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利民是司法和谐的基础工程
2007-08-22 08:22: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院长 赵建明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司法和谐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保障和谐社会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司法和谐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包含司法理念、诉讼模式、司法技能、司法秩序、司法环境等多个层次的内容,但无论哪个层次,都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在各个层次充分体现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立足高处、着眼细处、抓到实处。作为基层法院来讲,应积极落实好五项利民机制,创造和谐司法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
一是优化便民审判机制。畅通诉讼渠道,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上加强诉讼指导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在不涉及审判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对当事人了解诉讼进程的愿望及时回应,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并通过便捷立案、巡回审判、案件速裁等方式,及时将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在一审阶段,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减轻群众讼累。
二是健全审判公开机制。在公开立案条件、公开诉讼收费标准、公开开庭审理、公开裁判文书说理等各项工作的同时,主动对外延伸司法公开的平台,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审判的桥梁,推进司法民主。发挥人民陪审员广泛参审的重要作用,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的监督作用,发挥交通巡回法庭、“青少年维权岗”、“诉调对接”网络等各个载体的延伸作用,增强法院与社会组织联合化解矛盾的能力。
三是深化司法救助机制。严格执行国务院制定的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充分关注贫困群体的司法需求,依法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对涉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群体性诉讼纠纷等案件,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快审快结,措施到位,确保社会稳定,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是强化诉讼调解机制。在工作理念层面上,牢固确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彻底快捷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调解方法层面上,积极探索创新切合社情、民情的调解新法。在平台延伸层面上,建立健全“调解网络”,建立以法院为龙头,司法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为骨干,以社区、企业调解委员会为支点的金字塔形调解网络,健全培训、联系、协助、示范等指导制度,定期开展讲座指导、庭审观摩和联络交流,为强化“诉调对接”提供组织保障和人力支持,为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筑起坚固的第一道防线。
五是落实信访排忧机制。信访是当前群众寻求救济的一个重要渠道,涉诉信访也不例外。群众来法院信访除少数属无理闹访、缠访的情况外,大部分还是因存在各种各样的疑惑,需要法院在诉讼外给予解答或解决。因此,依法合理解决好涉诉信访同样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彻底化解矛盾的一种方式。对涉诉信访的处理应加强规范,建立全院信访网络、领导包案负责制度、内外协助联动机制等,坚持热心接访、细心听访、耐心释访、倾心息访,对法院不能解决的合理难题,积极通过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尽力给予排忧解难,切实让群众感受司法关怀,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一是优化便民审判机制。畅通诉讼渠道,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上加强诉讼指导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在不涉及审判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对当事人了解诉讼进程的愿望及时回应,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并通过便捷立案、巡回审判、案件速裁等方式,及时将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在一审阶段,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减轻群众讼累。
二是健全审判公开机制。在公开立案条件、公开诉讼收费标准、公开开庭审理、公开裁判文书说理等各项工作的同时,主动对外延伸司法公开的平台,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审判的桥梁,推进司法民主。发挥人民陪审员广泛参审的重要作用,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的监督作用,发挥交通巡回法庭、“青少年维权岗”、“诉调对接”网络等各个载体的延伸作用,增强法院与社会组织联合化解矛盾的能力。
三是深化司法救助机制。严格执行国务院制定的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充分关注贫困群体的司法需求,依法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对涉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群体性诉讼纠纷等案件,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快审快结,措施到位,确保社会稳定,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是强化诉讼调解机制。在工作理念层面上,牢固确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彻底快捷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调解方法层面上,积极探索创新切合社情、民情的调解新法。在平台延伸层面上,建立健全“调解网络”,建立以法院为龙头,司法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为骨干,以社区、企业调解委员会为支点的金字塔形调解网络,健全培训、联系、协助、示范等指导制度,定期开展讲座指导、庭审观摩和联络交流,为强化“诉调对接”提供组织保障和人力支持,为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筑起坚固的第一道防线。
五是落实信访排忧机制。信访是当前群众寻求救济的一个重要渠道,涉诉信访也不例外。群众来法院信访除少数属无理闹访、缠访的情况外,大部分还是因存在各种各样的疑惑,需要法院在诉讼外给予解答或解决。因此,依法合理解决好涉诉信访同样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彻底化解矛盾的一种方式。对涉诉信访的处理应加强规范,建立全院信访网络、领导包案负责制度、内外协助联动机制等,坚持热心接访、细心听访、耐心释访、倾心息访,对法院不能解决的合理难题,积极通过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尽力给予排忧解难,切实让群众感受司法关怀,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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