与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把严格公正司法寓于“和谐司法”之中,力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积极换位思考,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做工作,提供人文化的温馨服务,努力化解矛盾、排除纠纷;要坚持作风建设重在“做”的意识,立说立行,躬身实践,从办好每一件案子、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干好每一件具体工作等抓起,以良好的工作作风,促进社会和谐,展示良好形象。
一、示范带动促和谐
法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参与者、实践者和推动者,法院自身是否和谐,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要贯彻“和谐兴院”的理念,牢固树立法院和法官走在和谐社会前列的思想,在法院内部大力倡树“在学习上像一所学校,在工作上像一支军队,在生活上像一个家庭”三种氛围,营造荣辱与共、和睦相处、密切配合、相互关爱、人和气顺的工作关系和氛围,以法院自身和谐,为社会增加和谐因素,以法院自身和谐,示范和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要贯彻“以和为贵”的理念,把建设团结协调、充满智慧、富有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的领导班子作为和谐法院建设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落实民主集中制,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识大体、顾大局、互相欣赏、互相配合,在工作及社会生活中率先垂范,当好表率;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培养人,把法院发展与干警个人的成长进步结合起来,大力营造“想干给机会、能干给岗位、干好给地位”的良好环境,培育和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院队伍,为和谐法院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要贯彻“以院为家”的理念,广泛运用各种载体,认真搞好法院文化建设,培养健康情趣,陶冶高尚情操,融洽内部关系,倡树正风正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干警的工作潜能、团队精神和干事创业激情;要适应法院工作特点和运行规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法院的各个部门、各项工作,既明确分工又相互合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既高效运转又有条不紊,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新局面,构建和谐顺畅的工作秩序。
二、公正司法促和谐
当前,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多发凸显期,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源源不断汇聚到人民法院,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更加突出,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公正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的调节器,也是实现、维护、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关口,必须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重点要大力实施铁案、精品案、和谐案“三案”工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努力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新型案件,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办案指导思想、办案技巧、法律适用等方面,大胆创新,实现突破,起到精品示范作用,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借鉴。坚持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办案标准,注重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协调、和解的作用,把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变为加强思想工作、理顺情绪的过程,尽量少一些“法不容情”,多一些“情法并融”;少一些“唇枪舌箭”,多一些“和风细雨”;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多办一些增进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融洽协调的“和谐案”,使办理每一起案件的过程都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三、司法为民促和谐
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社会。人民法院体现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就必须坚持情为民为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把处理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教育法官增强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增进对群众的感情;要进一步完善便民诉讼机制,从立案、审判、执行、再审、信访各个环节,加强诉讼指导,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采用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要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完善立案“一站式”便民服务、远程网络立案、巡回办案、诉讼指引、风险告知等,为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减轻群众诉累;要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制度,充分关注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妥善审理就业、就医、社会保障、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案件,着重保护老人、儿童、妇女、退休职工、企业下岗职工、失业和残疾等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和执行特困群体救助等制度,充分保障困难群众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
四、创新发展促和谐
创新是法院发展的动力的源泉,也是做好新时期法院工作的重要基础前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法院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不断提高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当前,特别要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作为评价人民法院工作具体尺度和办案标准,既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又要具体考虑案件处理中合法、合理、合情的成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力促社会和谐。刑事审判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民商事和行政审判要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注重运用民商事调解、行政和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执行工作既要依法强制执行,又要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全社会齐抓共管,刚柔并济,多措并举,有效化解“执行难”;信访工作要建立上下联动、信息畅通、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实行定时限、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的“四定一包”责任制,对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纠纷和案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依法妥善处置,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真正把办案的过程变成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实践。
五、作风建设促和谐
作风建设不仅是工作问题,更是世界观、思想境界的具体体现,作风建设直接决定着法官队伍素质和法院形象。要按照思想清醒、政治坚定、作风务实的要求,大力加强和改进法院干警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提高用党的理论武装头脑的能力,始终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要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服务和谐发展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改进审判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有效解决司法工作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作风等问题;要坚持开拓创新与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把严格公正司法寓于“和谐司法”之中,力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积极换位思考,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做工作,提供人文化的温馨服务,努力化解矛盾、排除纠纷;要坚持作风建设重在“做”的意识,立说立行,躬身实践,从办好每一件案子、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干好每一件具体工作等抓起,以良好的工作作风,促进社会和谐,展示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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