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法治理念 促进和谐建设
2007-08-20 13:45: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湖滨区人民法院院长 任睿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了战略部署,也给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也赋予了更大更重的责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和统领法院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眼于社会和谐,致力于社会和谐,应从三个方面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职责。
(一)在刑事审判工作领域,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社会稳定保和谐。一是要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惩爆炸、抢劫、绑架、抢夺和盗窃等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二是要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依法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诉讼权利得到实现,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三是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轻微犯罪,依法适用非监禁刑,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立面。四是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审工作方针,对有罪未成年人寓于审,惩教结合,防止其重新犯罪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二)在民商事审判工作领域,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纠纷促和谐。一是要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纠纷,倡导婚姻自由、尊老爱幼、相互帮扶的道德新风尚,促进婚姻家庭和邻里关系的和谐相处。二是要坚持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制裁违约侵权行为,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促进社会城信体系的建立,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三是要妥善审理涉农案件,维护农村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三)在行政审判工作领域,要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妥善化解行政争议,通过司法救济维民权、减民负、解民忧、保民利、达民愿,促和谐。
(四)在执行工作领域,破解执行难题,强化执行增和谐。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执行管理,既要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又要改进执行方法,完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的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
(五)在审判工作实践中,要始终坚持审判独立原则,保持审判中立态度,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把每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正确处理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防止司法腐败的滋生蔓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强化院长、庭长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审委会、院长、庭长对案件疏于管理,放任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一心为民,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根本内容。人民法院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接事了”的原则,把诉讼调解作为首选的结案方式,着力提高案件调解撤诉率,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同时,要拓宽诉讼调解的范围,积极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要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审判工作给人民群众以公道、尊重和温暖,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要推行网上立案、上门立案、邮寄立案等便民措施,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风险提示和诉讼引导,对贫困群众和文化水平低的当事人要强化口头告知,积极创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城信诉讼和文明诉讼,构建和谐的诉讼秩序。要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进一步拓宽司法救助渠道、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范围,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的起官司,加强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要建立健全巡回审判制度,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适时宣判,把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按照“繁出精品、简出效率”的审判思路,进一步拓宽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标的小、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实行速裁;积极探索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行政案件实行简易程序审理的途径和模式,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与高效。要推行立案标准公开、庭审公开、裁判结果公开、执行过程公开等制度,让当事人以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的程序,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要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通过强化责任,明确要求、严格标准,责任倒查,公开处理,源头治理,注重预防等措施,切实解决上访人的实际困难。要推行再审审查听证制度,引导当事人审慎行使申诉和申请再审权,依法表达诉求;对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纠错,坚守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服务大局,维护社会稳定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中心认为,也是为和谐社会提高司法保障的根本途径。肖扬院长指出,人民法院的工作只有同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联系起来,才能有防线、有意义、有章法,才能更好的体现自己的地位,发挥自己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关系。法院服务和谐社会的前提是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其审判职责,既要防止法官脱离审判职责,不遵守法律、不讲原则、没有标准地服务大局,又要防止法官不顾大局、执法简单、机械地使用法律条文,就案办案。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调节和保护作用,从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好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打破地方条块壁垒,保证法律的适用畅通无阻,没有任何差别和死角,为促进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谐社会对法院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通过公正与高效的办案,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尽快解决,失去平衡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到稳定状态。
因此,人民法院在对每起案件作出处理之前,要进行效果评估,在深刻领会法律的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把保护诉权与满足诉求、依法判案与释法说理、罢访息诉与人文关怀、规范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力争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职责。
(一)在刑事审判工作领域,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社会稳定保和谐。一是要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惩爆炸、抢劫、绑架、抢夺和盗窃等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二是要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依法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诉讼权利得到实现,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三是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轻微犯罪,依法适用非监禁刑,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立面。四是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审工作方针,对有罪未成年人寓于审,惩教结合,防止其重新犯罪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二)在民商事审判工作领域,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纠纷促和谐。一是要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纠纷,倡导婚姻自由、尊老爱幼、相互帮扶的道德新风尚,促进婚姻家庭和邻里关系的和谐相处。二是要坚持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制裁违约侵权行为,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促进社会城信体系的建立,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三是要妥善审理涉农案件,维护农村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三)在行政审判工作领域,要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妥善化解行政争议,通过司法救济维民权、减民负、解民忧、保民利、达民愿,促和谐。
(四)在执行工作领域,破解执行难题,强化执行增和谐。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执行管理,既要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又要改进执行方法,完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的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
(五)在审判工作实践中,要始终坚持审判独立原则,保持审判中立态度,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把每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正确处理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防止司法腐败的滋生蔓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强化院长、庭长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审委会、院长、庭长对案件疏于管理,放任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一心为民,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根本内容。人民法院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接事了”的原则,把诉讼调解作为首选的结案方式,着力提高案件调解撤诉率,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同时,要拓宽诉讼调解的范围,积极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要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审判工作给人民群众以公道、尊重和温暖,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要推行网上立案、上门立案、邮寄立案等便民措施,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风险提示和诉讼引导,对贫困群众和文化水平低的当事人要强化口头告知,积极创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城信诉讼和文明诉讼,构建和谐的诉讼秩序。要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进一步拓宽司法救助渠道、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范围,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的起官司,加强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要建立健全巡回审判制度,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适时宣判,把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按照“繁出精品、简出效率”的审判思路,进一步拓宽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标的小、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实行速裁;积极探索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行政案件实行简易程序审理的途径和模式,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与高效。要推行立案标准公开、庭审公开、裁判结果公开、执行过程公开等制度,让当事人以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的程序,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要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通过强化责任,明确要求、严格标准,责任倒查,公开处理,源头治理,注重预防等措施,切实解决上访人的实际困难。要推行再审审查听证制度,引导当事人审慎行使申诉和申请再审权,依法表达诉求;对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纠错,坚守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服务大局,维护社会稳定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中心认为,也是为和谐社会提高司法保障的根本途径。肖扬院长指出,人民法院的工作只有同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联系起来,才能有防线、有意义、有章法,才能更好的体现自己的地位,发挥自己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关系。法院服务和谐社会的前提是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其审判职责,既要防止法官脱离审判职责,不遵守法律、不讲原则、没有标准地服务大局,又要防止法官不顾大局、执法简单、机械地使用法律条文,就案办案。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调节和保护作用,从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好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打破地方条块壁垒,保证法律的适用畅通无阻,没有任何差别和死角,为促进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谐社会对法院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通过公正与高效的办案,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尽快解决,失去平衡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到稳定状态。
因此,人民法院在对每起案件作出处理之前,要进行效果评估,在深刻领会法律的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把保护诉权与满足诉求、依法判案与释法说理、罢访息诉与人文关怀、规范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力争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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