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司法能力 促进民族和谐
2007-07-17 10:58: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官晋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目标和任务,人民法院肩负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职能。作为根植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惩罚破坏民族团结的各类犯罪,促进民族团结与和谐;要创新工作方法,探索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方法,以司法和谐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一是要加强少数民族法官队伍的培养和使用,营造和谐的司法人才成长环境。宪法和法律规定各少数民族有用本民族语言诉讼的权利,加强少数民族法官队伍的培养和使用,由少数民族法官、干警来审理和办理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各类案件,更能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诉讼权利,更有利于做好群众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丽江中院7名领导班子成员中,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有3名;全院少数民族法官和干警占总人数的48.61%;部门领导中,少数民族干部占58.33%。这些法官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二是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到中院工作,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少数民族地区乡土气息浓厚,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众多,要办好案件,不仅要懂法律,还要熟悉社情民意,熟悉各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才能更好地找到法律与民族习惯、传统道德的结合点,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平息纠纷,求得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丽江中院近两年民事案件调解率连续保持在85%以上,在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中,丽江中院一直坚持从基层法院遴选优秀法官到中院工作,不断强化中院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化水平,在法官及中层以上干部中,61.2%从基层法院遴选,成为案件审理、执行和法院司法事业的中坚力量。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做好案件审理后的后续法律宣传、调解息诉和缓刑、假释人员帮教及轻微犯罪人员的社区矫正等工作。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群众,来自各行各业,由人民群众推荐,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他们工作、生活在基层,要发挥他们紧密联系群众、深受群众信任的优势,充分调动他们在法制宣传、化解邻里矛盾、做群众思想工作等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尽量减少矛盾和对抗,促进和谐诉讼,促进矛盾的化解和社会和谐。

  四是最大限度地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要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妥善做好涉及民族团结刑事案件的审理,该严则严,当宽则宽,通过刑事审判,教育一批,帮助一批,挽救一批,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要更加多样,司法方式更加便捷”、“强化诉讼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创新司法调解的方法和途径;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的习惯和民间优良习俗,在法、理、情和习惯之间寻找结合点,化解民间矛盾和纠纷,减少矛盾和对抗,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稳定和谐。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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